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土地互換協議後,一方反悔不換了,一方堅持換,誰會得到支持

在農村,平時大家鄉里鄉親的,都相處的比較和諧,你推得來我讓得去,鄰里之間相互照應,也都很正常。但凡事都有例外,這不,兩農戶又產生了新的土地糾紛。

簽訂土地互換協議後,一方反悔不換了,一方堅持換,誰會得到支持

【案例】村裡兩農戶為了耕作方便,雙方自願達成調換承包地的協議。協議簽訂後,地種了沒多久,一農戶突然又反悔不換地了,另一農戶不同意,表示堅決按照原來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執行,兩農戶遂產生糾紛,並上訪到鎮裡要求解決。反悔農戶提出的理由有兩個:一是《土地管理法》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試行)》,“承包方案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讓或互換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效”。雖然是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但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因此應該認定無效。沒反悔的農戶認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雙方簽訂的換地協議合法。

【解析】兩農戶雙方自願達成的調換承包地,實際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是指雙方為了方便操作,將雙方各自耕種的承包地交換給對方耕種的行為。表面看,互換的是土地,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做了明確規定。

簽訂土地互換協議後,一方反悔不換了,一方堅持換,誰會得到支持

《物權法》第五十九條 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的有,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簽訂土地互換協議後,一方反悔不換了,一方堅持換,誰會得到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自願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簽訂合同,併到土地發包方進行備案。否則,該互換雖然是雙自願的,但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未經備案的承包互換合同是無效的。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反悔方則會得到支持,就像他提出的理由那樣“雖然是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但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因此應該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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