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平遠:檢察官新打法成效顯著 「電詐」打擊力度有效提高

梅州平远:检察官新打法成效显著 “电诈”打击力度有效提高

梅州平远:检察官新打法成效显著 “电诈”打击力度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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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懂法、守法

梅州平远:检察官新打法成效显著 “电诈”打击力度有效提高

今年,平遠縣人民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的各類犯罪,於8月成功辦結一起受害面廣、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有效打擊了詐騙分子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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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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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及馮某某分別於2017年12月中旬、下旬和2018年1月初開始在電信詐騙“卡總”手下擔任“取款仔並按取款額一定比例獲得報酬,其中黃某某另外獲得周某某、馮某某取款額一定比例的介紹費。

1)卡總:負責提供銀行卡給詐騙人員進行轉賬和取現等

2)取款仔:負責將轉賬至“卡總”所提供銀行卡的詐騙所得贓款取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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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4日至6日短短三天,7名不同地區的被害人被電話詐騙共329980元,黃某某等三人利用卡總提供的6張銀行卡對上述7名被害人被詐騙的部分錢款進行取現。另經查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間,上述6張銀行卡被用來接收電信詐騙所得贓款和取現,黃某某等三人利用上述6張銀行卡對詐騙所得贓款進行頻繁取現,金額合計654400元(含對上述7名被害人被詐騙資金的取現金額)。

創新辦案

在認定黃某某等三人的犯罪金額時,辦案檢察官打破以往以實際取款金額為取款仔犯罪金額的認定標準,創新辦案思路,嘗試新打法:一是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將已查明被害人的被騙金額認定為取款仔的犯罪金額,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將尚未查明的被害人的被騙金額認定為取款仔的詐騙金額。提起公訴時最終認定黃某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周某某、馮某某詐騙數額巨大。該做法獲得了一審法院的認可,本案判決形成了強大的法律震懾效果,有效打擊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符合法律和人民群眾的期待,三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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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

①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仍幫助他人對詐騙犯罪所得進行取現,是電信詐騙犯罪的共犯,被告人雖不清楚上線實施詐騙行為的具體過程及詐騙對象、人數、金額等情況,但加入詐騙組織專門取款前已明確知道該款是上線實施電信詐騙犯罪行為所得贓款,具有概括的共同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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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被害人人數眾多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從而確定案件的詐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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