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唯物主義視域中的規範正義—一種可能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

林育川

摘要

馬克思恩格斯的歷史唯物主義不是立足於歷史相對主義的立場反對一切規範正義,而是反對那些自稱普適的和永恆的規範正義; 他們所認同的規範正義同樣不是某種非歷史的價值懸設,而是從資本主義社會中歷史地產生出來的社會主義規範正義。我們可以通過澄清馬克思恩格斯對於社會主義正義的確切態度來挖掘他們文本中的規範性價值觀,並借鑑當代西方左翼正義理論的有益思想資源來建構一種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這種正義理論契合於歷史唯物主義,因為它是適用於後資本主義時代的正義理論,是從克服資本主義結構性缺陷的社會主義因素的現實化進程中產生出來的正義理論; 同時它也是規範的而非描述性的正義理論,是能夠從狹隘的分配領域之調解延伸至社會經濟制度之改革的規範性正義理論。

在馬克思正義問題的研究中,自段忠橋教授提出在歷史唯物主義與馬克思的正義觀念之間劃界,即將前者界定為科學理論而將後者界定為規範理論,並宣稱二者相互無涉之後,再度引發了學界對於歷史唯物主義與正義之間關係的爭論。筆者認為,儘管歷史唯物主義與規範的正義觀之間存在緊張,但二者並非截然對立、相互無涉的關係。歷史唯物主義反對普適的和永恆的規範正義觀,但馬克思在批判資本主義社會時在歷史唯物主義的限度內接受了社會主義正義觀。不過,馬克思堅信: 社會主義的正義觀不能夠成為社會解釋和社會變革的決定性因素,共產主義社會將是一個超越正義的社會。當前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的建構需要從三個方面,即馬克思恩格斯關於社會主義分配正義的確切觀點、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規範性價值觀以及當代西方左翼正義理論中汲取營養,同時必須注重激活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生長出來的具有“現實性”的社會主義因素。只有這樣,才有希望建成既在社會“現實”中有根基、又具有前瞻性價值追求的規範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 一種契合於歷史唯物主義的規範正義理論。

一、不兼容於歷史唯物主義的正義觀

在近代和當代的多元正義觀之中,並不是所有的規範正義與歷史唯物主義不兼容,只有那種把自身標定為普適和永恆的、並且自詡為規導人類行為的首要標準的規範正義,才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對立面。易言之,歷史唯物主義反對的是非歷史的正義觀———自然正義和永恆正義,否定的是自詡為社會改造之首要動力的正義觀。

弄清楚歷史唯物主義反對何種正義觀,首先得對歷史唯物主義有一個較為清晰的界定。歷史唯物主義一般被認為是馬克思恩格斯理解人類社會發展進程及其規律,特別是分析社會的物質生產方式、經濟基礎與意識形式之間關係的理論。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闡釋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時針對的首要目標就是青年黑格爾派的“自我意識”。“歷史不是作為‘源於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識’中而告終的,歷史的每一階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質結果,一定的生產力總和,人對自然以及個人之間歷史地形成的關係,都遇到前一代傳給後一代的大量生產力、資金和環境。”

在後來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馬克思有過一個經典的表述: “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

從上述歷史唯物主義的核心觀點來看,觀念意識形式與社會存在( 經濟結構) 之間的關係是:其一,特定的觀念意識形式產生於特定的社會經濟結構; 其二,特定的觀念意識形式決定於特定的社會經濟結構。就前者而言,因為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開啟需要面對各種既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形成的觀念意識自然是源於對這些既定前提的理解和評價,所以在來源上揭示觀念意識形式的附屬性質並不困難; 但就後者而言,馬克思並沒有非常清晰地闡釋觀念意識形式在何種程度上或者什麼意義上決定於這些既定前提,因為一個東西源於另一個東西,並不能推出前者完全決定於後者。比如一顆參天大樹是從一顆樹的種子長成的,但並不能說這顆種子決定了這顆樹後來成長的面貌,正如《晏子春秋》所言: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同樣的種子在不同的環境下成長為不同樣態的植物。生物尚且如此,何況人類。人的觀念意識形式不獨反映了客觀的經濟基礎,而且也體現了人的自由意志和主觀的價值追求,這意味著觀念意識形式並非純粹被動地決定於經濟基礎。恩格斯在19 世紀90 年代批判當時部分青年馬克思主義者的“經濟決定論”傾向時對此問題有所反思,他把上述的決定關係理解為“歸根到底”意義上的決定。然而,“歸根到底”意義上的決定仍然是從根源上去理解的決定。如果上述的理解是正確的,那麼馬克思恩格斯的歷史唯物主義中最確定的原則就是觀念意識形式源於社會的經濟結構( 經濟基礎) 。

