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成武縣法律援助中心對謝某工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份,農民工謝某進入某公司從事包裝工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從用工始,某公司一直沒有與謝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2016年8月17日零點30分左右,謝某在公司車間工作時,不慎被機器擠傷胸部,造成右3、4肋骨骨折、多處挫傷,在成武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1天。事故發生後,某公司僅為謝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就不再過問,謝某和家人找公司商談工傷賠償事宜,但沒有想到,公司卻否認謝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拒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016年11月30日,在他人指引下,謝某到成武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因系農民工工傷賠償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立即啟動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免除家庭經濟狀況審查,當場受理其申請,並安排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師姜國祥承辦此案。

援助律師接手案件後,立即會見受援人瞭解情況,認真分析案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案應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由於某公司未與受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謝某與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就無法認定工傷,認定不了工傷,要求某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是不可能的。援助律師圍繞受援人與某公司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一案件關鍵點全面蒐集證據材料,取證完畢後,及時代書工傷認定申請書,幫助受援人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2017年3月16日成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之傷為工傷。工傷認定書生效後,援助律師又代書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請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受援人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作出鑑定,2018年3月22日菏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鑑定結論書,評定申請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十級,無生活自理障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生效後,援助律師徵得受援人同意,及時代理受援人向成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受援人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生活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全部工傷待遇。立案後,承辦人將證據進行分類編號,製作證據目錄,對受援人應得的賠償費用逐項進行詳細計算,製作費用清單,為開庭做好準備。

成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庭審中,某公司代理人辯稱,申請人與其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錯誤,某公司不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申請人賠償要求過高,無依據。援助律師圍繞本案審理焦點進行了充分舉證,發表了詳實代理意見: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的事實清楚,經申請人申請,成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認定申請人之傷為工傷。二、被申請人公司未為申請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三、申請人因工傷致十級傷殘,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生活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人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就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及賠償標準與某公司的代理人進行了激烈辯論。為減少訟累,讓受援人儘快獲得賠償,承辦人積極配合勞動仲裁庭進行調解。

在援助律師的不懈努力下,經庭後多次調解,某公司最終同意一次性支付受援人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共計45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成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案件點評】

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未投保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職工的全部工傷待遇。本案農民工謝某,在為用人單位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致殘,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通過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最終與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獲得了應有的賠償,切實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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