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公约”是对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粗暴侵犯

“九国公约”全称《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意、日、荷、比、葡、中9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签订。公约的核心是肯定美国提出的在华实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并赋予它以国际协定的性质,使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遭到挫折。实质上是在美国占优势的基础上,帝国主义列强建立的对中国的联合统治,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

“九国公约”是对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粗暴侵犯

1919年巴黎和会后,美日两国因争夺在华利益,矛盾日益尖锐。1921年美国急欲改变日本在华的优势局面,瓦解英日同盟,孤立日本,遂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名,召开了此次会议,提案是由中国北洋政府在美国的授意下提出的,会议期间,中国方面曾提出收回关税自主权,取消领事裁判权,撤退外国驻华军队和收回租界、租借地等,但均招拒绝。美国的“门户开放”政策就是此次提出的。

1922年2月6日,美、英、法、日、意、比、荷、葡等战胜国为重新瓜分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殖民地和势力范围,和中国北洋政府在华盛顿会议(又称太平洋会议)上签订《九国关于中国事件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通称《九国公约》。条约规定 :“ 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会议上中国提出废除“第二十一条”,收回山东主权,取消外国在华势力范围和一切特权;“施用各种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 ” 。实质上是要挟中国政府执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具体内容

第一条除中国外缔约各国协定:

(一)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二)给予中国完全无碍之机会,以发展并维持一有力巩固之政府;

(三)施用各国之权势,以期切实设立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

(四)不得因中国状况乘机营谋特别权利,而减少友邦人民之权利,并不得奖许有害友邦安全之举动。

第二条缔约各国协定不得彼此间及单独或联合与任何一国或多国订立条约或协定或协议或谅解,足以侵犯或妨害第一条所称之各项原则者。

第三条为适用在中国之门户开放,或各国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之原则,更为有效起见,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不得谋取或赞助其本国人民谋取:

(一)任何办法为自己利益起见,欲在中国任何指定区域内,获取有关于商务或经济发展之一般优越权利;

(二)任何专利或优越权可剥夺他国人民在中国从事正当商务实业之权利;或他国人民与中国政府或任何地方官共同从事于任何公共企业之权利;抑或因其范围之扩张,期限之久长,地域之广阔,致有破坏机会均等原则之实行者。

本条上列之规定,并不解释为禁止获取为办理某种工商、或财政企业、或为奖励技术上之发明与研究所必要之财产及权利。

中国政府担任对于外国政府及人民之请求经济上权利及特权,无论其是否属于缔结本约各国,悉秉本条上列规定之原则办理。

第四条缔约各国协定对于各该国彼此人民间之任何协定,意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设有互相独享之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

第五条中国政府约定中国全国铁路不施行或许可何种待遇不公之区别。例如运费及各种便利,概无直接间接之区别。不论搭客隶何国籍,自何国来,向何国去;不论货物出自何国,属诸何人,自何国来,向何国去;不论船舶或他种载运搭客及货物之方法,在未上中国铁路之先,或已上中国铁路之后隶何国籍属诸何人。

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对于上称之中国铁路基于任何让与、或特别协约、或他项手续,各该国或各该国人民得行其任何管理权者,负有同样之义务。

第六条缔约各国除中国外,协定于发生战事时,中国如不加入战团,应完全尊重中国中立之权利。中国声明,中国于中立时愿遵守各项中立之义务。

第七条缔约各国协定无论何时遇有某种情形发生,缔约国中之任何一国,认为牵涉本条约规定之适用问题,而该项适用宜付诸讨论者,有关系之缔约各国,应完全坦白互相通知。

第八条本条约未签字之各国,如其政府经缔约签字各国承认,且与中国有条约关系者,应请其加入本约。

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未签字各国应为必要之通告,并将所接答复知照缔约各国。任何国家之加入自美政府接到该国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本条约经各缔约国依各该国宪法上之手续批准后,从速将批准文件交存华盛顿,并自全部交到华盛顿之日起发生效力。该项批准文件笔录由美国政府将正式证明之誉本,送交其他缔约各国。

本条约英文、法文一律作准,其正本保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档库,由该政府将正式证明之誉本,送交其他缔约各国。

兹将议定条约由上列各全权代表签字,以昭信守。

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六日订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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