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第一批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9月12日上午,山東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濟南、青島、煙臺、濰坊、濱州等地的4箇中院、15個基層法院集中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19件130人。

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4件12人(3件為漏犯到案),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5人,海陽法院宣判的修江波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被告人修江波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惡勢力犯罪案件15件118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 47人,濟南歷城法院宣判的金憲正等惡勢力犯罪案與壽光法院宣判的張君彩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被告人金憲正、張君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取得良好效果。

這次集中宣判行動,吹響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山東戰役”的集結號,積極回應了社會公眾對專項鬥爭的高度關注,彰顯了全省法院開展專項鬥爭的階段性成果,打出了強大聲勢和法治權威,營造出開展專項鬥爭的濃厚氛圍。

2018年9月12日上午,青島法院集中對兩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宣判。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鍾方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公開宣判。鍾方系青島中院於2012年審結的聶磊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的同案犯。鍾方在聶磊案偵查過程中於2011年6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4月9日由菲律賓回國投案。其系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之一,參與故意傷害王軍一案。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鍾方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鑑於鍾方參與一起故意傷害犯罪,未參加聶磊組織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主動脫離聶磊黑社會性質組織,系回國投案自首,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自願認罪,對被害人親屬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對鍾方所犯各罪分別予以減輕處罰。青島中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判處鍾方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陶豔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公開宣判。陶豔豔系萊西市人民法院於2010年審結的劉海軍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的同案犯。陶豔豔在劉海軍案偵查過程中於2009年11月30日被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但一直在逃,2017年2月16日被抓獲。其於2002年至2009年間作為劉海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之一,參與組織賣淫、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洗錢等犯罪。萊西市法院經審理,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洗錢罪判處陶豔豔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二百六十萬元。

煙臺海陽法院公開宣判修江波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9月12日上午,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修江波等9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判處修江波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十五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該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也是煙臺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宣判的首起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案。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修江波自1994至2004年先後三次因盜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被判刑,2004年出獄後,先後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即被告人修建剛、楊振青、楊萍等人逐漸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利用地緣優勢,從2005年開始,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多次對海陽城區生產村範圍內土石方、外牆保溫、塗料、供砂石料等工程施工方實施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及修江波“老大”地位的確立,逐步控制了生產村的土石方等工程。2007年,被告人修江波因犯故意傷害罪入獄後,仍遙控指揮修建剛、楊振青、楊萍等人控制著生產村的土石方、外牆保溫塗料等工程,黑社會組織初步形成。

該組織通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大量財富,為組織逐步壯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強大的經濟保障,併為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出資賠償、擺平事端等,以此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實現“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非法目的。

多年來,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生產村確立了稱霸一方的強勢地位,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在該村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強攬土石方、外牆保溫、外牆塗料、供砂石料工程,佔有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認為,被告人修江波夥同他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潤。該組織,或團伙成員個人先後實施了17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生活、經濟秩序,造成重大影響,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親屬共30餘人參與旁聽。

濱城區法院公開宣判李愛民等14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一案

9月12日上午, 濱城區法院公開宣判由濱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愛民等14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一案。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濱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濱州玉泰房地產公司的李強委託被告人李愛民向山東國強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強公司)索要競買國強公司股份保證金1 000萬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愛民夥同被告人封國英,後又糾集被告人李川川、李帥、李盟盟、彭志磊、王玉蒲,王玉龍、馬書強、高濤、華長平、張少兵前往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二路渤海十六路國強金御園售樓處,以向國強公司索要競買保證金為由將該售樓處非法強佔,致使國強金御園售樓處無法正常營業。同年2月22日,國強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競買保證金1 000萬元返還給濱州玉泰房地產公司。被告人李愛民、封國英無故向國強公司索要違約金2 000萬元未果。

被告人李愛民與國強公司股東吳天致存在債務糾紛。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據李愛民申請裁定查封吳天致在國強公司所持股權。2017年2月23日至同年2月26日、同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2日期間,被告人李愛民夥同被告人封國英持上述本院裁定書在國強金御園售樓處聲稱已代替吳天致成為國強公司股東,並糾集被告人王玉龍、馬書強、高濤、李川川、李帥、李盟盟、彭志磊、王玉蒲、華長平、張少兵、李豔波、龐立君在該售樓處內驅趕顧客、吃、住、打撲克、拍攝視頻,反鎖售樓處大門,持續非法強佔國強金御園售樓處,致使國強金御園售樓處的營業無法進行,給國強金御園售樓處的經營、聲譽造成嚴重損失。

