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內蒙古60周歲以上老人將享受到這些免費政策……

好消息!内蒙古60周岁以上老人将享受到这些免费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八號

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6日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體系。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況。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齡事業發展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及時發佈相關信息。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增強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

第九條每年農曆九月為自治區敬老活動宣傳月,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自治區敬老活動宣傳月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養老、孝老、敬老、助老主題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養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基本公共養老服務,鼓勵互助式養老和志願服務,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變化、分戶生活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或者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老年人。

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進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單位、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督促其進行探望。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第十六條鼓勵和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依託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託老所、老年人活動站等資源,就近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護理、文體娛樂等服務。

第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和養老機構建設小型化、連鎖化社區養老機構,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為親屬照護探視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對接老年人供求信息,提供餐飲家政、緊急救援、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政策、資金,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養老服務站點等,為農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牧業旗市應當在城鎮建設牧民集中養老服務場所,為牧民提供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

農村牧區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牧區特困老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會開放,為低收入、高齡、獨居、殘疾、失能農村牧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5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完善。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提供補貼、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或者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管理、承包經營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費用,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為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提供無償供養和護理服務,優先收住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合理規劃佈局,完善政策支持,加強人才培養,強化信息支撐,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實行備案制。在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機構或者老年護理床位,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聯網結算。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乘坐城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領取交通補貼;

(二)免費進入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體場所;

(三)免費進入依託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景點,其他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

(四)6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費體檢一次;

(五)在醫療機構優先掛號、就診、住院等;

(六)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業務;

(七)其他優惠待遇事項。

第二十五條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待遇服務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設置老年人優惠待遇窗口、等候專區、老年人坐席等助老設施,並在醒目處設置優惠待遇標識,公示優惠待遇服務內容。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老年人優惠待遇服務內容。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公安、房產、金融機構等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購買金融產品或者辦理金融服務應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二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預防詐騙知識宣傳,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並嚴厲打擊針對老年人的傳銷、非法集資、旅遊詐騙、醫療保健詐騙、金融詐騙、信息詐騙和購物詐騙等非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度擴大高齡津貼的發放範圍和提高津貼標準。

第二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老年人免費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或者半失能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貧困老年人的扶貧救助力度,實現單一生活救助向多樣化綜合救助轉變,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自然災害救助為基礎,以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為支撐,以臨時救助、社會幫扶為補充的多層次救助體系。

第三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空巢、留守老年人建立信息檔案,並定期看望、慰問,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和生活幫助,為老年人解決日常生活困難。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支持老年人參加自願服務活動,保障老年人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網適老化的建設和改造,鼓勵、支持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扶手等設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社會和個人分擔;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統籌規劃,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教育。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適應的老年大學,有條件的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老年學校,城鄉社區應當建立老年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體育納入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增加對老年體育投入,建設、改造城鄉社區體育活動場所,滿足老年人就近體育健身等需要。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養老服務業的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從事養老服務在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

第三十七條 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未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或者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未按照要求配備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騙取養老服務補貼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養老服務補貼數額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