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殺人後雙方同意私了還會坐牢判刑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

chunqiuu


先說結論:故意殺人罪不能私了,應當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

根據法律規定,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允許雙方私了。因為刑事案件不光侵犯了被害人的個人權益,同時也侵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利益,如果允許犯罪分子和被害人私下達成協議便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即使被害人個人權益得到填補,社會和國家利益也難以恢復。

另外,即使某些犯罪只侵犯了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如果犯罪分子用金錢填補了他的損失就能免於追訴,勢必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整個社會也沒有公平正義可言。

因此,刑事案件中只有兩類允許當事人自行和解。一類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比如鄰里之間偶發矛盾,互相鬥毆致人輕傷的。另一類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比如情節輕微的過失致人重傷案。

顯然,故意殺人罪並不在可以和解的範圍之內,犯罪分子肯定是要被刑事追訴的。當然,如果他立即賠償被害人家屬,獲得他們的諒解,法庭會以此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冰焰


殺人可以私了,嚴格說這叫刑事諒解,如果受害方與兇手方達成一致,通常是用錢可以達成一致,那麼受害方出具刑事諒解書,這個書很重要。

然後就是刑事案件可否私了,以及是否還坐牢問題,其實,刑事案件的私了是不影響案件的性質的,該是刑事案件還是,該是故意殺人還是,還坐牢還是,那麼這個私了有啥用?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而不能改變案件性質。

從輕減輕處罰的意義是,因為有這個私了的刑事諒解書,那麼原來判死刑的可能判死緩,可能判無期,原來的無期,可能判有期徒刑15年,20年,原來的7年可能判五六年,等等。

刑事諒解書,也就是刑事案件的私了有啥意義?不就是花錢買刑,這個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算對,其實我們的案件,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一個刑事案件的判罰,最關鍵是要讓受害方滿意,而私了是保障讓他們滿意的方法之一,讓一定的經濟補償發揮作用。

殺人案的私了決定權在受害方,他們可以拒絕私了,不接受賠償,堅決要求依法,那麼法院就得依法判決了,該殺就得殺了。


韓東言


09年夏天時候,江蘇就有過這種事情,一個小夥子把女朋友殺害了!女孩子家裡人早上發現的,小夥子沒有跑,也沒有報警!結果兩家人達成一致,給女孩子屍體送進了火葬場,男方家屬賠償130萬!!過了半個月,公安局民警無意中查出來殺人案全部過程。然後兩家一一共8個人全部刑事拘留了!


連雲港港務


殺人是嚴重的犯罪!殺人後,雙方同意私了,不追究犯罪者的責任。這等於是拿錢買命,法律是絕對不允許的。

其實是受害人同意私了,是沒有多大作用的,對於罪犯也應當判刑坐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簡單地說,自訴案件都是一些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

但是對於犯罪情節嚴重,或者是犯罪行為惡劣的案件,一般不需要被害人控訴,國家公訴機關行使公權力,代表國家對於犯罪進行公訴。對於這樣的案件,只能夠允許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就民事部分達成協議,對於刑事部分是不允許雙方私了的。並且雙方的私了也是沒有法律效力,沒有任何作用,國家司法機關照樣會對犯罪行為進行追究的。



不過,對於公訴案件,如果說被告人真心悔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那麼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對於被告人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並不是說不處罰或者是免於處罰,有罪就應當受到刑事追究。賠償損失雙方達成協議後,只對量刑和對犯人的改造效果會好一點。

所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妄圖通過私了來達到逃避法律懲罰的目的。


法重情深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公訴權力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提起指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發現犯罪行為的,應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公訴案件中,指控犯罪是檢察機關的權力也是義務,只要有犯罪,就會調查取證、審查起訴。就算達成刑事和解,檢察機關依然會行使職權起訴,犯罪分子依然會被判刑,當事人和解只是判刑時量刑從寬依據。

自訴案件是指是告訴才處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如一般傷害案、公然侮辱、誹謗案等,這類案件在現實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極少,其特點是需要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親自起訴到法院,才會進行訴訟程序,因此這種情況下存在題主說的情況,私了以後不起訴。


迷失和木木


刑事案件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訴訟,不可以私了,不過受害人可以書面提出對加害人諒解書,法院酌情減輕判決。自訴案件不告無罪,最典型的是重婚罪,老婆不告,老公包小三無罪,告了,可能會判刑。還有個前幾年電視上看到的“侵佔罪”,有個機場搞衛生的,撿到一箱黃金,後來失主找來她說沒義務,公安機關來找她還說沒有,後來公安機關在她的住處找到了。該案一審按“盜竊罪”判決,因數額巨大,判無期徒刑。後來網上輿論很大,不少人對她表示同情。二審認為其行為不算盜竊,但構成“侵佔”。檢察機關無權起訴,失主黃金拿到了,加上輿論比較大,就未對其起訴,她也無罪釋放。


暢想30


這個問題很奇怪:《殺人後雙方同意私了》。

既然是“殺人後”、很明顯、被殺的人已經死亡、已經死亡的人怎麼可能活過來和“殺人者”私了?

