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書說理部分謀篇布局之法院裁判重疊錯誤方式二

關注本頭條號或微信公眾號gogo9810-ld,每天都有法律實務經驗分享。

上一篇介紹了法院裁判重疊錯誤時抗訴書說理部分謀篇佈局的一種方式,本文介紹第二種方式。該種方式是將主要錯誤和次要錯誤各自單獨評判,且通常先評判次要錯誤,然後再評判主要錯誤,在評判主要錯誤涉及到次要錯誤時,以“前文已論述”一句話帶過即可。比如:邵某申訴案。該案主要是認定事實問題,但是該認定事實錯誤是重疊交叉的,也就是說有幾項認定事實錯誤,且主要的認定事實錯誤項下又是以另一個認定事實錯誤為前提的,為了便於把法院錯誤論述清楚,因此該案抗訴書先論述次要的錯誤,然後再論述主要的錯誤。現將該案抗訴思路舉例介紹如下,歡迎大家指正:

【案件基本事實】

1997年5月8日,ΧΧ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A辦事處(以下簡稱A辦事處)與ΧΧ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建築設計研究院)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甲方(建築設計研究院)提供企業法人登記領取設計資質執照應提交的文件及有關證件。驗資資金及辦理工商登記、開戶等手續由乙方(A辦事處)負責,乙方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由乙方聘定,甲方審核同意並報ΧΧ市城鄉建委備案;…;乙方有權在不侵犯甲方的技術和經濟效益及…甲方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主確定機構設置及分配辦法,並按國家政策規定繳納各種稅金,乙方院長(邵某)對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技術質量、安全紀律全面負責,並按時上交承包費,所有工程的設計成果的成本、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自理;甲、乙雙方為對方承接業務,均應向對方收取本項目總費用的10%作為經營業務費,其餘一切費用自理等等。

2000年5月16日,因上述協議到期,甲乙雙方又重新簽訂了一份《內部經濟承包合同》,約定:甲方聘任邵某為乙方院長,負責分院全面工作,乙方在承包分院期間,需把現有投入分院財產作為經濟承包風險抵押金;合作期限2000年5月16日至2002年5月15日;乙方在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主進行經濟分配,及時繳納各種稅費,分院院長(邵某)對本院的生產經濟、技術質量等合同負責,並及時交納承包費,等等。

2000年2月24日,ΧΧ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與ΧΧ市ΧΧ區濱江世紀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訂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甲方(指揮部)委託乙方(建築設計研究院)承擔新世紀高級公寓工程設計。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簽訂後,除工程基礎部分設計業務由ΧΧ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一所完成外,其餘均由A辦事處承擔設計業務。A辦事處亦分別在2000年3月6日和同年7月11日,收受了該設計合同委託方所支付的1300000元和1500000元設計費。

ΧΧ市建設規劃局於2000年11月16日,在對全ΧΧ市所有勘察設計單位及在ΧΧ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地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集中檢查中,決定對在本次檢查中有一個項目不合格,且近年發生過壓級、壓價及重大設計質量事故的A辦事處予以清退。2001年2月28日,指揮部負責人等到ΧΧ與建築設計研究院協商終止《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事宜,建築設計研究院亦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了《關於中止ΧΧ區濱江世紀工程建設指揮部與ΧΧ公司簽訂的新世紀高級公寓“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協議書》(以下簡稱中止協議)以及《新世紀高級公寓圖紙移交補充協議書》(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上述協議簽訂後,建築設計研究院未與指揮部結算設計費用。後浙江ΧΧ黃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路公司)承接了指揮部的債權債務。2003年3月1日,建築設計研究院變更為ΧΧ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稱建築設計公司)。

2003年4月23日,黃路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建築設計公司返還設計費280萬元等。該案業經Χ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終止雙方均無過錯,責任由雙方各半負擔,建築設計公司應返還委託方設計費1400000元等。2004年8月12日和9月29日,建築設計公司分兩次返還設計費共計1400000元。2004年8月18日,建築設計公司向法院起訴邵某,請求法院判令邵某支付其為邵某墊付的1400000元損失。

