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調運監管的告知書

關於進一步做好動物及其產品

經營、調運監管的告知書

各養殖場(養殖小區、戶)、屠宰企業(場)、動物和動物產品運輸或經營單位(個人)、販運動物及其產品經紀人以及各餐飲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組織餐飲部門:

為切實做好非洲豬瘟等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特別是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調運監管,切斷疫病傳播鏈條,降低疫情跨區域傳播風險,堅決防止疫情的傳入蔓延,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生豬及其產品調運監管專項行動的緊急通知》(內政辦發電〔2018〕23號)、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關於印發非洲豬瘟豬肉產品專項排查行動方案和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內食藥監〔2018〕101號)、鄂爾多斯市動物衛生監督所《關於鄂爾多斯市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就生豬及其產品調運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動監〔2018〕22號)、烏審旗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關於切實加強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有關精神和自治區、市工作要求,現就動物及其產品調運監管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堅決徹底關閉我旗境內所有生豬(包括仔豬)交易市場,包括農村牧區集貿市場、集會,嚴禁我旗生豬交易、自由流動和調出市外。嚴禁在交易市場以外的其他地方進行非法生豬交易,一經發現要立即對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依法嚴厲打擊。

二、堅決控制疫區及與疫區相鄰省份間的生豬及其產品調運和非法流動。

1、嚴禁從遼寧、河南、江蘇、安徽、浙江、黑龍江、吉林、天津、山西等發生疫情省份調入生豬及其產品。嚴禁從河北、上海、福建、江西、山東、湖北、陝西、寧夏、甘肅、北京等發生疫情省區相鄰省、區、直轄市調入生豬。嚴禁鄂爾多斯市以外其他盟市的生豬調入鄂爾多斯市;嚴禁我旗生豬交易、自由流動和調出鄂爾多斯市;嚴禁我旗生豬產品調出內蒙古自治區;出售、運輸動物必須申報檢疫,用於屠宰的動物經檢疫合格後,以合法的定點屠宰場(廠)為目的地,進行“點對點”的調運屠宰,經屠宰檢疫、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後,持有效“兩證兩章”上市銷售。發現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的,不管是調入還是調出的,都不得勸返,立即扣押,就地作無害化處理,並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2、跨省、跨盟市調入的生豬及其產品必須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調運證明(調運證明必須說明輸出地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資質證明、屠宰的生豬是否來自具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養殖場或者當地動物防疫部門認為防疫條件和養殖條件比較好的規模養殖戶的生豬以及運輸途中是否經過非洲豬瘟疫情省份和我市接受地區的企業名稱等證明材料),

實行“點對點”調運,在到達目的地後,運輸生豬的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備案,運輸生豬產品的向食藥監部門報告備案,並嚴格按照自治區“有合格檢疫手續和調運證明,並經追溯查證屬實的前提下進行檢測檢驗”的要求,通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樣檢測檢驗,未經檢測檢驗的嚴禁屠宰、交易、分銷、經營。在採樣檢測期間,對生豬及其產品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查封,經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屠宰、交易、分銷、經營。經檢測發現生豬及其產品帶有病毒的,立即扣押作無害化處理,若檢測發現是非洲豬瘟病毒的,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調入的生豬及其產品,沒有合格檢疫手續和調運證明的,立即扣押,就地無害化處理,相關人員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從自治區外或者跨盟市引進用於飼養的動物的,應當到達輸入地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引進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滿經檢疫合格後方可混群飼養;檢疫不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目的地。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在運輸途中發生疫情,應按有關規定報告並處置。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6、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託運人託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對運載車輛、墊料、糞汙進行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運輸畜禽及其產品的車輛必須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承運和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道路運輸企業(個人)不得承運違規跨省調運的生豬,嚴禁違規跨省調運生豬的運輸工具上路。

三、嚴格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度,畜禽養殖場(戶)出售或者運輸畜禽前,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提交動物檢疫申報單和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等申報材料,經檢疫合格的,方可調運。畜禽養殖場(戶)委託畜禽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應當出具委託書,提供申報材料;受委託代為申報檢疫的,應當取得畜禽養殖場(戶)的委託書,提交申報材料。

1、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時限申報檢疫。(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二)出售、運輸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15天申報檢疫。(三)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相關易感動物、易感動物產品的,貨主除按規定向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外,還應當在起運3天前向輸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合法捕獲野生動物的,應當在捕獲後3天內向捕獲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屠宰動物的,應當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急宰動物的,可以隨時申報。

2、嚴格落實農業農村部2號公告,嚴禁高風險地區的易感動物向低風險地區流動,嚴格檢疫申報受理條件,對動物檢疫申報主體不符,種用、乳用動物未達到健康標準,未按規定提供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或其他符合動物檢疫申報條件的,按照申報時限申報檢疫或未按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對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規定動物疫病檢測不合格的或臨床健康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簽發檢疫證明。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疫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撤銷。

