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套路貸」不得不防

近年來,各類“信用貸”“小額貸”漸趨流行,有短期資金需求,只要聯繫一家民間放貸機構,支付比銀行高一點的利息,就可以輕鬆取得借款。前陣有個姑娘借4萬變成150萬債務而跳樓的新聞讓老百姓們瞠目結舌,這就是令人談虎色變的“套路貸”。

“套路貸”和“高利貸”比起來,就像眼鏡王蛇和眼鏡蛇的區別,其毒性烈度不可以道里計。一些專門打著短期借貸幌子、以謀取借款人資產為真實目的的“套路貸”組織能在不知不覺中讓人傾家蕩產。

那麼,什麼是“套路貸”?

概念解讀

“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被害人很容易上當,警方提示市民儘量通過正當渠道貸款,特別要警惕“空白合同”。

「微普法」“套路貸”不得不防

具體如何認定套路貸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

2、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等“軟暴力”手段。

3、如果對方幫助非法貸款機構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套路貸”共同犯罪認定標準

1、主犯:在這個套路貸組織中起組織、指揮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2、如果明知別人在進行套路貸犯罪,有以下行為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①.協助製造現金支付、銀行走賬記錄、第三方支付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

②.協助辦理司法公證的;

③.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等幫助的;

④.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⑤.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⑥.幫助、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套現、取現的;

⑦.中介人員長期參與“套路貸”犯罪活動的;

⑧.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找工作的小夥伴們,如果在貸款公司上班,一定要及早看清楚,這個貸款機構是否合法,如果在從事套路貸等違法行為,趁早離開,否則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我們知道,高利貸中年利率超過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則不一樣,除了被害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虛高的本金、雙方約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的費用均應作為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把違法財務已經用了,該怎麼追回呢?按以下標準執行:

1.對方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對方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貸”違法所得財物的,不予追繳。

在辦理個人借貸業務中要提升自身防範意識,通過合法平臺借貸,若發現自己陷入“套路貸”,一定要及時報警,警方將嚴厲打擊此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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