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中院發布《2017年度全市法院 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白皮書》

烟台中院发布《2017年度全市法院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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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為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

和振興鄉村戰略實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助力平安煙臺和法治煙臺建設,

市法院對2017年全市法院

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的基本情況進行了梳理總結,並就推進依法行政、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出意見建議。

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1

全市法院受理審理行政案件情況

(一)一審行政案件受理及審理情況

2017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847件,較上年的1190件減少343件,同比下降28.82個百分點。原因在於立案登記制實施兩年以來,行政相對人的起訴迴歸理性,案件數量逐漸趨向平穩。(詳見圖一)

圖一:2017年度全市各縣市區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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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案數量而言,不同縣市區的法院收案數量差異較大。其中市法院、萊陽、萊山、龍口、萊州的收案數佔總量的64.34%,其餘十個縣市區法院的收案數量僅佔35.66%。其中,高新區收案數量為0,長島僅收案5件,全市各縣市法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收案量減少的情況。

從被訴行政行為的性質分類來看,收案數量佔比居前列的依次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複議、行政登記、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詳見圖二)

圖二:2017年度全市各縣市區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收案案由情況(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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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管理領域來看,收案數量佔比居前列的依次是:社保行政管理(34.24%)、公安行政管理(14.5%)、資源行政管理(9.56%)、城鄉建設行政管理(9.56%)、市場監管行政管理(3.78%)、教育體育行政管理(1.18%)、民政行政管理(0.94%)、生態環保行政管理(0.94%)、農業行政管理(0.59%)、稅務行政管理(0.55%)、林業行政管理(0.41%)、水務行政管理(0.41%)、司法行政管理(0.28%)、鹽業行政管理(0.14%)、安全監督行政管理(0.14%)、衛計行政管理(0.14%)。上述案件收案數量合計655件,佔收案總數的77.33%,與去年相比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更加集中。上述領域中,2017年度同比呈上升趨勢的是城鄉建設和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領域,體現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房地產市場的升溫,公民對市場監管以及住房管理領域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比呈下降趨勢的是社保、資源、衛計、生態環保等行政管理領域,主要原因是上述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水平整體上相對有所提升,行政爭議減少,導致收案數量下降。(詳見圖三)

圖三:2016-2017年度全市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涉及領域分類情況圖(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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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市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848件,結收比為100.11%。以判決方式結案331件,佔39.03%,同比下降9.04%。以裁定方式結案345件。其中,駁回起訴131件;准予撤訴208件;移送方式結案6件。

(二)二審行政案件受理及審理情況

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二審行政訴訟案件380件,審結403件,結收比為106.05%,收結案件數同比分別減少31.28%和25.23%。其中,經過實體審理後作出維持判決的197件,佔48.88%;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加大了協調化解力度,經協調化解後撤訴143件,佔35.48%;改判、發回重審23件;按撤回上訴處理9件;駁回起訴5件;其他26件。

2017年改發案件23件,佔二審結案總數的5.71%,同比上升0.89%。改發率穩中有升,說明在行政訴訟法修改後,隨著新類型案件的不斷受理審理,全市各基層法院的行政審判水平和質量還有所滯後。

2017年全市各基層法院行政案件上訴率為55.25%,同比上升3.42個百分點,體現出行政相對人對各基層法院案件審判滿意度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三)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受理及審理情況

隨著社會的發展,包括環境、資源和公共設施在內的公共利益越來越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積極響應人民群眾現實司法需求成為立法完善的必然。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決定,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標誌著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我國的正式確立。2017年度,全市法院共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5件,審結11件,未審結4件,結案率73.33%,行政機關敗訴率為100%。(詳見圖四)其中,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件數為7件;判決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案件數為4件;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案件數為8件,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形式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525餘萬元,促進了“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等惠民項目的開展,確保我市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也為監督全市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積極作為提供了新的方式。

圖四:2017年度全市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統計(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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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2017年度,全市法院開庭審理行政案件的總數為731件,其中負責人出庭案件數為315件,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43.09%,同比上升0.24個百分點,但仍低於全省43.3%的平均水平,這表明我市推進落實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正在穩步推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要進一步提高。未出庭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據相關規定均提交了不能出庭的情況說明。(詳見表一)全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表現出來的規律如下:

一是各縣市區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負責人出庭率明顯高於市法院和省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各縣市區法院一審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平均比率為52.57%,個別法院達到了90%以上;在市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僅為30.94%,除萊陽法院外,其他縣市區一審上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在二審中的出庭應訴率普遍低於一審時的出庭應訴率;由市法院一審、省法院二審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在省法院出庭應訴的幾乎沒有。全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市法院及省法院出庭應訴的情況亟待改善。(詳見表二)

