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車「走後門」夾傷手腕,責任如何劃分?

經常乘坐公交的市民也許有這樣的經歷:高峰期拼盡力氣上車廂,前門上不了,有的乘客也要從後門把自己硬“塞”上去。近日,上海某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走後門”被夾傷,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賠的案件。這種狀態下如何劃分責任呢,來看看案件情況吧!

乘客上車“走後門”夾傷手腕,責任如何劃分?


去年九月的一天下午,五十歲的葉大媽在站牌處等公交車。未久,公交車便從遠處駛來,車停下之後公交車司機打開了前後兩扇門。而此時葉大媽位於公交車後部,為了方便,她選擇了就近從後門上車。

然而葉大媽右腳剛要踏入車門時,後車門便關上了,夾傷了葉大媽剛伸入車內的左手的手腕,葉大媽拼命拍門,司機聽到叫喊聲將門打開,葉大媽才得以掙脫。

法庭之上,葉大媽訴稱,當時她在公交車後部,是為了方便才從車輛後門上車。可是她右腳剛踏入車門時,司機就故意把後車門關上了,夾住了她的左手手腕,是她拼命拍門司機才將後車門打開,之後葉大媽從前門上了車。

車輛行進不久,葉大媽的左手腕腫了起來,為此葉大媽聯繫了公交車調度室,要求車隊陪同就醫。在遭車隊拒絕之後,葉大媽無奈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民警趕至車隊後,公交公司方面才陪同葉大媽去醫院就診。

葉大媽傷情穩定之後,就賠償事宜與公交公司交涉未果。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處公交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近1.5萬元。

公交公司以葉大媽所述與事實不符為由請求駁回葉大媽的訴訟請求。公交公司稱事發時,車輛後門乘客已下車完畢,駕駛員應該關閉後門,並不存在故意夾傷乘客的故意。關門過程中,葉大媽突然衝到後門要上車,當時車輛後門尚未完全關上,駕駛員發現情況後立即採取了措施,後門關閉時並未夾到葉大媽的左手腕。葉大媽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公交車輛前門上車後門下車,她自己強行從後門上車,負有過錯,因此葉大媽受傷與公交公司無關,應該自己為其行為和後果買單。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之時,公交車駕駛員打開了車的前後兩扇門,原告位於公交車後部,因此就近從後門上車,原告右腳剛要踏入車門時,恰逢駕駛員將後車門關上,夾傷了原告已伸入車內的左手手腕。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公交車輛前門上車後門下車的通行慣例,原告就近從後門上車,具有一定過錯。車輛駕駛員因為位置關係,無法全面確認車輛後門乘客上車情況,故關閉後車門,夾住了原告左手手腕,導致原告受傷,駕駛員有觀察不利的瑕疵。

綜合原被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公交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共需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4千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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