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9·30」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偵破紀實

本報記者 紀雨童 通訊員 霍向峰

9月30日,310國道三門峽金昌立交橋發生一起農用三輪車相撞致人死亡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國慶假期,該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領導和全體民警深入走訪、縝密排查,於10月5日在山西省平陸縣江池鄉將犯罪嫌疑人白某抓獲。

國慶前夜,交通肇事逃逸案發

9月30日20時許,310國道三門峽金昌立交橋發生一起車禍,打破了夜的寧靜與美好。

案情就是命令。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一中隊接到“110”指令後,中隊長鄭韶華,民警肖躍峰、李洪濤,協警張瑞亮等人迅速趕往事故現場。只見一輛農用三輪摩托車車頭受損嚴重,駕駛員被卡在駕駛室已經死亡,現場除了一些三輪摩托車的散落物,未發現相撞車輛。

經過仔細勘查,鄭韶華在事故現場東側100多米處,發現一輛藍色農用三輪車,車上無人,車身卻有新的碰撞受損痕跡,憑著多年辦案經驗,他初步判斷該農用三輪車應該是肇事車輛,顯然車輛駕駛人肇事棄車逃逸了。

10月1日,國慶長假第一天,到處都是節日歡樂的氣氛,交警支隊民警們的神情卻顯得十分凝重。田繼峰和事故處理大隊教導員崔松濤一大早便召集精兵強將成立專案組,啟動“9·30”案件偵破工作。但是,當他們提取相關證據對比時,卻並未達到預期結果,肇事農用三輪車沒有發現匹配情況,肇事人如泥牛入海,了無蹤跡。

抽絲剝繭,肇事逃逸者被抓獲

10月1日,事故處理大隊多方布控,開始調查搜尋工作。他們發佈微信、印發懸賞通告,大隊民警分為多個小組,前往市區,陝州區西張村、溫塘、西站,靈寶市,山西平陸等地走訪排查;到農機和車輛銷售管理部門查詢車輛登記車主信息;安排有關人員調取3天內往來車輛監控錄像及卡口照片。

10月4日晚,民警終於獲取重大線索,立即捕捉到犯罪嫌疑人是從山西省平陸縣經黃河大橋進入三門峽市的重要線索,並迅速趕往平陸縣公安局,調取相關信息,逐一摸排。

經過近一天的排查,民警再次鎖定犯罪嫌疑人屬山西省平陸縣常樂鎮、洪池鄉兩地人,經過實地走訪,案情步步推進,真相漸漸明朗,犯罪嫌疑人山西省平陸縣洪池鄉南洪村村民白某浮出水面。10月5日17時,白某被抓獲。據其供述:9月30日,白某駕駛無號牌農用三輪車從靈寶市大王鎮賣掉木材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發現對方受傷嚴重,便將車後板上的碎玻璃等散落物清掃乾淨後棄車逃離現場。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白某被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他悔恨地說:“我想過報案,也想過投案自首,但最終還是選擇逃避……”(本文編輯時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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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搶救傷者和財產,除非必要,未經同意的不得隨意離開現場或者指定地點,以接受調查處理,依其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肇事者不僅在肇事後負有一定的報告和搶救義務,而且還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三门峡“9·30”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侦破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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