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是否應該有土地,土地確權是否應該有出嫁女的名字?

新月863800237


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是否該有土地,土地確權是否該有出嫁女的名字?根據土地確權的相關規定,土地確權是以戶口為準,戶口本上有幾口人就確權幾口人。

但有些地方的規定不同,確權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比如女方出嫁了,戶口依然在孃家,但在男方也分有土地,那麼在孃家就不能再次土地確權了。

還有些地方時添人添地,去人去地,就是女方出嫁後戶口在孃家,其實女方的地已經退了,也無法確權了。孃家無法確權土地,在男方一定會給女方土地確權,不可能讓女方沒有地種,因為地是老百姓生活的根本。

根據土地確權政策,一個人只允許土地確權一次,不可能一個人分兩份地。還有些地方几十年沒有動過地,出嫁了很多年依然在孃家有地,有的人三十多歲了還沒有土地,這就是各地的政策不同而導致部分人沒有地種。

所以說出嫁女的戶口在孃家,但不一定能土地確權,這要根據當地的政策為準。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了,歡迎你和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瞭解更多三農信息。





踏雪尋梅jia


您好,對於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是否應該有土地,土地確權是否應該有出嫁女的名字這個問題,我還是比較有發言權的。我就是出嫁後沒有遷出戶口,當時是懶得去遷戶口,後來聽說我們村在規劃內很快會拆遷,所以更沒有去遷戶口。一等就是三四年,我小孩都出生了終於拆遷了,我們隊的各種山林,土地,空地,池塘等的拆遷款分配我都有份,因為我戶口沒有遷出,我爸爸的戶口本上有我的名字我就有權分得屬於自己的一份,所以只要您的戶口沒有遷出,您就是您們村的一份子,土地確權應該有你的名字。

現在已經是18年2月底了,從13年開始的土地確權離結束已經不到一年了,有些省份的確權工作都已基本完成。希望您能儘早找到相關人員確認一下,確保自己權益。


新農村事




這個問題可能關注的人很多,關係到出嫁女的權益問題,從原則上來說,女人出嫁了就應當從夫。可如今,農村大部分家庭都是獨生子女,人雖然出嫁了,可其戶口沒有遷出原村集體。這就明確的說,她還是本集體人員,應該擁有土地並給土地確權。



現在國家的政策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不變,也就是說在這40年土地承包期內,出嫁女同樣享受土地的種值權和經營權,徵用土地同等補償。宗旨就是激發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具體決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出嫁女的土地,如戶口沒有遷出,同樣可以確權到出嫁女的名下。



比如像我兒媳婦,是獨生子女,現在嫁到我家,而戶口還在孃家。如今,她父母雙亡,房屋宅基地、財產由她繼承,土地、林地也確權到她的名下。所以,像這種情況出嫁女最好不要急於遷出農村戶口,只要戶口不遷出,還是本集體人員,有權利共享。


月季正紅


現在在農村不管幹什麼基本上都是以戶口為準的,現在的土地確權工作也是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對於題主所說的出嫁女戶口還在孃家的,那麼本村的土地是否應該確權呢?對於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關心的話題。

既然是戶口未遷出的,那麼就可以肯定她還是本村的村民,那麼在本村享有土地,宅基地等等這些都是基本權利,而且在農村現在對於土地就是“贈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一切都是以戶口為準。所以說現在新一輪的土地承包基本上是和以前一樣的,那麼這樣的情況就是隻要你之前分得了土地,現在確權而自己的戶口還在本村的話,那麼可以肯定的說你還是可以得到土地確權的。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個也就是說你嫁出去了,如果沒有得到土地,那麼孃家的土地你可以確權,但是如果你在新居住地已經得到土地了,那麼孃家的土地你就必須要返回村裡了。

其實現在這樣的情況很多,我姐姐也是這樣的,我姐姐嫁出去有七八年了,但是戶口一直沒有遷出去。現在很多都是獨生子女的,結婚之後也是沒有把戶口遷到男方的。其實如果是獨生子女的話,最好也是不要遷了,因為自己父母這邊的權益如果不遷出去你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如果你遷出去了,以後可能想繼承一些權益的話就沒你的份了。現在一些小縣城的戶口已經麼有什麼吸引力了,所以即使嫁到城裡了,也不要輕易地把戶口遷出去,除非是一些大城市的戶口比如北京上海的這些還是有吸引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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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未遷出的出稼女,即然其戶囗留在村上未變,出稼女應當享有分分得土地以維持基本生活權利。出稼女分配的徵地補償權利不容剝奪的。



因為村民多認為″男取進,女嫁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出稼女的戶囗可以遷走,但不遷走,如果她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將導致本地人口越來越多,對於這一類的出嫁女,應按照實踐情況靈活處理。雖說隨夫落戶是農村多年傳統,但是不得強制出稼女遷出戶口。這時出嫁女仍然擁有村民資格,應當受村民待遇。因而,村委會針對戶囗未遷出的出嫁女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體的劃規民約,確定其徵地款的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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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是否應該有土地,土地確權是否應該有出嫁女的名字?

