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聯營合同(實戰)

超市聯營合同(實戰)

甲 方: 合同編號:

乙 方: 商戶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法律責任,本關繁榮市場、活躍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在 樓提供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或專櫃長度 米供乙方經營。

第二條: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向甲方繳納二個月合同保證金人民幣 元,沒違約合同原則的前提下,合同滿三個月後不記利息退還給乙方。

第三條:乙方在簽定合同時,向甲方一次性繳納不償還場地裝修費人民幣 元整,甲方收後不予以退還。

第四條:為了搞好節日促銷,提高銷售,節日贊助費:春節: 元;五一節: 元;中秋節: 元;國慶節: 元;店慶: 元,元旦: 元。

第五條:乙方經營項目為:主營:

兼營:

乙方不得超品種經營或重複經營其它商品,如需增減或更換品牌,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改變,否則對乙方每個單品以500-1000元的處罰。

第六條: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複印件、商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證、檢驗報告單和進口商品衛檢證;乙方如系代理商,還須持有廠家代理委託書及廠家對其產品出示的書面承諾,承擔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後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聯營方式:(在選中的“口”內打“√”)

口乙方按每月 元為保底銷售額,甲方按保底銷售額 %提成,實際銷售超過保底銷售額部分按 %提成。甲方按月向乙方銷售額的 %提成,每月促銷一廣告費 元;員工管理費: 元

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租金人民幣 元,以每月5號前向甲方交清月租金和上月的各種費用,(否則,超過一天罰款500元,超十天按乙方違約處理。)

第八條:結算方式:按甲方規定結款日期。

月結一次, 月結兩次,乙方開戶銀行 銀行帳轉支帳支票或電匯。不得委託收款,銀行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乙方要將貨款入合同的銀行帳號,否則,由此產行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乙方營業額不足應支付甲方部分,乙方應在7日內將結算差額補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扣除保證金。

第九條:乙方憑甲方專櫃結算單和電腦打印的銷售清單,持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和甲方發放的結算卡派專人在指定時間內到甲方結算,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時結算,可順廷至下一個月一併結算,但連續三個月不結算,則視為自動放棄結算,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稅票而以一般發票或收據的票據結算,則從銷售總額中扣除8%以上金額作為稅金。如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出現“假票”“代開票”虛開票等作假行為,除甲方有權不予結算外,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專櫃的裝修及其它事項:

乙方使用的凍櫃、貨架等由甲方負責裝修或購買,乙方需支付裝修費 元。

按月向甲方繳納設備折舊費 元,設備用電費 元。

統一使用甲方耗材,費用按乙方月總額的 %扣除。

乙方操作間的用水用電按實用計。

乙方使用的專櫃或貨架,由乙方自費裝修或購買,乙方需提供規範設計方案和效果圖,徵得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裝修或購買,裝修時間為 天,超出裝修時間,甲方向乙方收取延誤費每日為人民幣500元,超出為10天視違約處理。

第十一條:因某種原因中途撤場,乙方貨架櫃檯歸甲方所有。合同期滿貨架或其它可移動貨櫃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撤離。在經營過程中乙方如需調整、改變專櫃裝修,要先向甲方書申報調整方案,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指定時間內施工,合同有效期內,因商場裝修或調整,需要變更乙方專櫃的位置,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安排,聯營條件根據調整後的面積增減而另行協商。

第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將專櫃及場地私自轉讓、轉包或出租,否則,視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扣除貸款、商品及保證金。

第十三條:乙方專櫃自聘營業員 名,必須持有五證:身份證、計生證、畢業證、健康證,暫住證,進場時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營業員在遵守管理的同時須服從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每位營業員應向公司一次性繳交300元在職行為保證金,每個員工培訓一次50元整,營業員的勞動合同管理及社會保險由乙方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糾紛由乙方處理,營業員著甲方統一服裝,統一式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乙方派往甲方營業員或促銷員,乙方應承擔管理責任,如出現違章違紀,甲方有權對該營業員或促銷員處罰直至辭退,甲方可視情節輕重對乙方處以100-5000元的違約金,情節嚴重,直按損害甲方利益的,乙方要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乙方應教育派往本商場的營業員或促銷員管理好專櫃的商品,貴重的商品自行保管好,必須自行購買財產保險,在營銷過程中如發生商品失或被竊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十五條:乙方專櫃經營商品的管理,必須符合甲方整體佈局和高技術的要求,整齊、規範、美觀、類別分明的陳列擺設。