立足於歷史唯物主義,馬克思恩格斯從其來源及社會功能兩個方面對正義理論展開批判。

首先,馬克思恩格斯明確反對存在永恆正義。馬克思的批判主要指向蒲魯東,因為蒲魯東號稱他發現了歷史永恆的基礎,即公平。恩格斯也對蒲魯東的永恆公正提出了尖銳的批評: “法學家把所有這些法的體系中的多少相同的東西統稱為自然法,這樣便有了共同點。而衡量什麼算自然法和什麼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則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現,即公平。於是,從此以後,在法學家和盲目相信他們的人們眼中,法的發展就只不過是使獲得法的表現的人類生活狀態一再接近於公平理想,即接近於永恆公平。而這個公平則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係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聖化的表現。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 1789 年資產者的公平要求廢除封建制度,因為據說它不公平。在普魯士的容克看來,甚至可憐的專區法也是對永恆公平的破壞。所以,關於永恆公平的觀念不僅因時因地而變,甚至也因人而異,這種東西正如米爾柏格正確說過的那樣,‘一個人有一個人的理解’。”

其次,馬克思恩格斯並不認為正義具有首要的社會改造功能。在蒲魯東那裡,支配社會生活的最高原則是公平,公平就是“各社會中起調節作用的、有機的、至高無上的、支配其他一切原則的基本原則”。 然而,馬克思恩格斯顯然認為這個最高原則是物質生產方式,他們否認正義具有決定性的社會批判功能。正如艾倫·伍德( Allen Wood) 所言,馬克思批判正義“並不是因為( 如某些人所說) 馬克思本人厭惡‘道德說教’,也不是因為他對社會現實持一種‘非道德的’態度。毋寧說,這要歸因於他對法權概念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評價,因為馬克思認為,法權制度在社會生活中僅僅扮演次要的角色; 與以往大多數社會思想家的傾向不同,他覺得作為社會合理性尺度的法權概念並不那麼重要”

然而,如果說馬克思恩格斯的歷史唯物主義有低估正義觀念之社會調節或者改造功能之嫌疑的話,伍德的結論則坐實甚至強化了這種低估。筆者同意凱·尼爾森( Kai Nielsen) 的一個看法,即伍德在有些馬克思本人並沒有下結論的地方過度地概括了他的基本觀點。“作為一個歷史唯物主義者,馬克思可能會否認經濟關係受法權關係調節。但可能也認識到,經濟基礎需要上層建築,而且法權關係能夠也的確影響到了經濟關係,儘管經濟關係是首要的,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是一種相互作用或互為因果的辯證關係。所以,沒有理由認為馬克思會相信正義原則是理所當然的毫無效用的。”馬克思的確沒有過多論及觀念意識形式的反作用,但他也沒有排除這種可能性。與馬克思不同,晚年的恩格斯多次強調了各種觀念意識形式的反作用,他在1890 年給布洛赫寫的信中最為清晰地表達了這一點: “根據唯物史觀,歷史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到底是現實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對歷史鬥爭的進程發生影響並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 階級鬥爭的各種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勝利了的階級在獲勝以後確立的憲法等等,各種法的形式以及所有這些實際鬥爭在參加者頭腦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學的理論,宗教的觀點以及它們向教義體系的進一步發展。”

