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來搶孩子,媽媽爲了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算是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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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販子來搶孩子,媽媽為了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這算是正當防衛嗎?


因為利益的驅使,人販子費盡心思拐賣兒童,讓多少家庭妻離子散,父母傷心欲絕。

很多家長甚至連人販子的面都沒有見著,但是如果人販子就在媽媽面前,想要把孩子奪走。

我想任何一位母親,都會拼了命跟人販子搏鬥,哪怕是丟了性命,也要保孩子周全。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販子還是要強行把孩子帶走,並且對媽媽有暴力行為。

那麼媽媽為了保護自身和孩子而奮起反抗,不管把人販子打到何種程度,都是情有可原的。

當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被攻擊人有利進行正當防衛,如果法官認定媽媽是正當防衛,那麼是不會追究媽媽過失殺人的罪責的。

從社會的角度

人販子就像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人們對於人販子深惡痛絕,是因為他們罪行累累,泯滅人性。

有新聞報道說,有位媽媽看到路上乞討的孩子,手腳殘缺,覺得很可憐,就給孩子施捨了。她走近一看,這位乞丐身上的胎記,跟她那多年前被拐走的孩子的胎記一樣,後來做親子鑑定發現就是自己的孩子。

父母的心肝寶貝被斷手斷腳在烈日下乞討,怎麼不能讓父母痛心疾首。一旦孩子不幸染病,就會被他們無情的拋棄,暴屍荒野。因此,發現人販子,人們只有痛揍,不會手下留情。


如何避免孩子被拐走?

現在的人販子很精明,他們會從你口中套出孩子的信息,真正的父母反而會被訛成人販子。或者是在超市,路邊等地方,誘騙孩子。


要避免孩子被拐走,平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讓孩子記住父母的名字,電話和地址。這樣就算走失了或被拐了,孩子記住父母的信息,民警還能送回來。

2.遇到警察叔叔要機智求救。之前高速上有位孩子,開始假意服從人販子,後來看到警察,趕緊躲在警察後面喊救命。

3.公共場合一定要緊抓孩子的手。坐車時媽媽不要跟陌生人說話,尤其是可疑的老人和孩子熱情搭訕。

4.跟孩子約定好走失了就站在原位。不要喝陌生人的飲料,也要拒絕跟陌生人走。


星星媽育兒說


人販子明搶孩子最終被打死,這樣的行為算是正當防衛嗎?當然算!

新聞原來介紹的是:一位母親帶著自己的孩子逛街,突然一個男子來到身旁並動手想要抱走孩子,裝作是一家人的樣子,該母親遭受這樣的事情,第一時間蒙了,不知道該怎麼應對,便向周邊的人求助,但是周邊人以為這真的是兩口子在鬧矛盾,所以沒有任何人給予幫助。該母親急了之後便咬了人販子的耳朵,但是一點用處都沒有,便只能向拿起身邊的一塊石頭砸向人販子的頭部,最終因為這一下而導致人販子死亡。

從這個新聞中來看,該母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老羅認為不需要,該母親的行為完全構成正當防衛:

第一,自己的孩子可能被搶,有非法行為的發生,該母親的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保護合法權益。

該母親本是滿臉幸福的帶著自己的孩子逛街,卻不曾想到遭受這樣的禍事,有人要強搶自己的孩子,作為一個母親,將孩子看得比自己的性命還重要,怎麼可能會允許這種事情的發生呢,當然需要反抗了。該母親的反抗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其行為具有正當性。

第二,該母親的行為是侵害正在發生過程之中。

因為人販子強搶自己的孩子,該人販子又還如此狡猾,讓周邊的人都不敢解救自己,如果自己不及時的反抗,那麼孩子馬上就有可能要被搶走了。人販子還未走掉的時候,則該侵害行為還正在發生,該母親的行為就是為了制止進一步的侵害行為,該反抗也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之內。