二、尋釁滋事

(一)2014年2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李愛民與劉成林、李金岐、劉勇華、劉東朋在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領域尚城沿街房劉勇華的澤地翠公司吃飯,被告人李愛民因看不慣劉成林用筷子扒拉土豆絲雙方發生口角,被告人李愛民糾集被告人王玉龍、封國英、高濤、馬書強及盧松等人持關公刀來到該公司,隨意對李金岐、劉勇華、劉成林進行毆打,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劉成林、李金岐之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二)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李川川受濱州友仁投資公司宣新軍指使夥同張景豔、劉海濤、崔鬆鬆至濱州市濱城區楊柳雪鎮農信社向王永華討債時,因王永華否認與濱州友仁投資公司存在債務糾紛,被告人李川川等人對王永華進行毆打。案發後,被告人李川川等人以賠償王永華經濟損失1萬元達成調解協議。

(三)2015年1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李川川、李帥等人受濱州友仁投資公司宣新軍指使多次至顧鑫瑞公司及家中採取辱罵、滋擾方式向顧鑫瑞討債。期間,被告人李川川、李帥等人至顧鑫瑞公司向顧鑫瑞討債時,將顧鑫瑞朋友王美芳的寶馬730轎車一輛、馬超的英菲尼迪越野車一輛開走,任意佔用,直至顧鑫瑞將自己的一輛沃爾沃轎車抵押後才將上述英菲尼迪越野車贖回。

(四)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被告人李川川、李帥等人受濱州友仁投資公司宣新軍指使多次至馬鳳龍家中通過言語威脅、留宿等方式向馬鳳龍討債。2015年8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李川川、李帥、李盟盟等人至馬鳳龍居住的環保家苑2號樓2單元102室討債時,將王建國放置在馬鳳龍處的一輛麵包車(魯M56123)開走,任意佔用。

(五)2017年1月18日3時30分許,被告人封國英受賈雲霞僱傭向韓志濤討債,被告人封國英糾集他人駕車追逐、攔截韓志濤駕駛其母親徐俊娥的魯M678L0白色廂貨車,韓志濤棄車逃至彭李派出所報警。被告人封國英等人將上述廂貨車開走,任意佔用。

(六)被告人李愛民與胡翠華有債務糾紛。2017年4月6日13時許,被告人李愛民指使被告人王玉龍、李帥、彭志磊、王玉蒲到濱州市濱城區至尊門第小區3號樓13樓西戶胡翠華家中找胡翠華要錢,被告人王玉龍、李帥、彭志磊、王玉蒲到後拍打胡翠華家房門,致使胡翠華丈夫張學海受恐嚇犯病入院。胡翠花報警後,公安民警到達案發現場對被告人王玉龍、李帥、彭志磊,王玉蒲的上述行為進行批評制止。後被告人李愛民又先後5次繼續指使王玉龍等人通過辱罵、恐嚇以及任意損毀財物等方式向胡翠華及其女兒張琳討債,嚴重影響胡翠花及其女兒的生活、工作。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濱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愛民、封國英、李川川、王玉龍、馬書強、高濤、李帥、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華長平、張少兵、李豔波、龐立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營業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其中被告人李愛民、封國英系首要分子,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川川、王玉龍、馬書強、高濤、李帥、李盟盟、王玉蒲、彭志磊、華長平、張少兵、李豔波、龐立君系積極參加者,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李愛民、封國英、王玉龍、馬書強、高濤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被告人李愛民、王玉龍、李川川、李帥多次辱罵、恐嚇他人、任意佔用、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愛民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封國英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帥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被告人王玉龍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李川川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被告人馬書強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被告人高濤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被告人李盟盟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被告人李豔波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被告人王玉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張少兵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華長平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被告人彭志磊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龐立君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扣押的魯M678L0車一輛,由濱城區檢察院發還徐俊娥。(本案目前處於上訴期內。)