【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判決認為:從邵某以A辦事處的名義與建築設計院簽訂的《合作協議》和《內部經濟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來看,均是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後一致達成的,體現的又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關係,而不是建築設計院以企業內部管理關係為基礎所產生的企業內部生產、管理關係。故上述兩協議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應受合同法調整,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在A辦事處與建築設計院合作(內部承包)期間,按合同約定,A辦事處理應對其所承接的設計業務承擔經營上的全部市場風險,即所謂的自負盈虧。而市場風險顯然包括了因政府的政策或行政行為導致的經營上風險,由這種風險所產生的責任最終應由在合同中承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A辦事處來承擔。且邵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建築設計院自身的行為才導致或擴大了A辦事處的這種經營風險。因此,建築設計公司根據Χ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對外所承擔的返還設計費及負擔訴訟費義務,顯然屬於A辦事處自負盈虧而應承受市場風險責任的範圍,故A辦事處理應向建築設計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A辦事處依照合同應當向建築設計公司即其法律意義上的母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A辦事處自身的責任財產又不足以承擔時,從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角度來講,理應由分支機構背後實際投資並因此而享有利益的真正控制者即邵某來承擔該項責任。判決邵某賠償建築設計公司經濟損失1360217元等。邵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A辦事處在法律上是建築設計院的分支機構。1997年5月8日《合作協議》和2000年5月16日《內部經濟承包合同》的部分內容雖涉及邵某與作為其分支機構A辦事處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但上述協議或合同的主要內容實質上是確立了建築設計院與邵某的內部承包關係,雖然在形式上,邵某以A辦事處名義與建築設計院簽訂協議或合同,但根據本案查明的A辦事處的財產由邵某投入、處分,而與建築設計院財產相分離等事實,可以確認邵某是A辦事處的風險承包人,邵某應對該辦事處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故邵某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並無不當。邵某在上訴時提及的分支機構不能進行內部承包的理由並無法律依據。在承包經營期間,因涉及A辦事處所實際承接的設計業務,建築設計公司作為設計合同上的受託方被法院判令向設計合同的委託方返還140萬元設計費並承擔相應訴訟費,但沒有證據證明該項債務的承擔是建築設計院原因行為所致,故在此情形下,A辦事處應就其所承接的設計業務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符合雙方在協議或合同中有關自負盈虧的約定。邵某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採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抗訴要旨】

檢察院認為,ΧΧ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Χ民三終字第260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均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經歷了中止協議與補充協議簽訂事宜的全過程,這一認定存在錯誤。

二審法院認定,根據證人周某的證詞及邵某的陳述,可以認定邵某對建築設計院與指揮部商談中止設計合同的事情是知道的。但從本案卷宗材料看,邵某未陳述過其知道建築設計院與指揮部商談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一事。而證人周某的第一次證詞稱邵某談判時在場,第二次證詞卻又稱邵某沒有參加談判,並稱是否將中止設計合同的決定告訴邵某也回憶不起來了。證人周某在本案審理期間出現兩個相互矛盾的證詞,同時證人周某系建築設計公司單位的職工,又是當時簽約的法定代表人,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其存有較大利害關係,因此其證詞證明力較低。但證人趙某系原指揮部成員,其證詞又經一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取得,其證詞的證明力較之證人周某證詞的證明力大。因此足可認定,本案中邵某對建築設計院與指揮部商談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一事當時並不知情。但二審法院卻採納了證明力較低的周某證詞,對證明力較大的趙某證詞卻未採納,而且在判決書中也未予表述。因此二審法院認定邵某對建築設計院與指揮部商談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一事知情的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其認定錯誤。

二、二審法院判令申訴人承擔訟爭債務錯誤。

首先,被申訴人對訟爭債務的負擔是由於其自己行為所致,與申訴人無關。

在黃路公司訴被申訴人案件中,Χ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Χ民一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認為:……雙方經協商中止(該院由於筆誤錯寫為終止)了設計合同,但對於(中止的原因及責任,在中止合同並未明確,費用也未進行結算……。據上,ΧΧ省高級人民法院之所以判決被申訴人向黃路公司返還140萬元,主要是中止協議所致,因此該中止協議是否對申訴人有約束力是本案的關鍵。

