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小坏人”的专门法律?

近日,广西南宁某学校初二学生追砍同学的事件,由于无法对其进行处罚而引发热议,学校称该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故不能做开除决定。而警方则称该学生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没有触犯刑法规定的那八种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小坏人”的专门法律?

这种处理决定值得深思,首先,是入刑年龄的问题,现在刑法规定的入刑年龄是14周岁,而几十年前的14周岁和现在的14周岁不可同日而语,应适当提前入刑年龄。

其次,即使不能对该学生进行处罚,也应该加大对监护人的处罚力度。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小坏人”的专门法律?

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小坏人”的专门法律,然而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保护,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如何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确保祖国的花朵不提早凋谢,确实值得引起关注。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保护“小坏人”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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