泰安高新區法院對周傳智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作出一審判決

9月12日上午,山東省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周傳智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判處8萬元至4千元不等罰金。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西百子坡公司成立,被告人周傳智任董事長,被告人周國良任副董事長。公司通過煤場轉運方式向國電泰安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公司)供應煤炭。2015年5月,中標國電公司的運煤車輛通過施工單位修建的臨時道路通行,被告人許海峰等對臨時道路進行修補,經被告人周傳智同意後,向運煤車輛收取每輛次25元的“勞務費”。 2015年6月,被告人許海峰向周傳智提議以打掃衛生的名義向運煤車輛索取“衛生費”,被告人周傳智、周國良同意後,周傳智安排許海峰帶領被告人周濤等收費,周國良聯繫僱傭附近農村婦女,許海峰安排該幾名婦女在國電公司南門路段掃地,安排被告人周濤、劉慶柱、賈濤、郭瑞泉向西百子坡公司煤場客戶以外的所有運煤車輛索要“衛生費”,以不交錢就阻攔進廠卸貨相威脅,攔截不交錢車輛,向每輛通行的運煤車司機強行索要每輛次40元至200元不等的“衛生費”,直至2017年國電公司改用火車運煤。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許海峰提議在國電公司西門以打掃衛生的名義,向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所有運送副產品的車輛索取“衛生費”,被告人周傳智、周國良表示同意。後被告人周國良聯繫僱傭4名老年男子,被告人周傳智安排許海峰負責管理,許海峰安排被告人周濤和劉慶柱每人帶領兩名老年男子在國電公司西門排班收費,攔截除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運送車輛,以不交錢就不放行等手段相威脅,強行索要每輛次40元至100元不等的“衛生費”,直至2017年5月。期間,2017年2月12日,因馬某駕駛的罐車未交“衛生費”,被告人周濤和劉慶柱駕車追趕、逼停該罐車,將車玻璃砸碎,毆打馬某致輕微傷。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以收取“衛生費”的名義強行索要錢財共計人民幣735451元,由西百子坡公司控制使用。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傳智、許海峰、周國良、周濤、劉慶柱、郭瑞泉、賈濤、李志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被告人周傳智、許海峰、周國良糾集、組織其他被告人以公司名義索取“衛生費”,採取在國電公司南門、西門及附近道路上攔路截車、糾纏滋擾等暴力威脅方法,強行索取進出國電公司車輛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8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首要分子明顯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周傳智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許海峰、周國良在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被告人是從犯,應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分別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宣判過程秩序良好,整體情況穩定。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對金憲正等9人犯非法拘禁等罪行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9月12日上午,歷城法院對金憲正等9人涉惡勢力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金憲正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保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46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三人並處罰金刑。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金憲正從事高利貸生意,並安排被告人杜以鵬、鄭兼堃、李強、劉春元負責高利貸催收。2009年4月,被害人李某因無力償還借款外出躲避,為找到李某,金憲正夥同杜以鵬、鄭兼堃、李強、劉春元找到李某的朋友李某剛,採用毆打,用瓦斯噴劑噴其臉部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李某剛同意帶領金憲正等人去找李某。後金憲正等人找到被害人李某在東平縣的暫住地,採用翻牆入院、踹開房門等方式,強行將被害人李某及其妻子、孩子帶出返回濟南,採取用瓦斯噴劑噴臉部、頂煙盒、喝菸灰水、跪馬紮等方式對李某毆打、侮辱,並將李某雙手砸傷。金憲正等人非法拘禁李某三天,後李某被公安民警解救。金憲正等人此次行為造成李某左手中指、右手中指、環指指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2013年,金憲正夥同孫家根、單雪利用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之機,在已經給事故車輛定損的情況下,採取扣留車輛、威脅毆打等手段向受害人趙某強勒索3萬元。三人還通過威脅、謾罵、騷擾、挖掘機堵門等手段,強迫馬某榮和陳某金解除已經達成的價款為17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其以100萬元的價格與陳某金簽訂買賣合同。