二是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與去年同比未有明顯改觀。實踐中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多為副職負責人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極少,2017年度全市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僅為3例,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需要提高。被訴行政機關採取固定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況較為普遍,出庭人員的選擇缺乏針對性,導致“出庭不出聲”的情況普遍存在。

三是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實踐中,被訴行政機關派出的出庭應訴工作人員多為內部法制機構固定的工作人員,參與執法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較少,他們對被訴行政行為不瞭解,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不熟悉,導致庭審活動中比較被動。出庭應訴工作既是一項法律業務性工作,也是一項行政事務性工作,對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敬業態度要求較高,不僅要熟悉部門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還要熟悉行政訴訟法及部門執法流程等依法應訴程序。

依法出庭應訴,不僅是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職責,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對內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了典範,對提高全體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也能有效促進本機關工作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提升業務能力。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不僅體現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法律的尊重、對行政相對人的尊重,而且充分彰顯了法律的公信力,因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代表的是行政機關,亦為行政機關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同時,行政機關負責人能夠積極主動出庭應訴,不僅體現出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誠意,而且對群眾起到了宣傳法治文明的作用,還有利於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讓群眾在面對糾紛時減少上訪解決的想法,提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意識。

表一:2017年度全市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統計表

基層法院

開庭案件數

出庭案件數

比例

芝罘法院

28

19

67.86%

福山法院

14

7

50.00%

萊山法院

77

8

10.39%

牟平法院

38

24

63.16%

開發區法院

23

12

52.17%

蓬萊法院

22

6

27.27%

龍口法院

50

45

90.00%

萊州法院

46

37

80.43%

招遠法院

48

35

72.92%

棲霞法院

20

9

45.00%

萊陽法院

61

14

22.95%

海陽法院

16

15

93.75%

長島法院

4

4

100.00%

高新區法院

0

0

0

中院

284

80

28.16%

總計

731

315

43.09%

注:各縣市區法院為一審庭審,市法院包含一、二審庭審

表二:2017年度市法院二審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情況統計表

一審法院

開庭案件數

出庭案件數

比例

芝罘法院

26

5

19.23%

福山法院

11

3

27.27%

萊山法院

26

1

3.85%

牟平法院

23

12

52.17%

開發區法院

8

2

25%

蓬萊法院

19

1

5.26%

龍口法院

23

8

34.78%

萊州法院

18

11

61.11%

招遠法院

19

9

47.37%

棲霞法院

9

1

11.11%

萊陽法院

26

10

38.46%

海陽法院

13

6

46.15%

長島法院

1

0

0

高新法院

1

0

0

總計

223

69

30.94%

(五)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案件審查與執行情況

2017年全市各基層法院共新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1599件,審結1602件,結收比為100.18%。收結案件數均與去年同期相比有較大幅度的回落,與一審行政訴訟收案整體回落態勢基本相符,表明本年度行政管理領域產生的行政爭議趨於減少,反映出全市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主動行政水平有所提升,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不斷增強。

從行政管理領域來看,申請非訴執行案件數量居前十位的行政管理領域分別為資源行政管理(731件,佔45.72%)、社保行政管理(544件,佔34.02%)、生態環保行政管理(62件,佔3.88%)、衛計行政管理(56件,佔3.5%)、城市管理(51件,佔3.19%)、市場監管行政管理(21件,佔1.31%)、農業行政管理(19件,佔1.19%),公安行政管理(12件,佔0.75%)、城鄉建設行政管理(9件,佔0.56%)。(詳見圖五)

圖五:2017年度全市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性質分類情況圖(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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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全市法院共裁定準予執行1369件。其中裁定準予執行率61.64%,同比降低33.05個百分點;不予執行26件,不予執行率為1.17%,同比下降4.14個百分點;經調解撤回案件數量為20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行政機關主動撤回申請數量大幅提高,這是影響本年度准予執行率的主要因素。非訴行政行為申請執行審查複議案件僅2件,體現出行政機關以及被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情況的滿意度較高。

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進行非訴執行的案件中,全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數量為26件。裁定不予執行的原因主要是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存在問題。其中程序方面的問題有申請執行人重複申請、行政處罰尚未生效即申請執行等;實體方面的問題有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作出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處罰的主體錯誤,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沒有相應職權等。