二、歷史唯物主義視域中的兩種正義觀

由於不認同觀念意識形式能夠為社會改造提供首要的推動力,馬克思恩格斯並沒有提出自己的正義理論,但他們在與當時各種社會意識的鬥爭中卻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兩種不同的正義觀: 一種是資產階級的正義觀,一種是社會主義或者共產主義的正義觀。在歷史唯物主義的視域中,前者是作為決定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分配製度在觀念層面的反映,後者是指人們在認識到生產力的發展與舊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之間衝突的基礎上產生出來的克服這種衝突的正義觀念。

遺憾的是,在筆者看來,學界對馬克思對待這兩種正義觀的態度多有誤解。

誤解之一,是認為馬克思接受資本主義的正義標準。伍德在論證馬克思拒斥正義的時候曾提出這樣的觀點,即馬克思不僅沒有批判資本主義社會是一個不正義的社會,而且認為資本主義剝削是正義的。筆者將重點分析後一點。伍德提供的論據主要來自於馬克思的《資本論》。在分析資本家通過購買和使用勞動力獲得剩餘勞動時,馬克思指出: “勞動力的價值和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的價值增殖,是兩個不同的量。資本家購買勞動力時,正是看中了這個價值差額……在這裡,他是按照商品交換的各個永恆規律行事的。事實上,勞動力的賣者,和任何別的商品的賣者一樣,實現勞動力的交換價值而讓渡勞動力的使用價值。……貨幣佔有者支付了勞動力的日價值,因此,勞動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勞動就歸他所有。勞動力維持一天只費半個工作日,而勞動力卻能發揮作用或勞動一整天,因此,勞動力使用一天所創造的價值比勞動力自身一天的價值大一倍。這種情況對買者是一種特別的幸運,對賣者也決不是不公平。”伍德不接受關於馬克思在此處使用反諷手法來表達資本主義不正義的解讀。反之,他認為馬克思的確認為勞動力的買賣是正義的,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也是正義的。

伍德還援引了《資本論》第三卷的一段話,並從中概括出馬克思的正義觀: “生產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交易的正義性在於: 這種交易是從生產關係中作為自然結果產生出來的。這種經濟交易作為當事人的意志行為,作為他們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為可以由國家強加給立約雙方的契約,表現在法律形式上,這些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這個內容本身的。這些形式只是表示這個容。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 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奴隸制是非正義的; 在商品質量上弄虛作假也是非正義的。”由於馬克思的正義觀被概括為“與生產方式相一致的,就是正義的”,伍德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判定剝削是正義的,因為剝削是由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所決定並與之相適應的。

但是,伍德的論證顯然缺乏說服力,原因如下: 第一,伍德在此犯了一個混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的錯誤。當馬克思說剝削是符合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因而是正義的,他是在做一個事實判斷,至於馬克思是否在價值判斷上將剝削視為正義,我們無法直接從馬克思的事實判斷中推出來。伍德從馬克思的事實判斷中直接推出馬克思沒有譴責資本主義社會為不正義,從而得出馬克思認同資本主義正義觀的結論。第二,資產階級的正義觀顯然是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觀念意識形式,是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馬克思不可能認同或者接受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不然就很難解釋馬克思對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人權等價值的批評。另外,剝削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因而是正義的這一提法有兩層意思: 第一,剝削來自於或者決定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 這是適應的涵義) ; 第二,剝削由於被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決定而成為正義的。為什麼來自於或者決定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東西就是正義的? 答案自然是因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就是符合正義的。然而,馬克思並沒有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視為理所當然是正義的或者永遠是正義的,他既承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合理性,也認識到其歷史侷限性,即將其視為必然趨向於滅亡的有缺陷的制度,並致力於變革這種生產方式。因此,即便把剝削或者其他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正義性追溯到其生產方式本身的正義性也無濟於事。第二,當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的交易制度或者分配製度是正義的時候,他要表達的是這種制度符合於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或者說他關注的與其說是表達他自己對於資產階級正義觀的價值判斷,不如說是在強調歷史唯物主義關於觀念意識形式決定於經濟基礎的原理。所以,“與生產方式相一致就是正義的”並非馬克思所持的正義觀,資產階級的正義觀也不是他在價值維度上認同的正義觀。

