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潑汽油燒他人桌椅洩憤獲刑4年

因與他人發生爭吵,海南省東方市一26歲的男子洪某根為洩憤,故意潑汽油放火焚燒他人家中桌椅,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洪某根上訴後,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17年7月17日下午,洪某根與洪某命因瑣事發生口角,後洪某命帶人到洪某根家中,洪某根見狀就跑。次日凌晨,懷恨在心的洪某根帶上兩瓶汽油,趁洪某命家中無人之機,將汽油灑到洪某命家的桌子和凳子上,並用火機點燃,被發現後逃離現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根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後,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洪某根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洪某根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且危及到公共安全,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並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訊員 羅鳳靈 周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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