2014年以來,金憲正還採取偽造事故現場、謊報交通事故事實的手段自保險公司處騙取保險理賠金。金憲正還利用自己擔任濟南市槐蔭區小金莊村村委會主任的便利,與擔任村聯防主任的金述言採取堵門、扣車等方式向村中經營的業戶索要錢款。還曾經糾集人員對村內企業進行圍堵,強行挖斷道路推倒圍牆,嚴重影響了該片區的生產經營和生活。該惡勢力中的孫家根還曾經三次容留他人吸毒。

歷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自2008年起至2015年,被告人金憲正先後糾集孫家根、單雪、金述言、呂鵬鳴、杜以鵬、李強、鄭兼堃、劉春元等8名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分別實施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保險詐騙、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在濟南市槐蔭區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形成惡勢力。綜合金憲正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威海高區法院對被告人陳某、宮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9月12日上午,威海高區法院對2018年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威海法院受理的首起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宮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個月;法院將繼續向二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18.5萬元,依法發還被害人。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陳某、宮某某以受託向被害人鄭某某索要欠款為由,採取非法手段向其施壓,嚴重影響了鄭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在長達三個月的時間裡,陳某安排宮某某、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被害人所有商務會館吃住、進行高檔消費,多次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到被害人辦公室逗留,對其進行滋擾,並要求被害人承擔以上人員就餐、住宿、消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3萬元。被害人不堪滋擾,先後給付二被告人款項5.5萬元。陳某夥同宮某某、吳某某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恐嚇,包括以其家人安危進行威脅、以為被害人辦理貸款為由強迫其提供個人身份資料、以將被害人帶到澳門賭場兌換籌碼為由強迫其辦理港澳通行證。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2018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陳某、宮某某在被害人鄭某某回家後,再次到其家中討債,被害人家屬拖拽陳某胳膊、多次要求其離開,二被告人拒不配合,並在客廳沙發上睡至第二天早晨7時。13日,陳某將被害人帶到其所有商務會館某房間,並安排吳某某一直跟隨,當晚被害人留宿在該房間未回家。14日早晨,被害人家屬因其徹夜未歸向公安機關報警,後偵查人員找到被害人,並電話傳喚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非法侵入住宅的主要犯罪事實。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為牟取不法利益,由陳某糾集,宮某某等人積極參加,以討債為藉口,藉故生非,採取長達數月的滋擾、糾纏、跟隨、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該商務會館正常的工作秩序,擾亂被害人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秩序,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陳某組織宮某某等長期吃住、消費在該商務會館,迫使被害人支付或掛賬,採取跟隨等手段強行索要錢款,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強拿硬要”,且金額達18.5萬元,情節嚴重。

綜上,被告人陳某以牟利為目的,糾集被告人宮某某、吳某某等人向被害人討債,形成以陳某為糾集者,宮某某、吳某某為積極參加者,其他社會閒散人員為參加者的惡勢力團伙。

二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為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法院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宮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繼續向二被告人追繳違法所得18.5 萬元,依法發還被害人及該商務會館。

德州寧津法院對被告人黃某等5人尋釁滋事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9月12日,德州寧津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某等5人尋釁滋事犯罪案件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黃某、高某某、倪某某、鄭某某、郝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九個月、三年六個月、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等在歌廳、飯店等公共場所尋釁滋事,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如下:2016年12月31日1時許,被告人黃某在德城區某火鍋店夥同倪某某等人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雙方發生毆鬥,將三名被害人毆打致傷,經鑑定一名被害人為輕傷二級,兩名被害人為輕微傷。

