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判斷智慧貢獻 合理限定保護範圍

客观判断智慧贡献 合理限定保护范围

【弁言小序】

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由其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限定,權利要求書也成為專利無效及專利侵權案件中最重要的審查對象。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經常會引用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對權利要求中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徵進行解釋。然而,筆者發現,部分專利權人在使用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進行解釋時往往會脫離權利要求本身,僅憑專利說明書和/或附圖來解釋其技術方案,以期相對於請求人提交的現有技術證據而言具備創造性。客觀判斷一項專利對於現有技術做出的智慧貢獻,讓專利權人享有合理的權利保護,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是無效宣告程序的功能之一。本文通過一個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具體分析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如何客觀理解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從而客觀評價專利對於現有技術做出的智慧貢獻。

【理念闡述】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上述規定對於理解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實際上給出了兩個層次,一是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二是可以使用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實際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當事人,特別是專利權人,經常會援引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上述規定使用說明書和/或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下位化解釋,以期區別於現有技術從而使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但是,使用說明書及其附圖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並不是無限制的,過度使用說明書及其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會使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縮小到具體實施方式的範圍,這樣就失去了權利要求書存在的價值,顯然也是專利權人不希望看到的。

筆者認為,一方面應從權利要求本身限定的內容出發來理解,另一方面也不能忽略說明書及其附圖的解釋說明的作用,一旦權利要求中出現了含糊不清的技術術語或表達時,適當結合說明書及其附圖的解釋對權利要求進行解讀。這樣的操作方式能夠很好地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間的利益,可以使公眾清楚一項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從而進行合理規避。

【案例演繹】

針對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的某無效宣告請求案,涉案專利涉及一種醫用體外碎石機,用於通過體外碎石機的衝擊波的振盪來治療泌尿繫結石。現有技術中通常碎石機會設計一個固定的長焦點,大多數廠家在130mm左右,部分是150mm,個別是110mm,利用水囊漲縮來改變焦距。理論上用長焦距適用人群更廣,但長焦距用在較短距離時會遇到水囊漲縮和保持形狀的困難;另外一個被忽略的問題是長焦距用在短距離時,會產生能量密度較大的問題,在距離焦點60mm處,150mm焦距波源的入射面積是110mm的1.5倍,這樣,長焦距波源用來治療短距離結石就比短焦距波源容易造成皮膚損傷,所以理想的狀況是碎石機能夠根據不同的患者選用合適的焦距,也就是可以改變焦距。但是,在碎石機上焦點是碎石機結石精確定位的基準點,它的位置不能隨意改變。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本技術提出碎石機變焦衝擊波源,通過改變聚焦透鏡和透鏡安放位置,在保持焦點不變的情況下,實現多點變焦,從而解決現有技術之不足。根據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核心技術在於,設置可拆卸的聚焦透鏡支架,根據實際需求選擇適當的聚焦透鏡及其相應的支架,即改變了現有技術中的透鏡組件,從而僅使用一套設備就可以實現多組不同焦距的聚焦透鏡的體外碎石操作。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在描述碎石機結構時僅限定了該碎石機包括透鏡組件,未限定透鏡組件的具體結構,其具體結構在權利要求3、4中才進行了進一步限定。

在本無效宣告請求案中,請求人提交的用於評述創造性的證據均為上述現有技術中的碎石機,其聚焦透鏡不可輕易拆卸。

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當庭強調本專利的透鏡組件與請求人提交的證據中的透鏡組件不同,本專利的碎石機可通過不同的透鏡支架及透鏡的組合從而實現不同焦距透鏡的更換,因而本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相對於請求人提交的證據具備創造性。

反觀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不難發現,本專利對於現有技術做出的智慧貢獻,即為設置可拆卸的聚焦透鏡支架,然而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碎石機與現有技術相比差異不大,因此合議組並未支持專利權人對於權利要求1使用說明書及附圖來解釋的這一主張,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透鏡組件並未有進一步的限定,因而對其含義的理解不應引入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解釋,目前權利要求1中對於“透鏡組件”的描述並未使其區別於現有技術,故權利要求1相對於請求人提交的證據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而在本專利權利要求3、4中,專利權人對“透鏡組件”進行了具體限定,從而使得本專利區別於現有技術,本案合議組在此基礎上支持了專利權人的主張,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中具體給出瞭如下認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3、4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通過設置對應的變焦支架將130mm或110mm聚焦透鏡安裝在150mm聚焦透鏡所適用的碎石機外殼上的技術手段,當其改變焦距時,只要改變對應的支架和透鏡即可,無需改變原焦點的位置,避免了焦點的變化,也就不需要重新調焦點、對焦點,不需要改變定位位置。而證據3中的碎石機雖然聲透鏡的焦點深度距反射體平面在一定的範圍內可調、可深、可淺,但由於其聲透鏡是不可更換的,所以其可調整的範圍相對於本專利來說是有限的。證據4中雖然提及了不同焦距透鏡是可以更換的,但是證據4中沒有說明其更換透鏡的手段是通過設置對應的透鏡支架來實現的,而且證據4中也明確指出只有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才可對透鏡進行更換,使用者和操作者是不允許進行此項操作的,而且變換後必須經過生產商對其進行校準並就是否符合註冊產品標準進行檢測確認。由此可見,證據4中的碎石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必須有專業人員在才可以進行不同聚焦透鏡的更換的。綜上所述,證據3和證據4均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3-4的附加技術特徵,而且證據3和證據4均未給出在150mm聚焦透鏡上設置相應的支架來安裝130mm和110mm聚焦透鏡的技術啟示,同時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權利要求3-4的附加技術特徵屬於本領域的常規技術手段,且權利要求3-4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相對於請求人所提交的證據而言取得了一定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3-4相對於證據1-4及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在此基礎上,宣告本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2、5-6無效,在權利要求3-4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通過該無效案件的審理可以看出,對於權利要求的理解而言,首先應從權利要求的技術術語本身入手,只有在本領域技術人員因某技術術語含混不清,導致無法清楚判斷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時引入說明書及其附圖的解釋,才是客觀並且合理的。

此外,由於實用新型專利在我國不需要經過發明專利那樣的實質審查,所以很多實用新型專利即使最後獲得了專利權,其權利本身也不如發明專利穩定。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往往也傾向於將技術特徵限定得少一些,從而使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更大一些,這樣雖然授權後可能獲得的權利範圍大於申請人對現有技術做出的智慧貢獻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但同時由於權利要求保護範圍限定的過大,導致該專利權被無效的風險也更大。這種風險有可能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修改權利要求或宣告與技術貢獻不相稱的權利要求無效、保留限定出技術貢獻的權利要求而得到解決,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無效宣告程序實際上也起到了將實用新型專利限定到合理的保護範圍、提高其專利穩定性的作用。(劉暢丨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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