第三,該行為是針對人販子,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該母親的反抗行為只是針對人販子,最終導致的死亡結果也只是人販子死了而已。且在該案之中,緊急情況之下,該母親使用石頭砸向了人販子,她當時所有想到的就是制止人販子,不可能有那個注意義務去想到這個石頭砸下去將會怎麼樣。且該母親也只是砸了一下,在解救了自己的孩子之後沒有進一步的行為,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故綜上,該母親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不應該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對於人販子,老羅的看法從來都是應該對他們施以最嚴厲的刑罰,因為拐賣兒童的行為實在是罪大惡極,其後果太殘忍且影響深遠,毀掉的不只是幾個家庭,還可能會直接毀掉很多人的一生,讓很多人一輩子都生活在這樣的陰影和自責之中。必須要讓他們付出應得的代價,讓他們真正害怕,才能起到震懾作用,才能真正的保護萬千家庭。


羅召均律師


打一頓真的解不了心頭之恨,人販子應該在刑罰上予以重刑。



面對毫無抵抗能力的孩子,真不明白人販子怎麼下得去手。

試想一下,如果自己的孩子被人販子抓住,並且打殘廢,然後讓其去乞討,自己會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情?換做是我一定會殺了他們,這種狀況下一定會完全喪失理智。因為這不是理性可以解決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我們平時必須注重對孩子進行防騙訓練,讓孩子記住報警電話,家庭地址,父母電話,出門時一定看好孩子,不要讓孩子獨自一人在家等。做一個合格的父母是需要學習的,關注我每週分享家庭教育知識,讓我們一起努力做個好爸爸。



至於人販子,必須在上下游進行控制,買賣雙方都應該死刑,所有參與人員死刑,刑罰不重,不足以震懾這些暴徒。同時加強新生兒信息採集工作,信息全國聯網,一旦孩子參與社會行為,信息就會暴露,這樣就可以儘快讓父母找到失散的孩子。


如果大家認可我的觀點,希望大家點贊支持,讓更多的人可以看到,也讓法律可以儘快落地。避免更多的孩子遭受折磨。


Jack金寶


正當犯罪實施過程中,人們所採用的適時有效的手段來制止犯罪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最起碼我個人認為人販子正在搶孩子,作為媽媽是會不計任何後果來制止犯罪,會採取各種手段來奪回自己的孩子,這是母親的天性,更是母親的本能,任何傷害孩子的行為在母親眼裡那都是不允許的,她都會用生命來捍衛孩子的安全和利益的,作為人販子,那是人人痛恨的,恨不得殺之而後快,人販子的行為已經傷害到了乾乾萬萬個家庭,害得人家,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嚴重影響到了國家的安定,民族的興衰,只有提高警惕,嚴加防範讓人販子無機可乘才是第一要務。



益母草8一生態與文化


不算正當防衛,人販子搶孩子畢竟還沒有搶走沒有賣出去,沒有構成犯罪事實,就算是有犯罪事實你也沒權利打人,應該先報警等警察來抓人,就算人販子跑了相信警察也能把他抓回來,我們要相信警察有這個能力,大家一定要保護人販子的人身安全,否則你就是犯罪,白話完畢


亞楠73999682


人販子來搶孩子,媽媽為了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當然屬於正當防衛啦!道理很簡單,人販子的行為是一種屬於搶奪、綁架甚至會導致更惡劣後果的犯罪行為,面對犯罪正在實施的過程,不要說是失手,就是故意出手對其制止和反抗都是完全正當的行為,甚至都應得到見義勇為的表彰,自然屬於正當防衛啦!



