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應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如果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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