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規》考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制度

1.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掌握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與非必備條款,以及試用期的規定。

2.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即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掌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動保護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0A的工資報酬。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5.勞動爭議的解決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建《工程法規》考點: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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