(六)全市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及行政機關回復情況

司法建議是指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被訴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普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隱患風險等問題,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科學決策、完善管理、消除隱患、改進工作、規範行為,以不斷提高科學管理,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2017年,全市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堅持能動司法,為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新舊動能轉換以及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共提出書面司法建議17篇。其中,市法院提出3篇;萊州法院提出6篇;萊山法院提出4篇;牟平法院提出3篇;福山法院提出1篇。涉及相關的行政管理領域分別是社保行政管理(4篇)、市場監管行政管理(3篇)、土地資源行政管理(1篇)、生態環保行政管理(1篇)、衛計行政管理(1篇)、城鄉規劃行政管理(1篇)、住房建設行政管理(1篇)、公安行政管理(2篇)及綜合類(3篇)。被建議行政機關收到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後及時回覆反饋處理結果的共有8篇,說明多數被建議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工作重視程度較高,對建議中提出的問題依法及時進行了糾正和更改,確保杜絕相關問題的重複出現,但仍有部分被建議行政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後無所作為,一直沒有反饋回覆。

2

被訴行政機關敗訴情況及其問題分析

(一)行政機關實體敗訴情況

2017年度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行政案件1146件,其中判決被訴行政機關敗訴案件共103件,被訴行政機關敗訴率為8.99%,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3.28個百分點,說明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水平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間。

在被訴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中,按照案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劃分,敗訴案件數量佔比由大到小依次是:社保行政管理33%(34件)、資源行政管理18%(19件)、城鄉建設行政管理17%(17件)、公安行政管理8%(8件)、市場監管行政管理3%(3件)、民政行政管理3%(3件)、計生行政管理2%(2件)、農業行政管理1%(1件)、水務行政管理1%(1件)。(詳見圖六)

圖六:不同行政領域的敗訴案件數量比例圖(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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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中,按照被訴行政行為的類型劃分,敗訴案件數量佔比從大到小依次是:要求履行義務佔28%(29件)、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佔22%(23件)、行政確認佔14%(14件)、行政登記佔14%(14件)。(詳見圖七)

圖七:被訴行政機關敗訴案件涉及的行政行為類型比例圖(單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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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案件中,人民政府敗訴的案件總數為15件,佔全部敗訴案件的14.56%。其中,涉及到市級政府的敗訴案件為1件,縣(市區)政府的敗訴案件為5件,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敗訴案件為9件。

(二)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特點

一是敗訴案件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相對集中,僅社保、資源、城鄉建設等管理領域的案件佔了敗訴案件的近七成。社會保障機構在進行工傷認定、醫療補助金髮放方面存在的爭議較多;國土資源部門在進行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較為突出;城建規劃部門行政行為不規範問題亦比較明顯。同時,存在敗訴案件類型化的現象,即類似行政行為多次被不同行政相對人起訴。譬如因某市某街道某村的土地徵收行為,引發七位行政相對人(呂某、朱某、李某、郭某、丁某、王某、戚某)因政府信息公開而相繼提起訴訟,多起案件均以被訴行政機關敗訴告終。針對這一特點,需要在土地徵收、政府信息公開、不動產登記等重點領域加強監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避免同類型敗訴案件反覆出現。

二是被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作為的問題較為普遍。不作為案件被判敗訴共計33件,佔敗訴案件總量的32.04%。比較突出的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逾期答覆、不作出答覆或者信息公開不全面的問題以及不履行行政給付義務的法定職責的問題。

三是被訴行政行為事實認定不清在敗訴案件中比較普遍。因被訴行政行為主要證據認定不足、事實不清等而敗訴的案件共計34件,佔33.01%。尤其應當在處理行政登記、工傷認定等事項過程中,注意全面準確收集依據並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此外,在事實認定清楚的情況下,因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法規不當等導致敗訴的案件數量為21件,佔20.39%,因程序違法導致敗訴的案件共計14件,佔13.59%。

四是被訴行政機關主動糾錯能力尚需要進一步提升。在103件敗訴案件中,行政機關在訴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主動全部糾正或者部分糾正自身行政行為的僅為14件,佔13.59%。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被訴行政機關在接到檢察意見書後僅有個別被訴行政機關能夠主動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但也有個別被訴行政機關未能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被訴行政機關對存在問題的行政行為自我糾正程序的缺失,導致被訴後往往面臨敗訴的風險,且易加劇行政爭議。

(三)敗訴行政行為的法律原因分析

為全面助力法治煙臺建設,市法院對上述被訴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法律原因進行了逐一分析,總結出五大類常見行政機關敗訴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1.違反法定程序

(1)逾期作出行政行為。主要表現為:被訴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行政相對人、被訴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答覆行政相對人、行政複議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等。例如,在姜某訴公安局某區分局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姜某2013年10月3日向110報案稱耕地被破壞,2013年12月3日,某派出所向姜某送達了《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2013年12月30日姜某到某市法制辦公室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派出所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2014年7月14日,該派出所向某市法制辦送交撤銷《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的決定,姜某亦撤回了行政複議申請。而後,該派出所遲遲沒有作出處理決定,姜某遂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限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某派出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姜某的報案依法作出處理。