可現實中確實也存在防衛過當的說法,我個人認為,法律應該對於防衛過當的定性問題,對於正義者一方應給予原諒和保護,不能只定義為一擊致死,因為有很多窮兇極惡的歹徒,在被擊傷後還對他人造成很大傷害,可以說他只要不到完全沒有反抗能力的情況下,都可能對人造成極大的傷害。

可是如果確認歹徒沒有反抗能力,或真的就地服法不進行反抗後,你依然對其毆打和傷害,這就真的屬於防衛過當了。


再有一點,人們在遭受不法侵害後,所做出的反抗行為是激動和無法控制的本能反應,所以對於受害者的一些過激行為,法律應該根據現實中正常的心理反應給予諒解,而不是去因為罪犯的死亡就需要有人來承擔責任,罪犯侵害他人死有餘辜,可他人自保也完全正常,如果不去反抗,難道靠語言去製作罪犯的行為嗎?根本不現實的,所以這種反抗無論是否過激,都是正當的防衛行為。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這樣才能更有效的打擊罪犯的囂張氣焰,讓所有人面對罪犯時,敢於出手制止和反抗了,這樣才會最快速的給犯罪實施者以制止和打擊,減少了對他人及社會帶來的更大傷害。所以這種對搶奪孩子中導致的人販子傷亡,孩子母親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都屬於正常防衛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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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打死必須算正當防衛!

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前段時間的正當防衛案件給了大家對防衛的正確認識,遇到這樣的情況,必須給予最嚴重的懲罰。

第二:如果媽媽遇到這樣的事情,情緒失控是合情合理,如果失手打死人販,必須是正當防衛,即使現在法律存在爭議,將來也會合法。

第三:人販子的罪行應該大於毒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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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買賣人口的人都讓人恨得牙根癢癢,人販子來搶孩子,媽媽為了孩子錯手殺了人販子一定要算正當防衛,這是每一個有良知的群眾的心聲!

這種人打死都是輕的,應當千刀萬剮,生啖其肉!

然而依照法律裁定的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正當防衛”是《刑法》第二十條內容,整個法條分三款。

第一款: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最有事實依據的一件事就是“崑山寶馬男被反殺案”和“小夥勒死傳銷監工案”了

在受到侵害的過程中,我們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犯罪分子繼續侵害,這當然是正當防衛。

在爭搶的過程當中,【犯罪分子有無停止侵害的跡象】才是判斷錯手殺死人販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重要依據。

我們在爭搶孩子的過程中,如果人販子暴力反抗,為保護孩子我給他一磚頭,這貨已經失去反抗能力,並且孩子已經得救了。咱們就不要補刀了,可以上去踹兩腳,但千萬別給人打殘廢了,以免【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畢竟人類的性命比畜生的重要。

如果在爭搶孩子的過程中,人販子掏出匕首揮舞,為了保護孩子,奪回匕首連捅他N刀。犯罪分子已經對他人構成了嚴重人身威脅,我們採取的是一連串的制止行為,並且事先沒有預謀,這種情況,大抵會判成【正當防衛】。

就這種買賣人口的人渣雜碎,砍他一萬刀都不嫌多!


鑫時空


孩子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如果自家孩子被人販子搶走,那真是挖心掏肝一樣的難受,一家人肯定覺得天都塌了。

網上也有關於人販子當街搶孩子的新聞與視頻,看得人心驚膽戰。那麼,當人販子來搶孩子的時候,媽媽為了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算正當防衛嗎?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什麼叫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當中也有相關的解釋。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還有“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的防衛行為。

如果行為本身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也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知道了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們再來提煉一下正當防衛的幾個構成要件,來檢驗一下題目中的事件是不是正當防衛。

構成要件之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一一“人販子搶孩子”的行為肯定是不法侵害。

讓我們回到題目本身,人販子搶孩子,對於孩子和媽媽來說,這肯定是性質特別惡劣的不法侵害行為。

我們知道,孩子是一家人的命根子。

因為失去了孩子,有的家庭傾盡所有,四處奔波尋找,為此脫離了正常的人生軌跡。

有的人因為對孩子思念成疾,把眼睛哭瞎。

有的甚至因為傷心過度引發其他病症,過早地離開了人世。

因為丟了孩子,給家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心靈創傷。

而那些被拐走的孩子,則成為人販子案板上的魚肉,只能任人宰割。

有的被賣到了缺孩子的家庭,這些孩子就成了人販子掙取昧心錢的“工具”。

而有些則被人販子迫害,弄傷弄殘。

人販子以孩子的慘狀博得人們的同情,這些孩子成為他們賺取不義之才的“搖錢樹”。

還有的孩子被割去了內臟。

這些器官流入黑市,成為人販子賺取黑心錢的又一手段。

可見,人販子搶孩子,是以非法贏利為目的,而不顧別人的死活。

這本身就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非法行為。這種行為對別人及家庭的傷害極大。

而為了制止這種非法行為的產生,孩子的媽媽出於保護孩子,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當然屬於正當防衛。