誤解之二,是錯認了馬克思藉以批判資本主義社會的正義觀念。與伍德不同,布坎南( Allen Buchanan) 認為馬克思的確有一個譴責資本主義不正義的維度,他將其稱為馬克思的“內在批判”視角: “他( 指馬克思———引者注) 有時也的確把資本主義的正義概念和權利概念反過來批判資本主義自身,這我稱之為馬克思的內在批判”。 然而,布坎南錯誤地認為馬克思用於批判資本主義社會的工具是資本主義的正義概念,其原因在於布坎南武斷地把自由和平等均視為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 “在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領域流行的正義觀念和更為具體的分配正義觀念都非常強調自由和平等的地位。通過把視角限定在勞動工資的交易本身,那些為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所迷惑的人就能支持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並證明這種勞資關係是合法的,而最後整個社會關係也是建立在這種理念之上”。 很難想象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或者價值觀都是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按照這樣的理解,如果說共產主義社會是一個超越了正義、平等乃至自由等價值的社會,那麼根本就不會有社會主義的意識形式,或者社會主義的自由、平等和正義理念或價值觀。

實際上,不僅存在不同於作為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自由、平等和正義觀念,而且馬克思對於資本主義社會的批判就有一個基於社會主義正義觀( 或者其他價值觀) 的視角。伍德不認同這種視角的合法性: “有人可能認為,通過運用一些與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正義或權利標準,資本主義是可以被斥責為不正義的。毫無疑問,資本主義可以受到這種方式的譴責,然而,由於任何這樣的標準都根本無法合理地適用於資本主義,……試圖把後資本主義的法權標準( 無論你怎樣理解它們)應用於資本主義的生產活動,這隻能從某種作為永恆法權結構———憑藉這種永恆結構,人們可以衡量當前事務並發現其訴求———的後資本主義社會的視角才能推導出來。” 然而,伍德在此似乎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 及其意識形態) 與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 及其意識形態) 截然分割開了,完全否定了後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實際上可以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變革而逐漸產生出來。塞耶斯( Sean Sayers) 也反對伍德的這一論斷: “社會主義是從資本主義發展而來的。後資本主義社會並不像伍德所說的那樣,完全外在和迥異於資本主義,相反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和本質的聯繫。”

在筆者看來,馬克思在闡釋其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時曾談到這一點: “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 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藉以意識到這個衝突併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這就是說,與經濟基礎的變更同時出現的還有人們對於生產力與經濟基礎之間衝突的意識以及試圖克服這種衝突的意識。所以,在無產階級提出改造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措施( 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提出的十條措施) 的同時,人們就會自然而然產生克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之缺陷的社會主義觀念( 如《共產黨宣言》中所闡述的“自由人聯合體”思想) ,這些社會主義觀念( 自由、平等和正義等觀念) 當然可以用於批判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方式及其社會制度。

另外,胡薩米( Ziyad Husami) 指出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內部闡述社會主義意識形式的另一種可能性: 觀念意識形式不僅決定於生產方式,而且決定於階級利益,無產階級能夠立足於自身的階級利益,洞察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與生產力發展之間的衝突,發展出譴責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其不合理制度的社會主義正義觀念。胡薩米還指出馬克思本人並不排斥運用社會主義的正義觀去譴責資本主義,他舉例證明了馬克思曾立足於共產主義社會來批評階級社會中土地私有權是荒謬的: “從一個較高級的社會經濟形態的角度來看,個別人對土地的私有權,和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私有權一樣,是十分荒謬的。” 接受這樣一個批判視角,我們就能夠合理地把馬克思對剝削的批判視為基於社會主義正義觀對資本主義不正義的譴責。

從以上分析來看,馬克思是在其歷史唯物主義的視域中理解資產階級正義觀和社會主義正義觀的。首先,儘管他承認資產階級正義觀的歷史合理性( 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他並沒有在價值層面上認同或者接受這種正義觀; 其次,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社會的批判的確有一個基於社會主義正義觀的視角,但他總是擔心社會主義的正義論者不恰當地誇大正義理論的社會解釋和批判功能; 最後,馬克思沒有提出自己的正義理論,這很可能是因為他的歷史唯物主義理論否定了正義理論具有根本性的社會解釋和批判功能。

