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華科技虛增利潤案被判 逾百名投資者排隊索賠

■記者 趙 琳

超華科技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日前有了最新進展。在10月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後,超華科技提起上訴,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以及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日前均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已於10月16日收到了法院送達的超華科技上訴狀。

謝良告訴記者,上訴狀的核心觀點是“超華科技認為,其虛假陳述行為不構成重大事件,不會對投資者構成重大誤導,不具有重大性;其披露不實的行為不應屬於可索賠的虛假陳述行為,投資者無權就本次行政處罰向超華科技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面對超華科技的上訴,厲健表示,“雖然超華科技對首批案件提起上訴,但這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後續股民起訴。超華科技案中的虛增利潤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我們認為二審很樂觀,目前正在繼續徵集股民起訴。”

因虛假陳述

遭投資者起訴

2017年9月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超華科技進行立案調查。同年12月16日,超華科技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監督措施決定書》。

經查明,惠州合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合正”)為超華科技的全資孫公司。2014年期間,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之達”)銷售覆銅板邊料。惠州合正虛假確認了對鑫之達廢料銷售收入277.05萬元,導致超華科技2014年度利潤總額、合併淨利潤均虛增277.0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佔超華科技當期利潤總額的28.01%,虛增淨利潤佔超華科技當期合併淨利潤的23.71%。

廣東證監局隨即向超華科技、時任董事長、總裁梁健鋒,以及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王旭東開出罰單。其中,責令超華科技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梁健鋒和王旭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1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018年3月9日,該案首批案件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厲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2018年2月,廣州中院受理了他所代理的股民黃女士訴超華科技、梁健鋒一案。10月8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超華科技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原告損失與超華科技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梁健鋒作為時任董事長,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他同時告訴記者,目前已代理了兩批股民起訴超華科技,10人合計索賠約75萬元。此外還有數十位股民正在辦理委託手續,即將分批起訴。

謝良目前代理的5名投資者也於10月8日收到一審判決,其起訴金額共計約150萬元,法院一審判賠金額共計約66.7萬元。此外,後續還有約30名投資者準備立案。

二審若樂觀

投資者最快明年上半年獲賠

對於超華科技的上訴,謝良認為,“上訴的觀點基本上還是重申了其在一審中所提的其虛假陳述不構成重大性的抗辯意見。但在我們來看,對於其虛假陳述是否具有重大性的問題,實際上一審法院已經做了詳細論述。而且,從超華科技虛假陳述的影響來看,其虛假陳述被揭露當天,即2017年9月5日股價出現過跌停的現象,這也恰恰說明其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為對股價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投資者當然有權就其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厲健表示,“雖然超華科技、梁健鋒對首批案件提起上訴,但這並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後續股民起訴,超華科技案虛增利潤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我們認為二審很樂觀,目前正在繼續徵集股民起訴。”厲健稱,根據一審判決,最新索賠條件是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間買入超華科技股票,並在2017年9月5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虧損股民可以索賠。

據瞭解,在超華科技上訴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通常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由於虛假陳述案件涉及成百上千投資者,估計二審需要半年左右,改判可能性極小。一旦二審維持勝訴判決,我們將立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厲健表示,“我們在起訴上市公司的同時,還起訴大股東、董事長梁健鋒,一審法院也判決梁健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今後案件執行比較樂觀。”

謝良也認為,“接下來需要等待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安排開庭。從廣東高院處理過的類似案例看,這類案件二審改判非常少見。因此,預計投資者在二審中繼續獲勝的概率非常高。如果二審情況樂觀的話,投資者有望在明年上半年拿到賠償。”

記者想就此案件進展情況採訪超華科技,但公司證券事務代表梁芳對記者表示,“現在是三季報的敏感期,按照交易所的規定,我們不接受媒體的採訪。”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投資者索賠一案,超華科技並未有任何公告。據記者從有關渠道瞭解到,目前至少有三、四百位投資者起訴索賠,很可能觸及重大訴訟披露標準,超華科技何時發佈訴訟公告,記者將持續關注。

超华科技虚增利润案被判 逾百名投资者排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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