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將ICO納入監管:虛擬貨幣只是商品,不是貨幣

火訊財經注:臺灣中央銀行與金管會都訂義目前的虛擬貨幣並不是貨幣,只能算是商品,因此正名為虛擬通貨,但若是具有投資性、流通性且符合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的虛擬通貨,要申請在臺發行,金管會將要訂定ICO標準。

臺灣將ICO納入監管:虛擬貨幣只是商品,不是貨幣

在臺發行臺版比特幣,金管會將納管。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2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若是具有投資性、流通性且符合證交法有價證券定義的虛擬通貨,要申請在臺發行,金管會將要訂定ICO(虛擬通貨初次發行)標準,以準或不準在臺發行,將有明確辦法。

立法院財委會22日上午討論虛擬貨幣發展現況,臺灣中央銀行與金管會都訂義目前的虛擬貨幣並不是貨幣,只能算是商品,因此正名為虛擬通貨,央行與金管會目前都不管理相關發行與交易,但就虛擬通貨交易的防制洗錢問題,則是由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目前已發函銀行,要求銀行必須確認往來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要採實名制交易,銀行才能提供相關金流服務。

但立委曾銘宗質詢時認為虛擬通貨發行與交易可能涉及證交法有價證券的規定,要求明年6月底前金管會應要訂定相關辦法管理,顧立雄則承諾,會就有價證券的部分研議訂定相關辦法。

顧立雄分析,ICO 的業者與ICO的發行人這是兩件事,ICO業者,目前沒有定義,但發行人不會成為業者,所謂ICO業者有可能就是像有價證券發行(IPO) 的經紀、承銷,甚至投顧的工作,若ICO的COIN是涉及有價證券,白皮書寫得跟有價證券一樣,則協助其承銷、經紀及投顧的業者,本來就屬於金管會納管的範圍。

若是ICO發行的規範,即金管會應有相關標準是否准許發行這些有價證券,現在還沒有,顧立雄承諾將研議比照IPO辦法訂定發行標準。

顧立雄說,有價證券具有二大特徵,一是要具投資性,這是一個重要特徵,美國證期會也有此規範,即有一定表彰持有者的權利性質,且獲利不是來自持有者本身的努力,是來自第三者努力,就能得到一定的利潤分享;第二是具有流通性,會在次級市場流通。所以具投資性質,且藉由別人努力來獲利的憑證,且具有一定流通性,原則上具有這二特徵就可能具有有價證券的性質。

過去檢調也曾就個案要求金管會認定,顧立雄說有些發行案可能承諾報酬等,涉及相關刑責,金管會曾移送三案,但最終仍是由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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