三、馬克思主義規範正義理論的重構: 必要性及可能路徑

也許是基於對永恆正義的拒斥以及對正義觀念之社會解釋和批判功能的質疑,馬克思恩格斯沒有提出自己的正義觀。當然,我們也發現晚年的恩格斯在批判經濟決定論時多次強調了意識形態對於經濟基礎的反作用。目前人們似乎越來越傾向於認為馬克思低估了意識形態的反作用,低估了正義觀念的社會解釋和批判功能; 而這種低估源於馬克思基於19 世紀資本主義社會的經驗性事實,高估了無產階級激進的暴力社會革命的可能性,以及誤認為共產主義社會是一個超越正義的社會。

如果這種判斷屬實,在財富分配仍然存在嚴重不平等的當代世界,重構馬克思主義的正義觀就顯得非常必要和急迫。不過,這種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不應該是伍德所言的被動地適應於特定的生產方式的描述性正義,也不是普世的和永恆的規範正義理論,如傑弗裡·雷曼( J. H. Reimay) 所言的“一種說明在所有人類社會中什麼是真正正義的或者不正義的理論”,而是適用於後資本主義社會的相當長曆史階段的規範正義理論。

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主義規範正義觀的重構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汲取思想資源: 其一是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正義觀; 其二是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規範性價值觀,包括其規範的自由觀、平等觀或者人性觀等等內容; 其三是包括羅爾斯的《正義論》在內的西方左翼正義理論。只有將以上三個方面的思想資源置於歷史唯物主義的視域下進行重構,才能呈現出一種具有社會解釋力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當然,這種重構工作也會是異常艱難的: 首先必須時刻警惕自己對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解讀是否存在過度詮釋乃至誤讀,其次必須注意到馬克思恩格斯與當代西方左翼正義論者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問題時存在問題意識和解決思路上的異質性。

就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社會主義或者共產主義正義觀而言,學界爭議頗多。在胡薩米對伍德的回應中,他把《哥達綱領批判》中的“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分別視為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分配正義原則。其中,社會主義的分配正義原則包括: “( 1) 平等權利或者待遇平等的形式原則; ( 2) 依據勞動貢獻的比例而獲得報酬的實質原則。” 不過,在不少學者的心目中,《哥達綱領批判》是馬克思反對拉薩爾的分配正義理論的經典文本,他們對那種認為馬克思在該文本中表達了自己的正義觀的理解很不以為然,因為馬克思本人就在文中明確指出,在所謂分配問題上大做文章並把重點放在它上面是根本錯誤的。然而,如果我們退一步,不再把社會改造的重點放在分配上面,不再把分配看成一種不依賴於生產方式的東西,而是把分配正義作為生產方式變革的輔助性工具,那麼馬克思還會堅決反對公平的分配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馬克思在文中把平等分配視為資產階級法權並且揭示了平等權利本身的缺陷,但他也承認這種弊端在共產主義社會的第一階段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說馬克思承認它是有歷史合理性的。這表明馬克思站在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上默認平等分配作為社會主義階段的正義原則。當然,馬克思也認同在公平分配原則之前,需要優先支付用於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等的後備基金或者保險基金,優先支付滿足公共需要的支出( 如教育和保健設施) ,優先補償喪失勞動能力者,等等。至於共產主義階段的按需分配,馬克思的原意是在生產力充分發展的共產主義高級階段,社會成員將共享社會財富,他們自身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可以直接從社會總產品中獲取,分配正義將被超越。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發現一種不夠發展的( 或者初級的) 按需分配也是契合於馬克思對於分配正義的思考的。在筆者看來,初級的按需分配就是在社會產品的分配中優先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即維持生存、接受基礎教育、獲得基本醫療保障等方面需要。這種初級的按需分配又是與馬克思所接受的社會主義分配正義原則相一致的。行文至此,一種優先滿足基本需要的平等主義分配正義躍然紙上。有趣的是,馬克思是在極其尖銳地批判分配正義的過程中洩露了他認同某種社會主義分配正義的“秘密”,這一點恰恰反映了他的歷史唯物主義理論無法徹底地拒斥分配正義,因為分配正義即便是附屬性的、存在弊端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當然,也有學者致力於從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挖掘可用於建構其正義理論的規範性價值。佩弗( R. G. Peffer) 認為馬克思的文本中有一個規範性的道德視角,這個規範的道德視角是建立在作為自我決定的自由、人類共同體和自我實現之上的。不過,他認為作為自我決定的自由在三種價值之中是最基礎的,並且是一種非道德的善,可以在其基礎上重構馬克思的積極自由觀,進而建構馬克思的正義理論。在佩弗看來,從一種非道德的善出發建構的馬克思正義理論可以削弱甚至避開來自歷史唯物主義的批評,因為這種正義理論的根基並不是某種道德意識形態。佩弗顯然得到了伍德的啟發,伍德在回應胡薩米的批評時區分了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 non-moral goods) ,前者是權利、正義美德等觀念,後者則是自我實現、共同體和自由。不過,伍德並非想建構馬克思的正義觀,而是想論證馬克思對於資本主義的批判是基於上述非道德的善而不是基於道德。儘管佩弗和伍德的理論意圖不同,他們對馬克思思想中非道德的善的挖掘客觀地呈現了與歷史唯物主義兼容的那些重要價值觀。從這個角度看,馬克思思想中的自我實現、共同體和自我決定的自由等非道德的善,的確可以作為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建構的重要價值觀。

