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延边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延边州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通告」延边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全州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秸秆禁烧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玉米、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等。

三、全覆盖网格化监管。各县(市)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长及监管队伍,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强化一线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到网格内农业耕地“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

四、实行包保责任制。州对辖区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对秸秆禁烧具体负责。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全州要建立州包县(市)、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屯、屯包户以及党员联系农户的包保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包保责任,切实做到所有农业耕地,“片片逐级包保,处处逐级监管”,逐级落实包保责任。

五、完善秸秆离田机制。各县(市)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禁烧区秸秆离田方案,明确秸秆离田的组织形式、具体承担单位以及责任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储存场所,确保农作物收获后,未机收捡拾打捆和散落田间的秸秆得到及时清除;非全量还田的,水稻留茬高度控制在10厘米以下。

六、全天候检查。各县(市)要以禁烧区为重点,以禁烧网格为基本单元,明确检查的责任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及频次,开展全天候的监督检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随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七、建立完善州级巡查机制。州禁止秸秆露天焚绕督查巡查组巡查过程中发现火点,参照《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第一个火点的,由州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50万元;再次出现火点的,按照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州政府将秸秆禁绕扣款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奖励或专项补偿给秸秆禁烧工作先进县市,用于下一年度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

八、司法联动。各县(市)要充分发挥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职能作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在秸秆禁烧区擅自露天焚烧行为。对造成大气污染、导致财产损失、引发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量化问责。根据《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切实履行监管(包保)职责不认真组织开展离田,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对随意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听之任之,造成露天焚绕火点数量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区和责任人实施严格的问责。

十、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工作。各县(市)根据各自县(市)限烧区计划烧除工作方案,选择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分区域、分片对秸秆进行计划烧除。遇气象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重大活动期间,要立即终止烧除作业。

十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州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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