在過去農村的出嫁女都會將戶口遷到婆家去,但實際上現在的出嫁女戶口並不會選擇遷過來。畢竟很多人家裡則是獨生子女,如果女兒遷回來了,那等到父母百年之後,那本戶口可享受到的土地將會被村集體回收。但如果出嫁女戶口還在的話,就可以享受到土地的繼承權益。

同時,出嫁女不管戶口在哪裡,都會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權益。國家明確規定婦女也會享受到家庭的土地分配,如果在婆家沒享受到戶口的分配權益,那就會在孃家享受到自己的一畝三分田。如果是在婆家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權利,那就不能在孃家分配土地。因為國家規定婦女只能在一個地方獲得土地的分配權,不能同時擁有兩處土地的分配權利。

當然現在國家開展了土地的確權工作,在確權中國家為了解決新增人口的土地問題,宣佈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原則。這樣一來土地的確權就是以戶口為單位,在這個戶口內所有家庭成員都應該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權利。尤其是在土地的徵收過程中,補償款是按照人頭為標準的。

如果出嫁女的戶口一直都在孃家,那自然可以享受到土地的分配權益,如果土地被徵收,那婦女也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款。現在的土地確權證書已經陸續下發,在確權證書中共有人這個欄目應該有除了戶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名字,如果出嫁女的名字沒有出現,趕緊找村幹部申請添加,不然享受不到土地的權益。大家怎麼看呢?


三農圈子


在農村,土地是維繫人們基本生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土地確權,也是農民生存的有力保證。

現在的農村除了水資源,都把土地,山場按人頭分給了農民,它不能當作繼承的遺產。農民在土地上只有耕種的權利,沒有買賣權利。因為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例如,國家需要建機場,公路,鐵路或者是軍事設施,徵用農民的土地,賠償的並不是土地買賣款,而是使用的土地者的土地補償款。

女子出嫁在家中應有的土地,只要沒遷出戶口,還是屬於出嫁女的使用權的,土地確權就應該是該土地的合法使用者。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是男女平等,不歧視婦女的國策。


老蔣閒言


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是否應該有土地,土地確權是否應該有出嫁女的名字?

首先可以告訴題主,出嫁女戶口仍然在孃家,其原來承包期內的土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土地確權還在孃家,應該寫上出嫁女的名字。

大家知道,我國的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承包期內,“減人不減地,增人不增地。"

根據《農村土地管理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她原來的承包地"。也就是說婦女出嫁後,只有在新居住地分配給其承包地後,原來在孃家才能不保留其承包地(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地的土地資源都很緊缺,土地承包期內出嫁女在婆獲得承包土地的機會很小)。其承包的土地在哪裡,就在哪兒確權。

如果像題主所說的出嫁女戶口未遷出,就說明她仍然是屬於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所以,儘管出嫁女出嫁了,因為戶口還在孃家,她的土地仍然可以確權在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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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女兒出嫁她的戶口會隨之遷出的,不能在孃家享受任何待遇,而現在的政策和以前有所不同,出嫁女她的戶口是可以保留在孃家的,他們夫妻經過商量後兩人的戶口同時都可以落到孃家,在孃家應該享受和本村村民同等的待遇,她在孃家的土地應該在孃家給以確權的。


志同道合179276449


第一個問題:根據的描述出嫁女戶口未遷出,其土地在孃家。九十年代土地分配是是按照家庭實際人口為依據,當時只要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之內的人口都可以分到一份土地,這一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範疇。

第二問題:至於是否應該有出嫁女的名字?這方面有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出嫁女在男方沒有分配到土地,孃家的土地應該有出嫁女的名字。二是如果出嫁女在男方分配到土地,孃家的土地就不會出現出嫁女的名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每個公民不允許佔有兩份土地。

請根據以上兩種情況逐一對照,如有爭議,男女家庭要在不傷和氣的情況下,協商解決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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