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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