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月內連續作案 「超市大盜」伏法認罪

同日出獄、同日被警方抓獲、同日被法院判處刑罰——趙某甲和趙某乙在出獄八個月後,四個月內接連在八家小超市內盜竊作案,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趙某甲因犯搶劫罪於2013年10月30日被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減刑後於2016年7月27日刑滿釋放。張某乙因犯搶劫罪於2014年7月22日被包頭市昆都侖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減刑後於2016年7月27日刑滿釋放。

二人出獄後,於2017年3月至6月期間,趙某甲單獨在固陽縣、昆都侖區對6家小超市內的財務實施了盜竊行為,盜竊香菸12條,茅臺酒2瓶。該期間趙某乙夥同趙某甲對固陽縣轄區2家商鋪內財務實施了盜竊行為,第一次在趙某乙踩點後,二人在一家菸酒超市內盜竊茅臺酒2瓶;第二次作案時,趙某乙發現店內監控設備後,停止作案自行離店,趙某則留在店內伺機作案,最終盜竊各類香菸20盒。

趙某甲與趙某乙盜竊期間,均以購買較多物品為由,趁店主配貨裝箱、寫收據期間,將店內的菸酒盜竊後藏匿於褲腰帶、上衣內,隨後找藉口離開店內。二人在得手後,將所盜竊菸酒供自己食用,或者銷贓後換取毒品吸食。

2017年6月22日,趙某甲和趙某乙被固陽公安局民警在固陽縣一礦場內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單獨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為5344元;趙某甲夥同趙某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為2576元,是共同犯罪,趙某甲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共計7920元,二人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均屬數額較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二人在刑滿釋放後,又實施犯罪行為,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鑑於二人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能夠自願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4000元;判決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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