第十六條:乙方專櫃經營的商品質量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有關質量方面的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並不得違反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因商品質量或侵權等問題對甲方及消費者造成的經濟、名譽損失或人身傷害,乙方須承擔引起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產品送檢或抽檢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商品質量或售後服務引起媒體爆光,造成名譽受損,有權向乙方索賠5-8萬元的名譽損失。

第十七條:乙方經銷的商品必須印刷有由國家物品編碼部門分配的有效條碼。因無條形碼、重碼、模糊碼影響收銀的商品,由甲方例予刷店內條碼巾在商品上,費用由乙方承擔,收費標準為每張條形碼0.1元或按貨款總額2%計收。

第十八條:乙方專櫃經營的商品重量、質量等必須與該商品包裝上標示相符,如有不符,視為違約,甲方將對乙方每個單品處以1000元以上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乙方的商品必須負責包換、包退、包修,乙方接到甲方的“換、退、修”通知(含口頭、電話、書面)後。需在當天營業結束前辦理有關手續,逾期未處理,甲方有權決定代乙方退款或換貨,退貨的商品金額直接從乙方銷售總額中衝減。

第二十條:乙方經營商品的價格不得高於周邊地區同類商品的價格,如發現高出並經查實,甲方有權自行調整乙方的銷售價格,並對乙方每個單品處以1000-5000元以上的違約金,並有權追溯該單品已銷部分的差價,乙方調整經營商品的價格要申報甲方書面同意。新商品入場須持商品生間許可證、合格證、價格單和樣品報配送中心及物價質檢部看樣審價,經雙方議定持新商品入場通知單;如未通知規定手續而自行上櫃者,甲方有友對乙方每個單品處1000元以上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連續兩個月銷售不佳而達不到保底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10天撤場,不作任何補償。

第二十二條:商品銷售由甲方統一收銀,乙方不得截留銷售收入,如發現乙方採取場內洽談、場外交易的,將對乙方處以1000-5000元處罰,並按乙方違約處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銷售過程中自行組織的各種促銷活動,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燈箱、廣告畫、大型標價牌等,需報甲方配送中心或企劃部,經同意或簽訂協議後,按規定規格製作,安裝在指定位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甲方統一組織各種促銷活動,乙方必須積極參與,每個月要提供2個以上的特價商品參與促銷活動,並承擔每月促銷費用的分攤,如乙方不參與,甲方按乙方未參與促銷活動的次數計算,每次對乙方處以1000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專櫃使用的水,電費用及商品展示臺(架)使用的電費由乙方承擔,乙方如經營的是凍冷品,保鮮品,需另收取銷售額 %的電費。

第二十六條:在經營期內乙方不得對外使用甲方名稱,乙方對外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訴訟概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將場內設施、場地、商品向任何一方抵押、擔保、轉借,否同則,按乙方違約處理,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乙方負責,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名譽損失,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乙方因故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60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批准的時間撤場,銷售款於三個月後結算,否則甲方有權不給結算銷售款並扣除乙方投入的所有、設備及商品作為補償甲方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合同期滿(自動終止),乙方於期滿後三日內撤場,撤場時需留下保證金支付商品質量“三包”可能發生的費用,三個月後結清餘款,如有不足,乙方需如數補足,有“三包”期限的,到期後予以結算,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約權,如不續約,乙方必須提前60天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結算貨款並不退原合同保金。

第二十九條:為保證合同的“公平、公證”,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物及回扣,一經發現,甲方將對乙方處以1000元以上的違約金;如果甲方員工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乙方應予以拒絕並報知甲方有關領導,如乙方縱容包庇甲方員工獲取私利,損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甲方特別提醒乙方注意合同中限制或免除甲方責任的條款以及增加乙方責任的條款,乙方已仔細閱讀,充分理解該等條款並自願接受該等條款。

第三十一條: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政府行為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甲方無法繼續經營時甲方退還乙方保證金,不承擔乙方任何損失,合同自動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甲乙雙方如有修必改意見,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在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時,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結算貨款。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執,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第三十六條:其它附加事項:(1)

(2)

(3)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法院定代表人簽字與加蓋章法人單位印章(手指模)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甲方。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證號: 法人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約所在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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