檢察院認為,該中止協議對申訴人不具有約束力。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實質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A辦事處只是

變相作為被申訴人的掛靠單位。從A辦事處工商登記的法律意義而言,A辦事處顯然是被申訴人開辦設立的下屬非獨立分支機構,但是A辦事處實質上是掛靠在被申訴人下的獨立企業而已,因為該辦事處具有以下特徵:(1)被申訴人自A辦事處開辦以來未投入任何資產,該A辦事處開辦及經營的費用均由申訴人自行籌集解決;(2)某辦事人員自行聘定人員,確定機構設置和經濟分配辦法;(3)A辦事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4)申訴人是A辦事處的負責人,全面負責A辦事處的生產經營,且此前申訴人並非被申訴人的員工;(5)A辦事處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後,其財產、人員均由申訴人自行處理。上述這些特徵由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雙方所簽定的《合作協議》、《內部承包協議》可以充分顯示出來。綜上,A辦事處除在協議期間上繳承包費以外,實質上是與被申訴人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是變相利用被申訴人資質的掛靠單位而已。

2、新世紀高級公寓設計主要由A辦事處進行。儘管ΧΧ新世紀高級公寓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被申訴人建築設計公司與黃路公司且工程基礎部分設計業務由建築設計研究院一所完成,但當事人雙方陳述顯示,該項設計主要是由申訴人進行,且是申訴人獨自進行,而被申訴人並未參與,只是收取管理費而已,也就是說申訴人是該項設計的主要實際設計人。

3、該中止協議以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應當由申訴人參與並同意。由於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實質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且申訴人是新世紀高級公寓設計的主要實際設計人,而被申訴人未參與,因此對於黃岩新世紀高級公寓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中止,被申訴人在與黃路公司的協議中必須徵求ΧΧ辦事處的意見,至少需要A辦事處的參與,否則被申訴人與黃路公司的任何協議的後果均應當由被申訴人而不是A辦事處承擔。而事實上從前述可知A辦事處並未參與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簽定的過程,更未有同意中止協議的意思表示。

綜上,被申訴人在與黃路公司簽訂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的過程中應當徵詢A辦事處的意見,但是被申訴人並未履行這一義務,故其應當對該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後果承擔責任,而A辦事處由於未參與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的簽訂,更未同意該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因此不應當承擔該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後果。

其次,被申訴人在簽訂中止協議過程中以及訴訟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

1、建築設計院在與指揮部商談中止協議與補充協議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

本案中,黃岩新世紀高級公寓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簽訂於2000年2月24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建築設計院和指揮部。2000年11月16日,A辦事處被清退出ΧΧ市場,但A辦事處並非設計合同的當事人,A辦事處被清退並不影響建築設計院作為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而且,從證人周某的證詞中可以知道,因A辦事處被清理出ΧΧ市場,A辦事處所做的設計業務已轉由建築設計院一所接手。這表明A辦事處被清理出ΧΧ市場並不影響設計合同的履行,只要建築設計院堅持將設計合同履行下去,並不會出現合同中止的情形。正因為建築設計院同意與指揮部中止協議以及補充協議且又未能行使合同約定的正當權利,才導致設計合同未能得到繼續、全面地履行且又未能維護合同約定的利益。所以,建築設計院在與指揮部商簽訂終止協議和補充協議過程中具有重大過失。

2、被申訴人在與黃路公司訴訟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

在黃路公司訴被申訴人的案件中,ΧΧ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Χ民一初字第ΧΧ號民事判決認為:“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就設計的圖紙是否符合質量要求及已設計圖紙佔整個設計合同的工作量進行評估或鑑定,故設計合同的履行程度(設計圖紙完成的工作量)沒有參照依據,設計費數額難以確定……根據公平原則,本院酌情確定雙方各半負擔為宜,即原、被告各負擔140萬元.”。據上可知,被申訴人之所以被判令負擔140萬元,是因其未在訴訟中於行使舉證義務,對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中關鍵的“設計工作量”及“設計成果的使用”未作鑑定,從而導致造成不利的訴訟結果。顯然被申訴人在與黃路公司的訴訟中存在重大過失,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自己承擔。