至於包括羅爾斯在內的西方左翼學者的正義觀,它們已經或多或少地反映了馬克思主義在正義問題上的立場和觀點。即便是表面上看離馬克思主義陣營甚為遙遠的羅爾斯,情況也是如此。除了其差別原則與馬克思主義關注弱勢群體的理論品格有著親和性外,羅爾斯本人多次對來自馬克思主義陣營的批評作出回應並修正了自己的理論。比如他在《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中接受馬克思主義者對其保護私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批評: “雖然生產資料方面的財產權是得到容許的,但這種權利不是一種基本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現存條件下必須服從於這種需要,即它應該以最有效的方式滿足正義原則。” 他還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表示接受佩弗從馬克思主義正義觀的立場對其提出的批評並進一步修正自己的正義原則。① 認同馬克思主義的左翼學者則是通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資源批判羅爾斯的正義論,建立自己的正義理論,如柯亨從平等主義原則、佩弗從基本需求和平等的自由價值的視角批評羅爾斯,進而闡述自己的更加親和於馬克思主義的正義觀念。

客觀地說,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已經整合了以上三個方面的資源,特別是佩弗通過改造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已經建構出了一種更重視平等和積極自由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遺憾的是,以柯亨和諾曼·傑拉斯等人為代表的多數西方馬克思主義正義論者並沒有很好地兼顧規範正義與歷史唯物主義。另一方面,他們的理論建構主要立足於西方社會的歷史經驗和社會現實,因而不像他們宣稱的那樣具有普適性。這兩個方面的不足恰恰給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的建構留出了空間。

四、餘論: 歷史唯物主義規範正義理論何以可能

不過,本文接下來的主要工作並非是具體建構一種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而是在上文闡述規範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的可能性及其建構思路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這種規範的正義理論何以能夠兼容於歷史唯物主義。

在西方馬克思主義正義論者中,雷曼是個特例,他提出,不管是羅爾斯的正義論還是馬克思的規範正義論不僅符合唯物主義的要求,也是歷史的。在雷曼看來,羅爾斯的正義論是唯物主義的,因為原初狀態反映了人類組織的真實物質傾向,社會契約也被應用於生產結構,而對正義問題的回答同樣依賴於物質條件的發展。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也可以是歷史的,因為它的差別原則能夠反映歷史的要求: 與歷史唯物主義相契合的差別原則應該把不平等減少到生產力最大化所必需的最小量,同時提高最少受惠者生活的水平。 當然,馬克思的規範正義理論符合唯物主義和歷史的原則更是不在話下,因為馬克思的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原則不僅和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一樣在上述三個方面———反映人類組織的真實物質傾向、應用於生產結構以及依賴於物質條件的發展———契合於唯物主義,而且被認為是分別適用於不同歷史發展階段的分配原則。但是,從雷曼的論證邏輯來看,他實際上只是論證了規範的正義理論依賴於經驗性事實,即無論是羅爾斯的正義論還是馬克思的規範正義原則都並非純粹的觀念,以及正義理論在不同的歷史階段能夠被解釋。這種解讀的缺陷在於將歷史唯物主義矮化成“唯物主義”加“歷史感”,其結果就是把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提到的兩個分配正義原則與羅爾斯的正義論置於唯物主義和歷史觀序列的同一位階中,而沒有達到歷史唯物主義的高度。

