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联营合同(实战)

超市联营合同(实战)

甲 方: 合同编号:

乙 方: 商户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法律责任,本关繁荣市场、活跃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在 楼提供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或专柜长度 米供乙方经营。

第二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缴纳二个月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元,没违约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合同满三个月后不记利息退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不偿还场地装修费人民币 元整,甲方收后不予以退还。

第四条:为了搞好节日促销,提高销售,节日赞助费:春节: 元;五一节: 元;中秋节: 元;国庆节: 元;店庆: 元,元旦: 元。

第五条:乙方经营项目为:主营:

兼营:

乙方不得超品种经营或重复经营其它商品,如需增减或更换品牌,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改变,否则对乙方每个单品以500-1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单和进口商品卫检证;乙方如系代理商,还须持有厂家代理委托书及厂家对其产品出示的书面承诺,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后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联营方式:(在选中的“口”内打“√”)

口乙方按每月 元为保底销售额,甲方按保底销售额 %提成,实际销售超过保底销售额部分按 %提成。甲方按月向乙方销售额的 %提成,每月促销一广告费 元;员工管理费: 元

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租金人民币 元,以每月5号前向甲方交清月租金和上月的各种费用,(否则,超过一天罚款500元,超十天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八条:结算方式:按甲方规定结款日期。

月结一次, 月结两次,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帐转支帐支票或电汇。不得委托收款,银行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乙方要将货款入合同的银行帐号,否则,由此产行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营业额不足应支付甲方部分,乙方应在7日内将结算差额补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

第九条:乙方凭甲方专柜结算单和电脑打印的销售清单,持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和甲方发放的结算卡派专人在指定时间内到甲方结算,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结算,可顺廷至下一个月一并结算,但连续三个月不结算,则视为自动放弃结算,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票而以一般发票或收据的票据结算,则从销售总额中扣除8%以上金额作为税金。如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假票”“代开票”虚开票等作假行为,除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外,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专柜的装修及其它事项:

乙方使用的冻柜、货架等由甲方负责装修或购买,乙方需支付装修费 元。

按月向甲方缴纳设备折旧费 元,设备用电费 元。

统一使用甲方耗材,费用按乙方月总额的 %扣除。

乙方操作间的用水用电按实用计。

乙方使用的专柜或货架,由乙方自费装修或购买,乙方需提供规范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或购买,装修时间为 天,超出装修时间,甲方向乙方收取延误费每日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为10天视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因某种原因中途撤场,乙方货架柜台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满货架或其它可移动货柜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离。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改变专柜装修,要先向甲方书申报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指定时间内施工,合同有效期内,因商场装修或调整,需要变更乙方专柜的位置,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联营条件根据调整后的面积增减而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专柜及场地私自转让、转包或出租,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贷款、商品及保证金。

第十三条:乙方专柜自聘营业员 名,必须持有五证:身份证、计生证、毕业证、健康证,暂住证,进场时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营业员在遵守管理的同时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每位营业员应向公司一次性缴交300元在职行为保证金,每个员工培训一次50元整,营业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及社会保险由乙方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纠纷由乙方处理,营业员着甲方统一服装,统一式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乙方派往甲方营业员或促销员,乙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如出现违章违纪,甲方有权对该营业员或促销员处罚直至辞退,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以100-5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直按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应教育派往本商场的营业员或促销员管理好专柜的商品,贵重的商品自行保管好,必须自行购买财产保险,在营销过程中如发生商品失或被窃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五条:乙方专柜经营商品的管理,必须符合甲方整体布局和高技术的要求,整齐、规范、美观、类别分明的陈列摆设。

第十六条:乙方专柜经营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质量方面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不得违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因商品质量或侵权等问题对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经济、名誉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须承担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产品送检或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商品质量或售后服务引起媒体爆光,造成名誉受损,有权向乙方索赔5-8万元的名誉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经销的商品必须印刷有由国家物品编码部门分配的有效条码。因无条形码、重码、模糊码影响收银的商品,由甲方例予刷店内条码巾在商品上,费用由乙方承担,收费标准为每张条形码0.1元或按货款总额2%计收。

第十八条:乙方专柜经营的商品重量、质量等必须与该商品包装上标示相符,如有不符,视为违约,甲方将对乙方每个单品处以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乙方的商品必须负责包换、包退、包修,乙方接到甲方的“换、退、修”通知(含口头、电话、书面)后。需在当天营业结束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处理,甲方有权决定代乙方退款或换货,退货的商品金额直接从乙方销售总额中冲减。

第二十条:乙方经营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区同类商品的价格,如发现高出并经查实,甲方有权自行调整乙方的销售价格,并对乙方每个单品处以1000-5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有权追溯该单品已销部分的差价,乙方调整经营商品的价格要申报甲方书面同意。新商品入场须持商品生间许可证、合格证、价格单和样品报配送中心及物价质检部看样审价,经双方议定持新商品入场通知单;如未通知规定手续而自行上柜者,甲方有友对乙方每个单品处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连续两个月销售不佳而达不到保底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天撤场,不作任何补偿。

第二十二条:商品销售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不得截留销售收入,如发现乙方采取场内洽谈、场外交易的,将对乙方处以1000-5000元处罚,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销售过程中自行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灯箱、广告画、大型标价牌等,需报甲方配送中心或企划部,经同意或签订协议后,按规定规格制作,安装在指定位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甲方统一组织各种促销活动,乙方必须积极参与,每个月要提供2个以上的特价商品参与促销活动,并承担每月促销费用的分摊,如乙方不参与,甲方按乙方未参与促销活动的次数计算,每次对乙方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专柜使用的水,电费用及商品展示台(架)使用的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如经营的是冻冷品,保鲜品,需另收取销售额 %的电费。

第二十六条:在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外使用甲方名称,乙方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诉讼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场内设施、场地、商品向任何一方抵押、担保、转借,否同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名誉损失,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乙方因故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批准的时间撤场,销售款于三个月后结算,否则甲方有权不给结算销售款并扣除乙方投入的所有、设备及商品作为补偿甲方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乙方于期满后三日内撤场,撤场时需留下保证金支付商品质量“三包”可能发生的费用,三个月后结清余款,如有不足,乙方需如数补足,有“三包”期限的,到期后予以结算,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如不续约,乙方必须提前60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结算货款并不退原合同保金。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合同的“公平、公证”,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物及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员工向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乙方应予以拒绝并报知甲方有关领导,如乙方纵容包庇甲方员工获取私利,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甲方特别提醒乙方注意合同中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增加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该等条款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

第三十一条: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甲方无法继续经营时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甲乙双方如有修必改意见,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货款。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第三十六条:其它附加事项:(1)

(2)

(3)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法院定代表人签字与加盖章法人单位印章(手指模)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 法人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所在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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