如果是家屬出來“私了”、這裡的問題可就大的去了、這個家屬難以擺脫同謀作案買兇殺人的嫌疑。

比如:謀殺親夫、買兇殺妻、僱兇殺父、等等。

所以、一個人被殺、周圍的人、人人都有可能是殺人“嫌疑人”、包括死者家屬。所以、只要有人被殺、“私了”這種情況根本就不存在。


小芳雜談


大實話:刑事案件坐牢是必須的,私了解決那叫包庇罪。

對於這種事,我們必須要認清楚一點,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涉及到兩個責任,一個是刑事責任,一個則是民事賠償責任。雖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多賠錢可以減輕刑事處罰,但是,絕對不可能過雙方通過私了而免除兇手的刑事責任。

首先,從家屬的角度來說,作為受害人的家屬,現在因為受害人死了,所以由他們來代表受害人的意見,但是,他們是不能完全代表受害人的意見的。

可能這樣說你會感覺有點抽象,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個女人的情夫殺死了她的老公,那麼,你說這時候這個女的說原諒殺人兇手這還有代表性麼?所以說,家屬的意見只能從一定程度上代表受害人。

雖然說家屬原諒殺人兇手可以對兇手減刑有輔助作用,但是,這個減刑不是無限的。不能說你賠償100萬可以減刑5年,然後你賠償200萬就可以減刑10年。這是不現實的,具體減刑多少,是要根據案件的性質來具體決定的。

如果說這個事件的性質極其惡劣,比如說是故意惡性殺人,那麼,就算是賠了很多錢給家屬,還是會進行嚴懲,畢竟,有些時候是需要考慮一件事對社會的影響的。

所以說,這種事的“私了”僅僅侷限於對方賠多少錢,然後換來家屬一個什麼樣的態度。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如果家屬沒有報案,然後私下跟對方協商賠錢解決了,也就是說警方壓根兒不知道這事,那麼就算是完全私了了。

不過,一旦有人舉報,或者日後被查到,那麼死者家屬就會因為涉嫌包庇罪而受到懲罰,同樣,到那時犯罪嫌疑人還是會接受懲罰,並且不再有家屬原諒而減刑一說。

所以,這種“私了”只一種違法行為,是對死者的不尊重,也是法律絕對禁止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如果在殺人後雙方同意私了還會坐牢判刑嗎?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

殺人案是刑事案件,屬公訴案,它的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

殺人案件的民事部分,即民事賠償這部分,受害方與加害方是可以坐下協商解決賠償事宜的(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私了)。


那麼這種私了有什麼現實的積極意義呢?我國法律對這種民事賠償事宜,鼓勵雙方坐下協商解決是倡導的。首先,加害方能以積極態度面對事態向受害方作出積極賠償也是對他們心靈上的一種慰藉;作為加害方能以這種方式積極面對往往會獲得受害者家屬的諒解,這無疑是利好於加害方當事人。

民事賠償調解得當對刑事判決部分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法庭依據民事諒解可以在刑事法律幅度內對刑事加害人從輕或減輕裁量。



從輕,是在刑法規定量刑幅度內從輕發落(如故意殺人本應極刑,則可判死緩);減輕,是在刑法規定量刑幅度以下減輕裁量(如該案視民事賠償諒解也是可以判無期徒刑的)。

無論是死緩還是無期,對犯罪當事人來說都是求之不得的利好,有生之年還是有機會走出牢籠獲得新生的。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寬嚴相濟原則。



abCd6666和天下


通常群眾意識裡的私了僅僅是雙方家屬協商一致,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後不再追究民事責任的一種理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使被害人和嫌疑人共同溝通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後,公訴機關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從輕減輕或者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活動。

而刑事和解只適用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

故意殺人罪法定刑十年以上、無期或者死刑。

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一種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不能簡單的通過達成民事賠償就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就要看具體的案件,綜合考慮情節的輕重。法律從來不是簡單的一加一。世事從來沒有絕對。在某些極端的條件出現時,故意殺人罪也是有可能達成刑事和解,最終判處緩刑或不予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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