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讓家長簽字,如果學生發生溺水或交通事故與學校無責,你認爲這屬於推卸責任嗎?大家有何看法?

綠帽子派送員81


學校讓家長簽字,實際上這就是一份協議,只要家長簽字了,就相當於認可了法律合約。但是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文本,雙方都會考慮到是否對自己有利。就拿學校來講,讓家長簽字,目的旨在學生在校外時,如果發生溺水或交通意外事故,學校可以免責,不承擔任何後果。

如果僅從表面上看,學校這樣做無可厚非,因為孩子只要正常放學,離開學校門口便意味著結束了自己的教育與監管責任,而家長必須要接過對孩子的監護和教育責任。但是這裡有一種極特殊的情況,即孩子如果在上學期間,私自從學校裡跑出學校,出現任何意外事故,學校絕對逃不了承擔法律後果的責任。

學生在校上學期間從學校裡私自離開,屬於學校沒有做好監管責任,出現問題需要學校負全責。但如果正常上學期期間,孩子上學時未進學校大門,或放學後離開校園,出現任何問題學校則無監管責任,而是家長監護失責。

因此,學校和家長簽定監管責任協議,本身是為了明確責任和後果承擔,同時也是為了讓家長清楚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和範圍,避免雙方對孩子的監管失控,杜絕危險事故的發生。因此說,學校並沒有推卸責任,這樣做是合理又合法的。但是家長必須要看清楚協議文本內容,然後再簽字。


韓國成老師


自私地說,學校就是想推卸責任。畢竟退一萬步講,到時候事情一旦發生了,學校拿出家長簽字保證書,能說明學校一直在強調安全問題,這樣的話,責任劃分,可能學校自認為會少一些。

然爾,這種想法,簡直就是異想天開。

當然,這一切都有前提。就是是在正常上學時間內。比如說,孩子組織孩子去郊遊,有孩子進入河水中游泳,最終呢,出現了意外。

這種情況,就算你學校讓家長簽了一百份保證書,那也如同白紙一張。學校應該負的責任,一絲一毫也不能少。

這是因為,發生事故的時間段,是在學校教學時間內!可以這麼說,家長把孩子交給學校,從走進學校大門的那一刻起,學校就要為孩子的學習和安全保駕護航。一旦出現差池,學校自然要負責。

再者,每到節假日,這樣的責任書或保證書,很多學校都發的,都是讓家長簽字後,再收上來,留任保守。彷彿只要家長簽了字,就是真正宣傳到位了。

但是,這並不正常。

正常的是,應該把宣傳工作的重心放在學生身上,如果說,安全意識真正在學生腦海裡生根發芽,又怎麼會有事故呢?所以,與其為了完成上級交待的任務,不得不讓家長們簽字應付。到不如靜下心來,好好地給孩子宣傳一下,告訴孩子們如何應對危險,如何應對突發狀況,這才是最實用的。

你說呢?


說文寫作


學校讓家長簽字,這種事情,我也被學校要求,做過若干次,但我一直以來都保留自己的觀點,這完全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該是學校的責任,簽字也跑不了,不該是學校的責任,不簽字一樣無責,跟簽字與否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

如果學生髮生溺水或者交通事故,這個地點是在學校還是在校外,是在假期中還是正常學期中,是因為學生違反校規還是教學活動中導致的。學生髮生事故,學校是否有責,要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比如,暑假中,學校讓家長簽字或者沒有讓家長簽字,學生在家外出戲水溺水身亡,學校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存在監護責任,簽字與未簽字,結果是完全相同的,學校不負擔任何責任。

而如果學校在搞某個活動中,因為方案不科學或者管理不到位,導致學生髮生重大事故,簽字也一樣擔責,跟簽字與未簽字同樣沒有多大關係。

所謂

簽字,是學校對所做的事情,留下痕跡,收集資料,以此資料說明,安全教育到位,其作用不過如此,沒有什麼特別的作用。該擔責時資料不能讓其免責,不該擔責時,沒有資料也不會就變成了擔責。

問題中,說的很清楚,學校無責。既然無責,還存在推卸責任的說法嗎?無責,沒有這東西,學校推空氣嗎?問題本身就自相矛盾,不值得一駁。


教師妹子一枝花


籤吧,那那麼多廢話啊!

而且題主還刻意的把“校外”、“非上學時間”等關鍵詞給省略了,說白了題主是怕簽訂這個協議之後就沒法張嘴問學校要錢了嗎?

放心吧!

一紙協議而已,有跟沒有沒有任何區別!

因為只要孩子是在上學期間那麼學校就有這個責任,任何“協議”都打不過法律!

而只要非上學期間,學生髮生任何意外都跟學校沒有一毛錢的關係,即使沒有這個協議,那麼法律也是可以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的!

說白了說“推卸責任”是沒道理的,因為這完全就是多此一舉!“協議”的本身就毫無法律依據,跟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即便如此,我還真覺得應該讓每一位家長簽上一次,這是因為真的有家長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最最基本的問題,搞不清楚“責任劃分”!

現實中你沒見過但是也總聽說過那些明明是自己看護責任不到位,卻來在學校身上的案例吧?他們有的還真的就成功了!也正是因為一些“成功案例”的出現,這才導致這種事兒頻頻上演不是嗎?


所以讓家長錢這個協議的本身,就是告誡家長們:看好了自己的孩子!少給我們彼此惹事兒!


