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套路贷”不得不防

近年来,各类“信用贷”“小额贷”渐趋流行,有短期资金需求,只要联系一家民间放贷机构,支付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就可以轻松取得借款。前阵有个姑娘借4万变成150万债务而跳楼的新闻让老百姓们瞠目结舌,这就是令人谈虎色变的“套路贷”。

“套路贷”和“高利贷”比起来,就像眼镜王蛇和眼镜蛇的区别,其毒性烈度不可以道里计。一些专门打着短期借贷幌子、以谋取借款人资产为真实目的的“套路贷”组织能在不知不觉中让人倾家荡产。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

概念解读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微普法」“套路贷”不得不防

具体如何认定套路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1、主犯:在这个套路贷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如果明知别人在进行套路贷犯罪,有以下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①.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②.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③.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④.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⑤.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⑥.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⑦.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⑧.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找工作的小伙伴们,如果在贷款公司上班,一定要及早看清楚,这个贷款机构是否合法,如果在从事套路贷等违法行为,趁早离开,否则有可能负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知道,高利贷中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不一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把违法财务已经用了,该怎么追回呢?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在办理个人借贷业务中要提升自身防范意识,通过合法平台借贷,若发现自己陷入“套路贷”,一定要及时报警,警方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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