(2)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撤銷,保留其效力。例如,某公司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一案中,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未書面通知時限中止的情況下,超過法定時限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屬於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某公司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沒有撤銷的必要,故依法確認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違法。

2.實體存在問題

(1)事實不清。主要表現為:未盡審慎審查義務、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不清或情節認定不準、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已不存在等。例如,田某不服某區民政局所作民政婚姻行政登記一案,某區民政局對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及到場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時,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致登記錯誤。田某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撤銷某區民政局作出的結婚登記。

(2)證據不足。主要表現為:支持被訴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證據採信原則等。例如,在某市建材廠不服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一案,在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無法證明第三人與某市建材廠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前提下,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該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某市建材廠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撤銷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3.法律適用不當

(1)適用的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沖突。主要是指適用的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例如,王某要求被告某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履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案,某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主張應執行原煙臺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事業處印發的《煙臺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流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給付原告喪葬費和遺屬補助等待遇。但該規定與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規定不一致,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系原煙臺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事業處的上級機關,應該適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規定核發待遇。王某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被告某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履行為王某核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給付義務。

(2)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主要是指適用的法律不全面、不準確、不符合立法目的等。例如,在孫某訴某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不履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法定職責一案中,某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主張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交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而孫某在發生工傷時其所在單位不存在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孫某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某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於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履行為孫某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

(3)缺乏法律依據。主要是指被訴行政行為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支持。例如,在趙某訴某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要求履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法定職責一案中,某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以趙某未按照《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流程》的相關規定向被告提交申請資料,其申請不符合經辦業務流程規定為由拒絕辦理,缺乏法律依據;趙某的工傷認定事實符合《社會保險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能因趙某未提供被訴行政機關內部流程中規定的社會保險關係減員表與加蓋原單位印章的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而不享受相關待遇。趙某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某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支付趙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法定職責。

4.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即違反職責要求,拒絕或拖延履行法定義務。主要表現為:拒絕或拖延頒發證照、拒絕或拖延履行給付義務、拒絕或拖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拒絕或拖延履行政府允諾以及拒絕或拖延提供政府信息等。例如,某市檢察院訴某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追繳土地出讓金等法定職責一案中,某市國土資源局在催繳某公司欠繳的土地出讓金未果的情況下未作進一步處理,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未作進一步處理具有正當理由。某市檢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某市國土資源局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履行向某有限公司追繳欠繳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或者解除該案涉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成交確認書》、已繳付出讓金不予退還的法定職責。

5.其他導致敗訴的情形

(1)行政行為超越職權。主要表現為:被訴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權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規授予的權限。例如,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某市看守所扣押李某物品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返還,因所涉及的看守所扣押物品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某市人民政府不應受理李某的複議申請並進行實體審查。但某市人民政府不僅予以受理並審查了該行為。李某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撤銷某市人民政府所作的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

(2)行政處罰量罰明顯不當。行政機關應以事實為依據,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自由裁量。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出於正當目的,避免畸輕畸重。例如,在遲某、劉某訴某市公安局、第三人李某行政處罰一案中,某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查明第三人糾集十餘人連續三日實施違法活動的事實,但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第三人屬於情節輕微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當,第三人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情節輕微。遲某等人訴至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判決撤銷某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並責令其在三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

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幾點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系列講話精神,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市,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新舊動能轉換和鄉村振興戰備實施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科學決策,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市行政機關應當緊緊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和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嚴格依法科學決策,對符合地方立法範圍的行政管理領域或事項適時提交人大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確保行政管理有法可依、於法有據。機構改革過程中,在優化組織機構的同時,及時明確相關機構的職能、權限、程序和職責,確保職責銜接改革有序;應當進一步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切實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二)依法應訴,提升行政機關應訴能力

依法應訴是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全市機關一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訴操作實施方案,組建專業化應訴隊伍,就類型化案件明確具體的應訴工作規程。二是應當提升應訴人員的依法應訴能力,通過定期的應訴培訓,使得應訴人員掌握基本的庭審規則與程序,增強答辯技巧,保障應訴效果。三是要注重應訴效果的監督,在應訴過程中採用積極糾正或者補正原有行政行為瑕疵的方式,爭取通過溝通調解的方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四是認真貫徹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努力實現負責人應訴“出庭出聲更出彩”,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加強溝通,強化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聯動

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市行政機關應當探索搭建司法機關意見平臺,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和司法監督信息資源共享。要重視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通過進一步完善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對司法建議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及時落實到位,避免相同問題重複出現,建立健全常態化、長效化的監督機制。根據《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打通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電子化信息通道,實現執法、複議及訴訟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切實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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