構成要件之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一一“人販子正在搶孩子”,這充分說明這個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在爭搶孩子的過程中,孩子媽媽身單力薄,而人販子一般是團體做案,有好幾個幫手。

而且人販子也是分析現狀,覺得成功率極高的情況下,才會動手。

可以說,這時候的狀況是千鈞一髮的。孩子媽媽急中生智,順手抓起手邊的重物擊打人販子,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如果媽媽這時候不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孩子很有可能就被搶走。

可以說,在人販子正搶孩子的時候,孩子媽媽對人販子進行反擊,也是一個媽媽本能的反應。她制止了人販子的犯罪行為,保護了孩子的人身安全。

這個舉動無疑是明智的,措施也是得當的,當然屬於正當防衛。

假如人販子搶了一下孩子沒搶過來,轉身就跑了。

而媽媽或者其他什麼人,再追著人販子打,給人販子打成重傷或者打死,那就不屬於正當防衛了。

因為既然人販子跑了,這種搶孩子的不法行為就停止了,你再去追打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就是防衛過當了。

構成要件之三:正當防衛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一一“媽媽失手打死人販子”的行為相對公然搶孩子的行為,並不為過。

國家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媽媽為了制止喪心病狂的人販子搶走自己的孩子,避免孩子人身受到傷害,情急之下,肯定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才會保住孩子。

孩子媽媽的做法,相對人販子公然搶孩子行為的惡劣程度,一點也不為過。

這不但是本性使然,也是一種正當防衛。

題目中說孩子的媽媽是失手把人販子打死的。

試想,如果人販子試圖搶孩子,而沒有成功。

人販子被周圍人攔下,孩子媽媽再糾集一幫人把人販子打死,這樣存在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就是防衛過當了。

可見,媽媽為了保護孩子不被人販子搶走,失手殺死人販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三個構成要件。

因此,媽媽的行為是正當防衛。

我國現在是一個法制社會,人們的法制意識也越來越強。

希望我們在面對一些不法侵害的時候,能夠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情來了,也不要怕事,要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同時,也要臨危不亂,把握防衛的分寸,避免防衛過當。不要因為疏忽大意或者無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傷害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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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書共讀


說起人販子大家都恨,他們為了一點金錢利益而泯滅人性、喪盡天良,害得多少家庭骨肉分離、家破人亡!對於如此的惡人,人人得而誅之!

拐賣兒童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我國《刑法》中對於拐賣兒童犯罪的量罰起點即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甚至可以判處死刑。

人販子搶孩子這種事情最近幾年來在網上流傳的比較多,雖然其中的大部分被證實只是謠言,但是仍有一些真實發生的案例。

面對前來搶奪孩子的人販子,但凡為人父母者都不肯能坐以待斃、聽之任之。如果說,孩子的母親在與人販子爭奪孩子的過程中失手將人販子打死,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一種法律概念,我國刑法《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人販子搶孩子,其行為已經危及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在這種前提下,孩子的母親為了避免孩子落入人販子的手中而積極地採取反抗、制止的行為並無不妥,其本意是在維護孩子的人身自由與生命安全。

由於雙方爭奪孩子的狀態一直存在,這也就意味著人販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持續的。因此,身為孩子的母親只有通過一定的防衛手段讓對方徹底喪失侵害能力,其防衛行為才能算作終止。

所以,不管人販子最終是被孩子的母親打傷也好打死也罷,都是其咎由自取,孩子的母親不需要為此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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