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延邊州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

延邊州環境保護委員會

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



「通告」延邊州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通告


為切實做好全州秸稈禁燒工作,有效防治大氣汙染,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吉林省秸稈禁燒工作會議要求,經研究,決定自即日起,在全州範圍內實施秸稈禁燒工作。現將具體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州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

二、本通告所稱秸稈,是指對水稻、玉米、薯類等農作物收穫籽實和其他有用成分後剩餘的物質,包括田間地頭雜草等。

三、全覆蓋網格化監管。各縣(市)要以行政村為單位,劃定秸稈禁燒和限燒工作網格,明確網格長及監管隊伍,落實監管工作責任,強化一線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做到網格內農業耕地“塊塊有人管、監管無盲區”。

四、實行包保責任制。州對轄區秸稈禁燒和限燒工作負總責,各縣(市)對秸稈禁燒具體負責。環保部門]負責秸稈禁燒的監督檢查工作,農業部門負責秸稈的綜合利用工作。全州要建立州包縣(市)、縣(市)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屯、屯包戶以及黨員聯繫農戶的包保工作機制,層層壓實包保責任,切實做到所有農業耕地,“片片逐級包保,處處逐級監管”,逐級落實包保責任。

五、完善秸稈離田機制。各縣(市)要以行政村為單位制定禁燒區秸稈離田方案,明確秸稈離田的組織形式、具體承擔單位以及責任人,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和空閒場地,設置臨時儲存場所,確保農作物收穫後,未機收撿拾打捆和散落田間的秸稈得到及時清除;非全量還田的,水稻留茬高度控制在10釐米以下。

六、全天候檢查。各縣(市)要以禁燒區為重點,以禁燒網格為基本單元,明確檢查的責任主體對象、方式方法及頻次,開展全天候的監督檢查。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檢查,確保及時發現並制止隨意露天焚燒秸稈行為。

七、建立完善州級巡查機制。州禁止秸稈露天焚繞督查巡查組巡查過程中發現火點,參照《吉林省秸稈禁燒量化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生第一個火點的,由州財政直接扣撥相關縣市50萬元;再次出現火點的,按照每個火點30萬元扣撥資金。州政府將秸稈禁繞扣款通過財政結算方式獎勵或專項補償給秸稈禁燒工作先進縣市,用於下一年度秸稈禁燒和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實施等相關工作”。

八、司法聯動。各縣(市)要充分發揮公安、環保、林業等部門職能作用,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在秸稈禁燒區擅自露天焚燒行為。對造成大氣汙染、導致財產損失、引發安全事故等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量化問責。根據《吉林省秸稈禁燒量化責任追究辦法》,對不切實履行監管(包保)職責不認真組織開展離田,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對隨意露天焚燒秸稈現象聽之任之,造成露天焚繞火點數量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區和責任人實施嚴格的問責。

十、科學組織計劃燒除工作。各縣(市)根據各自縣(市)限燒區計劃燒除工作方案,選擇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擴散的氣象條件,分區域、分片對秸稈進行計劃燒除。遇氣象條件發生變化,特別是重汙染天氣預警及重大活動期間,要立即終止燒除作業。

十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秸稈禁燒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延邊州環境保護委員會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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