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主義規範正義理論契合於歷史唯物主義的關鍵在於這種規範正義論反映了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生長出來的社會主義因素,這些因素包括通過遺產稅和累進稅等手段對私有財產的限制、對無產階級政治經濟權利的保障、經濟領域的民主化嘗試等內容,也就是說,反映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當代的變革。也可以更概括地說,這種馬克思主義的規範正義理論是現實的社會主義運動在觀念層面的反映。正如塞耶斯所說的: “馬克思的確有規範性的正義觀念。社會主義理論並不只是一種純粹描述性的理論,馬克思的正義觀念是基於社會主義運動和無產階級的利益的,但必須強調這種觀念仍然是歷史的、相對的,因為無產階級也只是歷史性的存在。” 他還指出,僅有規範性的正義理論仍然是不夠的,“只有改變社會結構和生產關係,才可能實質性地推進和實現平等或社會主義。建構理論和說服人們雖然重要,但這是不夠的,真正的社會變革必須通過政治和社會運動”。 塞耶斯的批評是深刻的,因為分配領域的改革本質上是從屬性的,不過他也忽略了一點,即分配正義理論在政治和社會運動中並非純粹是被動的。他忽略了理論建構和對人們的說服在政治和社會領域改革中的重要性。基於這種理解,馬克思主義的規範正義理論還需要積極地介入當代經濟、政治和社會領域的變革當中。羅爾斯不太願意討論如何將他的正義理論運用於特定社會制度中,但作為馬克思主義正義論者,佩弗則更多地探討了他的正義理論與“民主的和自我管理的社會主義”制度之間的契合問題①,他甚至把經濟民主置入其正義理論之中。可見,對於秉承馬克思改造世界的思想品格的人來說,賦予分配正義理論超出分配領域的實踐性並非難事。

簡言之,歷史唯物主義的規範正義的可能性在於: 首先,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內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被揭示出來,社會主義正義理論( 首先是各種空想社會主義理論) 作為現實的社會主義運動在分配領域中的反映就應運而生,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正是在這股社會主義浪潮的滌盪中誕生的,因此,這種正義理論反映了後資本主義社會的分配正義要求。它首先是規範的正義理論,是後資本主義社會這個歷史階段的正義理論。其次,這種規範正義作為馬克思主義重要的政治哲學理論帶有突出的實踐品格,這種實踐品格決定了它能夠超越狹隘的分配視域,當需要進行社會經濟或者政治制度變革才能促進分配正義時,能夠以分配正義為訴求,通過宣傳教育來推動社會成員( 特別是無產階級)參與社會制度或者經濟制度的改革,從而推動社會的改造和歷史進步。

也許人們會意識到,馬克思主義規範正義與歷史唯物主義的契合背後有著對於社會主義之現實性的訴求,因此,馬克思主義規範正義理論的真正根源在於這種現實性,如果這種現實性不存在,就不會有契合於歷史唯物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規範正義理論。這種擔憂不無道理,柯亨早就表明了這一點,所以他提出馬克思主義者應該從對社會主義必然性的論證轉向對於社會主義之可欲性的論證。不過,對於馬克思來說這並不是一個問題,只要資本主義根本的結構性缺陷沒有解決,社會主義就具有現實性。從這個角度看,契合於歷史唯物主義的規範正義理論也許只是一種可能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而撇開歷史唯物主義的規範正義理論,儘管是現實的正義理論( 或者社會主義正義理論) ,但作為一種純粹的價值預設,將其命名為馬克思或者馬克思主義的正義理論肯定是不合適的。

歷史唯物主義視域中的規範正義—一種可能的馬克思主義正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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