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業動態研究:民促法送審稿發布,堅持推進分類改革

教育行業動態研究:民促法送審稿發佈,堅持推進分類改革

民促法送審稿發佈,核心仍是堅持推進民辦教育分類改革。

此次送審稿在此前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與完善,其內在核心均是要加強分類制度的規範管理,以促進民辦教育穩定、健康發展,但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送審稿更加突出了實質性分類“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部分條款旨在消除以“非營利性”之名行“營利性”之事的灰色地帶,並明確了分類支持措施,肯定了關聯交易的合法性,且對民辦學校設立與審批、辦學自主權等關鍵要素作出了說明,使得監管更加細緻、具體,有法可依、有法可循。需要說明的是,此次為送審稿,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未來可能將進一步修訂,最終定稿如何仍待持續關注。

高等教育:原則上併購邏輯不受影響,可能加速營利性變更

原則上,民辦高校可進行營利性登記,因此可不受第12條規定限制,外延併購邏輯不受影響,但未來將更傾向於標的先做營利性變更再考慮對其兼併收購,此舉可能會加速目前尚未作出選擇的標的提前進行營利性變更。同時,由於第7條規定,營利性獨立學院的母體高校可能被強制性退出,出售意願增強,使得潛在的獨立學院標的數量增加。民辦高校進行營利性變更後,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減少、土地非劃撥使得獲取成本增加,導致綜合運營成本上升,未來的風險點主要在於盈利水平的下滑,需要修煉內功,以高質量辦學獲得市場認可,通過在校學生人數增長、學費提價及多元化自身教育業務等來對沖影響。

K12教育:不確定性增強,關注內生增長

送審稿影響最大的當屬涉及義務教育階段的K12教育。首先,我們認為根據起草說明,集團化辦學主要從法人治理結構角度出發,限制了同一舉辦者法人同時舉辦多所民辦學校的緊密型學校集團的辦學行為,對於多所學校存在多個獨立法人的鬆散型學校集團,目前的語境下暫時未看到明確的限制。此外,協議控制包括多種類型,而港股教育企業上市的VIE架構主要涉及其中的“獨家諮詢和服務協議”方式,第12條中“協議控制”所指的具體含義及相關類型,仍需後續立法的進一步說明。送審稿增加了民辦K12學校面臨的不確定性風險,如若落地,未來涉及K9的民辦K12學校上市,依靠當前搭建VIE架構轉移利潤的模式可能受阻;如若再溯及過往,含K9的教育上市公司未來存在因剝離小學、初中資產導致的業績下滑風險(溯及過往會與第45條存在部分矛盾),且併購受限的情況下將更傾向於選擇自建擴建等內生增長方式。

學前教育:非營利享受政策優惠但限價,營利自主定價

幼兒園按要求未來要二八分,80%成為公辦園或民辦普惠園,可享受政府生均經費補助及土地、房租、所得稅等優惠,但代價是不能自主定價,政府對其收費進行最高限價;剩下20%選擇成為營利性民辦園,將不再享有政府補貼及相關優惠政策,但能夠進行市場定價。此外,根據第12條,針對學前教育領域普遍存在的加盟連鎖現象,要注意集團化辦學是否通過加盟連鎖模式控制了非營利性資產。

教育培訓:學科輔導“先證後照”,素質/職業教育簡化設立流程

學科輔導實行“先證後照”的審批制,設立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提高了辦學門檻,有利於行業規範發展,不合規中小機構的出清將有利於行業龍頭加速獲取生源,市場集中度有望提升。素質教育可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不需在教育部門辦理前置許可,簡化設立流程,預計辦學門檻的適當降低將增加市場中的素質教育供應商數量,具有優質素質教育內容、渠道佈局完善的企業更易脫穎而出。此外,面向成人的職業教育培訓也同樣受益於辦理流程的簡化。

在線教育:適應形勢,加強規範

送審稿明確在線學歷教育必須取得辦學許可和互聯網經營許可“雙證”,而在線培訓機構及提供教育服務的互聯網技術服務平臺首先應當取得互聯網經營許可,其次開展需取得辦學許可的教學活動時還需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並新增互聯網技術平臺“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機構或者個人的主體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和登記”。


文源:上海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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