2017年5月9日1時許,被告人倪某某和與其同行的被告人黃某、高某某、鄭某某、石某某(在逃)在想唱就唱歌廳大廳、門前對兩名被害人進行毆打。經鑑定兩名被害人分別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2017年9月9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郝某某酒後因瑣事與某飯店老闆趙某某發生口角後,對飯店進行打砸,並夥同被告人黃某、高某某、鄭某某,毆打被害人,經鑑定兩名被害人分別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經鑑定被砸壞的桌子價值350元。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高某某、倪某某、鄭某某、郝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10人涉惡犯罪案件!主犯叢雲鵬、王建國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9月12日上午,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組織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公開宣判活動,依法對叢雲鵬等10名被告人敲詐勒索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叢雲鵬、王建國等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財產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數額內向被害人進行退賠。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被告人叢雲鵬於2012年成立連雲港前島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僱傭被告人王建國為公司總經理,僱傭被告人張旭英從事公司海上養殖和看護。2015年底至2016年初,通過被告人劉會有聯繫被告人孫欽國,由孫欽國組織介紹,被告人王世龍、侯寶山、莊緒飛、孔得志、杜格之等10餘人組成“海上保安隊”,專門負責海上看護。其中,孫欽國和王世龍等5人有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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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來,在叢雲鵬授意、王建國指揮下,張旭英等人以養殖區被破壞為由,駕乘漁船、快艇,攜帶鎬把、彈弓等工具,先後多次在魯蘇交界海域強行扣留被害人漁船,採取威脅、打罵等方式,逼迫受害人漁船駛進江蘇省連雲港市的海棠碼頭、高公島碼頭並非法扣押,實施索要“罰款”“賠償款”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中,叢雲鵬和王建國涉案數額107萬餘元,其他被告人涉案數額102萬至27萬餘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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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各被告人採用暴力毆打或者恐嚇威脅手段,強行扣船,以罰款或賠償款的名義向被害人勒索鉅額款項,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法庭當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棗莊市首例開設賭場集團犯罪案件二審宣判

9月12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郭昌華等19名被告人集團開設賭場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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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依法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郭昌華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主犯劉雲鵬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周東瑞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對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四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並處五萬至一萬不等的罰金。宣判後,被告人周東瑞不服,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9月以來,被告人郭昌華與被告人劉雲鵬等人共謀,形成了開設賭場犯罪集團。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該集團多次在嶧城區底閣鎮七處地點開設“牌九”賭場,組織人員夜間賭博,按照賭資約5%“抽水”獲利,賭博人員每場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郭昌華、劉雲鵬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係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構成開設賭場的犯罪集團。其中,原審被告人郭昌華系賭場的策劃、開辦者,並組織、領導、指揮聚眾賭博犯罪活動,從中抽頭漁利,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原審被告人劉雲鵬等人先後積極入股坐莊,從中抽頭漁利,所起作用較大,系該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認定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審被告人周振啟等人為獲得非法利益而為賭場提供服務,在集團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認定為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該集團首要分子及成員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上訴人周東瑞明知原審被告人郭昌華開設賭場,經其同意,在賭場“放水”,應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處次要和輔助地位,應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有犯罪前科,可從重處罰;其有賭博劣跡,可從重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周東瑞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系棗莊市首例開設賭場集團犯罪案件,案情複雜、涉及犯罪人眾多、社會影響大。棗莊中院對二審工作高度重視,黨組書記、院長孫英親自擔任審判長,辦案人員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加快工作進度,僅用12天時間就迅速審結了該案。根據 “公開宣判一批”的要求,該案被納入全省法院第一批公開宣判案件,棗莊市嶧城區法院受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進行了宣判,營造了掃黑除惡的濃厚氛圍。

濟南市中區法院對王帥等4人涉惡勢力尋釁滋事案進行一審宣判

2018年9月12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惡勢力尋釁滋事案件進行了宣判,王帥、徐鵬程、隋彩欽、辛偉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王帥多次糾集他人,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擾亂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帥在濟南市市中區海鮮大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期間,為達到在市場上欺行霸市的目的,糾集多人交叉結夥形成惡勢力組織,多次針對市場競爭對手王某、孫某某等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徐鵬程、隋彩欽、辛偉積極參與王帥糾集的部分違法犯罪活動。

山东法院第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了!共19件130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帥在濟南海鮮大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為達到欺行霸市的目的,糾集被告人徐鵬程、隋彩欽、辛偉等人隨意毆打競爭商戶王某甲、王某乙,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成立。此外,王帥在海鮮市場多次糾集人員,針對競爭商戶實施違法行為,社會影響較為惡劣,徐鵬程、隋彩欽交叉參與部分違法活動,反映三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大,應予從嚴懲處。王帥、徐鵬程、隋彩欽、辛偉的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二被害人的身體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王帥、徐鵬程、隋彩欽、辛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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