綜上,被申訴人無論在簽訂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的過程中還是在與黃路公司的訴訟中均存在重大過失,因此由該重大過失而導致的140萬元債務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該案申訴人邵某是被申訴人在A辦事處的負責人,而實際上A辦事處只是掛靠在被申訴人的名下而已,其用人以及財務均獨立於被申訴人。2000年2月24日,被申訴人ΧΧ市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與ΧΧ市黃巖區濱江世紀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訂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由被申訴人承擔新世紀高級公寓工程設計,後被申訴人交由A辦事處承包。合同履行期間,A辦事處被清理出ΧΧ市場。由此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障礙,為了將該合同順利履行下去,被申訴人在邵某未在場的情況下出面與指揮部多次協商未果,並由此引起訴訟。由於在訴訟中被申訴人的重大過失,致使其賠償指揮部一百多萬元的損失。為了彌補其損失,被申訴人訴諸法院,要求申訴人承擔一百多萬元的付款。通過審理,一、二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一百多萬元的付款責任,其理由是:申訴人邵某是A辦事處的風險承包人,邵某應對該辦事處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建築設計公司根據Χ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民事判決對外所承擔的返還設計費及負擔訴訟費義務,顯然屬於A辦事處自負盈虧而應承受市場風險責任的範圍,故A辦事處理應向建築設計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A辦事處依照合同應當向建築設計公司即其法律意義上的母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A辦事處自身的責任財產又不足以承擔時,從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公平、誠信原則角度來講,理應由分支機構背後實際投資並因此而享有利益的真正控制者即邵某來承擔該項責任。

從該判決理由來看,判決邵某承擔責任確實有道理,並未違反公平原則和法律規定,但是本案的關鍵在於,被申訴人在與指揮部就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協商過程中,既未令作為實際責任人的邵某參與協商,又在簽訂《中止協議》時存在重大過失,同時在與指揮部的訴訟過程中也未令邵某參與,而且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所導致的賠償當然不能令邵某承擔。而對於上述被申訴人的重大過失,原審法院並未認定,從而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本案法院的裁判存在兩個錯誤,該兩個錯誤均是認定事實的錯誤。第一個事實認定錯誤,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申訴人未參與協商和訴訟的過程,但是法院對該事實未認定。第二個事實認定的錯誤,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存在重大過失,但是法院對該事實也未認定。這兩個事實對於本案的處理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第二個事實是本案申訴人不承擔責任的主要原因。儘管第一個事實的認定相對於第二個事實來說處於次要地位,但是該事實卻是第二個事實的前提。所以抗訴書首先論述了法院裁判的第一個事實認定的錯誤,然後在論述到第二個事實認定錯誤時以“而事實上從前述可知A辦事處並未參與中止協議和補充協議簽定的過程,更未有同意中止協議的意思表示”這句話把前提事實交待清楚。

該案抗訴後,再審法院採納了抗訴書的意見,對該案予以了改判。

上述兩種方式各有千秋,前一種方式重點比較突出,缺點是處理不好易使讀者感覺混亂,後一種方式條例比較清晰,但不能很好的凸顯重點。至於上述兩種方式的選擇,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筆者不能給出一個標準。

當然,由於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裁判錯誤表現方式、法院裁判說理水平的層次等情況制約,很難對上述兩種模式的選擇標準進行歸納,這隻能由抗訴書製作者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為防失聯,請長按下方識別碼關注我們:.

抗訴書說理部分謀篇佈局之法院裁判重疊錯誤方式二

本號已發佈文章(在公眾號群發歷史中查看):

1、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2、成功使再審獲得改判的民間借貸案件之《再審申請書》

3、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案件管轄的思考

4、不當關聯交易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5、如何運用請求權分析法審查民事抗訴案件

6、民事抗訴書說理部分如何謀篇佈局(上)

7、民事抗訴書說理部分如何謀篇佈局(中)

8、民事抗訴書說理部分如何謀篇佈局(下)

9、抗訴書說理部分謀篇佈局之法院裁判重疊錯誤(方式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