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民企如何共存?

很多發達經濟體都是既有民營企業又有國有企業,二者都能和諧相處,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創新政策、監管政策不會搞“所有制歧視”,宏觀調控和社會性管制良好運行。何也?

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各自謹守自己的本分和分際,互補而不是競爭,互相搭臺而不是拆臺

國企、民企如何共存?

文/馮立果 中國民生銀行研究院研究員

不管是從媒體報道、朋友圈文章,還是內部會議、企業調研,今年一些地方民營經濟的發展陷入了以前少見的困境。與以往都是中小型民營企業出現嚴重困難不同,這次連部分大型民營企業都叫苦連天,融資難、融資貴、融不到資,甚至不少已經破產倒閉。其實,民營企業破產倒閉不是新鮮事,他們本來就是在市場夾縫裡誕生、在激烈市場環境裡打拼的,某種程度上,能夠破產倒閉還是一件好事,說明市場能夠出清,市場競爭機制可能還在發揮作用。不過擔憂之處在於,如果一批龍頭企業出現問題,那麼勢必會影響上下游供應鏈、產業集群一片企業的生存問題,可能推動行業性、局部地區的失業率走高。

當前情況下,如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推動國企、民企相容共存呢?

一視同仁

幾年前,新希望集團董事長劉永好震驚地發現,民營企業的信用評級幾乎沒有AAA的,最高只是AA+,AAA基本都是給國企的,因此他希望國家能對各種所有制企業都一視同仁。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到底誰更有效率,應該公平競爭看結果。高層近來也多次表示要對國企、民企、外資一視同仁。就現階段來說,這當然是有很大正面價值的。

截至2017年底,中國共有企業3033.7萬家、個體工商戶6579.4萬戶,其中國有企業約15萬家,外資企業約50萬家,廣義的民營企業(即非國有非外資,不算個體工商戶)佔全國市場主體總量的98%以上。民營經濟事實上已經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在多數省市已是地區經濟的支柱,按企業數量也是國民經濟的絕對主體,對於繁榮經濟、增進就業、上繳稅收、提高家庭收入和國民收入、促進研發創新和技術進步、促進區域經濟增長和平衡、向全球提供“中國製造”商品和服務、推動國家市場化和工業化進程、構建新商業文明和契約精神、執行國家戰略等方面,承擔著重要作用和責任。40年改革開放的偉大成就也完全得益於國家對民營經濟的放松管制以及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促進,得益於民營經濟的努力成長,中國的發展也已經離不開民營經濟。

所以,十八屆三中全會才會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被稱為“兩個都是”),提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在國有企業改革中“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這就是要繼續破除所有制歧視,對它們一視同仁。在國有企業改革尚不到位的情況下,民營企業如果能在產權保護、資信評級、融資、行業准入、產業政策支持、技術創新支持、行業監管等方面能有和國有企業一樣的待遇,那當然是大好事。

需要指出的是,具體到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政府管理框架上,二者尚存在較大差別,以至於形成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分開管理的“二元企業管理體制”和涇渭分明的國企-民企的“二元格局”,政策文件裡還出現了“民營企業家”和“國有企業家”的二分法。能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事實上取決於對國有經濟的定位。民營企業家所希望得到的,主要是在具體政策上的同等待遇。

各守本分

基於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之間存在不同的政企關係,市場經濟體制下二者應該如何共存呢?

很多發達經濟體都是既有民營企業又有國有企業,二者都能和諧相處,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創新政策、監管政策不會搞“所有制歧視”,宏觀調控和社會性管制良好運行。何也?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各自謹守自己的本分和分際,互補而不是競爭,互相搭臺而不是拆臺。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國有資本要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簡單的說就是提供公共品,這類國有企業就是純公益類國企。至於哪些領域屬於純公益,這要進一步制定正面清單或者立法明確。對於這類企業,人大要授權進行特許經營,企業領導班子完全由政府任命,職務待遇參照公務員序列的行政級別待遇,工資由政府財政發放,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價格變動要經過公開聽證,企業虧損要由政府進行補貼,企業經營績效要定期向社會公佈,經營範圍要提前明確規定,經營管理層不得隨意變更,變更經營範圍要經過地方人大再次授權。對於此類企業,法無授權不能為,政府的角色就是“管企業”。

對於純商業類國有企業,政府最重要的工作是放開搞活。對於特別重要但國有股份又不太大的部分企業,可以採取政府持有特殊管理股(金股)的辦法,來保障政府在企業董事會中投票和參與決策的權力。這類企業的高管要普遍從市場中選聘,要鼓勵、支持、要求高管持有所在公司股份,並放棄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企業內工資薪酬體系實行市場化決定,員工實行市場化招聘,鼓勵支持員工持股。政府國資部門不再對此類企業的主營業務進行限定,而由企業董事會決定;政府國資部門主要通過董事會影響企業戰略制定,不再以行政命令干預此類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這樣,這類企業就逐漸變成真正的市場競爭者,政府的角色就是“管資本”而不是“管企業”。

至於民營企業,則“法無禁止皆可為”,除了明確禁止民間資本入內的領域,要全面放開准入,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知識產權侵權打擊、反壟斷、破產退出機制完善等工作,保障企業擁有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生態良好的生態環境。如此,一個理想的政企關係模式就形成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