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逼兒子假摔碰瓷」案有必要「並處罰金」嗎?

“父母逼儿子假摔碰瓷”案有必要“并处罚金”吗?

3月20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父母逼兒子假摔碰瓷”案,判決對構成詐騙罪的父母均判處有期徒刑,並按慣例“並處罰金”。

“父母逼儿子假摔碰瓷”案有必要“并处罚金”吗?

案情回放


被告人羅某勇、劉某芬為騙取他人財物,經事先商量,先後六次帶兒子小金、女兒小美乘坐三輪車。在乘車過程中,強迫兒子小金跳車,然後以小金假裝被三輪車摔傷的方式詐騙三輪車主陳毛頭等人錢財共計人民幣15200元。其中詐騙金額最多的為3600元(兩次),最少的一次700元。受害人都是以拉三輪車為生的老人或殘疾人,家庭經濟條件並不寬裕。

去年10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羅某勇、劉某芬帶兒子小金至寧波市火車站搭乘被害人鄭會水的三輪車。車輛行駛至鄞州區新河路自來水廠附近時,小金跳下三輪車後受傷。羅某勇、劉某芬以此要求鄭會水賠錢,被鄭會水識破報警。劉某芬被扭送至公安機關。同日,羅某勇被電話傳喚至鄞州公安分局福明派出所接受調查,後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芬、羅某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夥採用隱瞞真相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最後,判處劉某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羅某勇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與此同時,小金申請撤銷父親羅某勇監護人資格的訴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兒子:成績有進步;

母親:要攢錢交罰金


小金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學習成績不好,但語文進步很大。期末考試第一次得到“A”。小金說他會努力學習,幫助媽媽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保護妹妹不受傷害。


去年11月底,劉某芬在被羈押一個月後返回臨海市前江村租屋,獨自承擔起了照顧小金和女兒的責任。回家後的劉某芬又喜又憂,喜的是經過寧波的醫院檢查,小金的顱骨骨折已癒合,經鑑定沒有留下殘疾或後遺症;憂的是經歷此事,小金變得更加沉默寡言和叛逆,經常和自己對著幹。劉某芬告訴記者,小金個頭已經超過1.70米,高出她一個頭。

“案發那會兒,確實內心還是很埋怨兒子。如果他不說實話,大不了就是被抓住那一起(詐騙),後果不會這麼(判刑)嚴重。”劉某芬說。但她轉念又想:“這也對,說明這孩子誠實,不撒謊,至少他還沒有學壞。”小金曾多次要求回到宜賓,劉某芬並不同意。一是擔心他在鄉下無人管教走上邪路,二是擔心他生活上沒有著落。

劉某芬被判緩刑並處罰金後,通過打工和省吃儉用攢錢,先後分兩次交了3000元罰金,還欠著法院2000元。“羅某勇的罰金還一分沒交,只有等他出來,打工掙錢去交。”羅某勇獲刑後,在寧波市看守所服刑,劉某芬去看過他兩次。每次羅某勇都會詳細詢問兒女的情況。“他說刑滿釋放後要老老實實做人,靠雙手勤勞掙錢。”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朱檢察官告訴記者,在檢察院介入後,羅某勇、劉某芬的認罪態度很好,確有悔罪表現。

筆者評析


相信讀了這樣的案例報道,看到這樣的司法裁判,所有的讀者都會感慨不已——筆者也不例外。


“狠心父母”“逼兒子假摔碰瓷”最終的法律後果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不過,可憐的兒子在熱心媒體、社會公眾和司法機關的關注下終於獲得了一個相對完滿的結局,也是令人欣慰的。然而,對於法院刑事判決中“並處罰金”的內容,卻總覺得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這難道不是將既要履行監護責任又要服刑(緩刑)的劉某芬(母親)和丈夫推向焦頭爛額的窘境嗎?於是,也就產生了對這類案件“是否有必要並處罰金”的疑問。

通常情況下,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和貪財圖利的犯罪,國家法律都規定了在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要適用財產刑。但也並非一概而論,更不是什麼“規定動作”!

以詐騙罪為例。對於涉案的犯罪數額並不“巨大”的詐騙犯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適用刑罰時只是“單處或者並處罰金”,而不是一律“並處罰金”。也就是說,對罰金的適用應當理解為是選擇性的:既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然而,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裁判往往是不問青紅皂白,一律適用財產刑。即只要是財產犯罪,無一例外地“並處罰金”。而且,罰金的數額往往也是“就高不就低”,動輒就是數千、數萬元(司法解釋規定的下限為一千元)!以至於在上述案例中,也許“狠心父母”特別是母親劉某芬,目前最擔心的並不是生活和輿論的壓力——而是自己和服刑中的丈夫被同時“並處罰金”,現在還“欠著法院”(報道用語)的罰金何時才能償還?!

本來就是為了“掙錢”,無奈之中的“狠心父母”才出此下策(逼兒子假摔碰瓷)。殊不知,錢未掙到,卻都被判處了刑罰,反而欠了一筆錢(罰金)。現在,“狠心父母”都在服刑期間,自然不可能(也不敢)繼續“逼兒子假摔碰瓷”了!

所以,筆者要問:如此“並處罰金”的司法裁判有這個必要嗎?當法官在將法槌敲下的時候想沒想到過,“狠心父母”將來用什麼來繳納罰金?是否又會重操舊業、鋌而走險?這樣的司法裁判能夠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嗎?

“父母逼儿子假摔碰瓷”案有必要“并处罚金”吗?

《民主與法制》社新媒體出品

校對:王 茹

主編:王 鐔

審核:阮 瑩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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