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堅執行難 到期不騰退,現場欲縱火,阻礙執行構成拒執罪

攻坚执行难 到期不腾退,现场欲纵火,阻碍执行构成拒执罪

今日法條: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義務,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被執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基本案情

珠海市紅旗聚隆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隆公司)於2005年5月18日將位於珠海市金灣區紅旗鎮大堤邊B1-110土地22.12畝發包給謝某種植。2013年10月15日經雙方實際測量,謝某實際佔用土地58.32畝,多佔用土地沒有繳納任何費用。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後,聚隆公司於2015年1月1日起中止雙方土地租賃關係,收回土地。

經我院作出一審判決,謝某應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上述土地退還給聚隆公司。謝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因謝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聚隆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依照法律程序向被執行人謝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和騰退公告,被執行人謝某在公告期限屆滿後仍拒不退還涉案土地。2014年12月14日,我院實施強制執行,當時被執行人謝某家屬請求法院暫緩執行,親口承諾在兩天內一定自行退還涉案土地。

然而,被執行人謝某及其家屬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爭取時間騰退,而為爭取時間充分準備,以對抗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謝某在此期間往房間內放置了大量的汽油、煤汽罐、自制汽油彈、雷炮等危險物品,並用多臺車輛堵塞土地通道,企圖暴力對抗法院執行。在一切準備妥當後,被執行人謝某以各種理由拒不會見執行人員。

在此情況下,我院於2016年1月11日再次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當執行人員到達現場後,被執行人謝某兒子謝某某在執行現場及煤氣罐周圍潑灑大量汽油;被執行人謝某及其妻子梁某拿高壓水槍往執行人員身上噴射汽油,點燃煙花彈向執行人員射擊。因火花引發被執行人謝某屋內汽油點燃,屋內著火,法院立即通知消防部門,很快撲滅火勢。

但被執行人謝某仍手持自制汽油彈,梁某手持菜刀,威脅執行人員。執行人員隨即對被執行人謝某、其妻子梁某及其兒子謝某某實施司法拘留,並組織大量機械對被執行人謝某及其家屬非法佔有的土地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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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謝某兒子因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謝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梁某因暴力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先後被我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1日,我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第二拘留所將司法拘留期滿的謝某、梁某抓獲歸案。2017年10月30日,謝某被指控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梁某被指控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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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謝某具備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並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繼續逃避執行。最終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執行人謝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執行人謝某為其拒不執行行為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得到有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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