(1)養殖企業、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提供的申報材料:《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檔案材料、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檢疫申報單,販運人員和車輛登記備案信息,委託辦理的提交委託書;

(2)養殖戶應提供的申報材料:免疫戶卡、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檢疫申報單,販運人員和車輛登記備案信息,委託辦理的提交委託書。

(3)相關動物疫病檢測報告:

〈1〉對懷疑患有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

①生豬: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

②牛、羊、鹿、駱駝等反芻動物,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炭疽、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羊: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綿羊痘和山羊痘、小反芻獸疫、炭疽;鹿: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駱駝: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

③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雞傳染性喉氣管炎、雞傳染性支氣管炎、雞傳染性法氏囊病、馬立克氏病、禽痘、鴨瘟、小鵝瘟、雞白痢、雞球蟲病。

④馬屬動物:馬傳染性貧血病、馬流行性感冒、馬鼻疽、馬鼻腔肺炎。

⑤犬:狂犬病、布氏桿菌病、鉤端螺旋體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病、犬傳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⑥貓:狂犬病、貓泛白細胞減少症(貓瘟)。

⑦兔:對懷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蟲病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實驗室檢測。

⑧蜜蜂:美洲幼蟲腐臭病、歐洲幼蟲腐臭病、蜜蜂孢子蟲病、蜜蜂白堊病、蜂蟎病。

〈2〉跨省調運的動物必須進行檢測的項目:

①跨省調運種禽的,種雞: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網狀內皮組織增殖症;種鴨:高致病性禽流感、鴨瘟;種鵝: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鵝瘟。

②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包括種豬、種牛、奶牛、種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種豬: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種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種羊:口蹄疫、布魯氏菌病、藍舌病、山羊關節炎腦炎;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奶山羊: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精液和胚胎:檢測其供體動物相關動物疫病。

③跨省調運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

④跨省調運生豬: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非洲豬瘟。

⑤跨省調運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炭疽。

⑥跨省調運羊:布魯氏菌病、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炭疽。

⑦跨省調運鹿和駱駝: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

⑧跨省調運馬屬動物:馬傳染性貧血病、馬鼻疽。

⑨跨省調運犬、貓: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病。

3、凡從自治區境外調入動物及其產品的,嚴格實行指定通道制度,運載車輛必須經過指定通道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接受檢查消毒方可進入。臨時設置的公路哨卡要嚴格封堵,查證驗物證章齊全的告知其從指定通道進入,不合格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4、加強泔水豬、垃圾豬的監管,對使用餐廚剩餘物飼餵的泔水豬和垃圾豬,嚴禁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屠宰企業不得提供屠宰和檢疫檢驗。

四、嚴格執行生豬、牛、羊等動物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國家鼓勵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模式,減少畜禽長距離移動,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動物屠宰和動物產品經營要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牛羊屠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禁私屠濫宰、違法違規經營,凡進入市場流通的動物產品必須是經過合法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經抽樣檢測檢驗合格的產品方可上市交易,嚴禁私屠濫宰及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上市交易。各屠宰企業要嚴格落實定點許可、防疫條件審查、出入廠(場)查驗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抽檢、申報檢疫、清洗消毒、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制度,嚴禁收購、屠宰未附有效檢疫證明、未佩戴有效畜禽標識或畜禽;嚴禁生產、加工、經營、銷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產品。

五、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和索證索票制度。各餐飲單位及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組織餐飲部門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購進肉類食品時必須向供貨者索取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合法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和按批次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測報告、分銷票據、銷售憑證、質量合格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有關票證,確保動物產品來源渠道合法、可追溯、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廣大消費者也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在購買肉食品時應當索取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檢測報告和銷售憑證,保障肉食品來源合法合規、質量安全,以便追根溯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購買、不食用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產品,舉報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打擊私屠濫宰、經營銷售違法違規動物產品的行為,共同營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食品安全環境。

六、嚴格執行登記備案制度,販運動物、動物產品人員、車輛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販運動物、動物產品監督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從事販運動物及其產品活動。動物及其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洩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七、動物飼養人、貨主、承運人應當對病死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丟棄、處置以及出售、收購、加工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

八、對販運經紀人違反《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的,特別是對明知飼養生豬發生疫情仍非法銷售發病生豬同群豬的;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逃避檢疫監管,私自收購、屠宰病死豬或出售病死豬肉的等違法行為,從嚴從重嚴肅查辦,頂格處罰。對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或者有引發重大動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私自設立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反有關規定,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等,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烏審旗農牧業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宣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调运监管的告知书
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调运监管的告知书

-第1043期-

欄目:通知公告

編輯 邊步霞 主編 烏蘭 審核 陳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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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调运监管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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