因此我的建議就是:認認真真閱讀協議內容、老老實實簽字!時刻記著自己的看護、教育責任!即使你能在孩子出事兒之後找學校賠償,但是那又怎樣呢?賠償了就能換回來孩子嗎?不要等到了發生意外之後再後悔,不要等到了不可挽回才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是什麼!


隨便看看微笑不語


很正常哎,校外哎!還想學校咋樣啊?

各個學校都有,學校領導把家長簽字的條看的比命還重呢!不管是不是學校的責任,只要孩子出點事情之後,學校就都得背鍋,都得賠錢,都得陪著笑臉,都得被各種批鬥,各種被下崗,各種被寫檢查,各種停職觀察等等。

所以,學校也怕啊,寧願學生成績差一點,也不要出事情哎,寧願在教學上少一些時間,也要把這些事情搞清楚。

學生簽字,家長簽字,班主任收好籤字書,教給學校統一管理,還要放個庫房保存,就是怕出事。

在這些事情上,學校也是弱勢群體,沒辦法,不是懷疑,不是推卸責任,不是對大家不負責,沒辦法,大環境就是如此的糟糕,學校的生存環境,很艱難的,好不好。

大家要多理解,不就是籤個字嗎?籤唄。

結婚還要簽字呢,誰能保證你一輩子,夫妻恩愛,雙雙把家還。


九鬥學生心理


但凡講點道理的家長,都會籤,那些不籤的,就別有用心了。

如今的社會,唯利是圖的案例太多,一旦誰誰出事了,管你是不是自己作的,第一反應就是找別人賠錢,不論這人跟你的事有沒有關係,有人賠錢就行。

於是,人搶救不回來了,鬧醫院,孩子打遊戲跳樓了,鬧遊戲公司,放學路上出了車禍,鬧學校……拿這份協議來說,校方並未推卸校內出事的責任,只是針對學生不在校期間的一切活動。如果頂著一個“學生”的身份,就可以要求學校無條件負責,那我身為公民,是不是所有損失都能找政府報銷?

再者說,學生們都是父母的兒女,這層身份更加根深蒂固,甩都甩不掉,那麼孩子一旦出了任何問題,父母是不是都該負全責?

某些家長別再為自己的無賴找藉口了,社會沒義務替你們買單。

說到這裡,忽然想起當年我們學校發生的一件事,跟這題目的關係不大,但也值得討論,挺多年了,那會還是高中。

某班一個住校生,晚上偷溜出去上網,夜不歸宿,第二天早晨回來,被班主任發現,一怒之下,罰去跑操場5圈,中途心臟病發作,直接死了。後面不用想也知道,軒然大波。孩子的家人天天在校門口抱著遺像哭,要求學校和老師給說法。

背景:這孩子是家裡的獨生子,家境也不是很好,父母在外打工;班裡沒人知道他有心臟病,班主任的口碑不錯,出了事之後學校也幫他說話。

後來家長向學校索賠,好像也打了官司,判決結果不清楚,反正還是每天鬧,感覺學校應該是沒賠錢或者賠的少。最後學校讓我們全校師生都捐款,算是幫助他們家。

但這究竟是善舉,還是忽悠我們替學校賠了錢,就不得而知了。


Cyan啦啦啦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不起什麼作用,籤與不籤對家長來說無所謂,反正出了事,挨著學校的邊,學校跑不了,看看現在的媒體上,有多少這樣的例子。挨不著學校的,硬著頭皮往上挨,總是不吃虧的。

但是對學校來說,就是一件必需完成的任務了,哪怕明知這樣做沒有用,也必需要做,因為這是上級要求的,檢查的必查項目之一,照著學生數查簽到各種各樣的協議書承諾書保證書一封信等等等,如果有紕漏,就會被扣分。最最重要的是如果出了事,籤的各種各樣的協議書什麼的又有紕漏,這個學校的領導就該……

所以,家長該籤就籤吧,沒有那麼複雜,學校也有難言之隱。


雨一直在下滴滴答答


簽署這樣的協議實際是一份事前承諾的合同,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由合同法規定。

第一,如果是在校外,也沒有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學校沒有過錯,那麼學校不必承擔責任,籤不籤關係不大。

第二,如果是在校內發生的,或者在學校組織活動中發生的,學校需要承擔責任的,那麼即使簽署這種協議,依然應該承擔責任。

《合同法》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根據該規定,只要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不能免責。

所以簽署這種協議是沒有效力的。


法事法言


學生學校事故分為三類:一類屬於自然災害不可抗拒型;二類無過錯責任方偶發性;三類校方管理責任心型,再分的詳細點,還可以有四類校外事故型,總之,所有都歸罪學校,主要原因還不是校閙造成的,所以約定俗成,一鬧,就是學校的錯,學校賠錢,責任者獲罪,處理一大堆人,直接導致了責任不清,是非顛倒,教育教學陷入了"教師不敢管,家長管不了,別人不好管"的只教不育尷尬境地,校鬧,寒了教師的心,嚇破了學校的膽,讓教師顏面掃地,沒有了尊嚴,人人力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混日子,混工資的狀態,不難想象,如此教育,焉能樹人?


千年雪蓮555


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學校害怕了。

只要學生一出事,先不管原因如何,媒體就開始報道,社會輿論壓力都在學校這邊,家長在學校門口打橫幅、堵門,形成了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實情況。

但不可否認,學校讓家長簽字也存在私心,目的是出現問題後好掌握主動,達到不擔責、少擔責。

其實大可不必如此,這種簽字其實沒有多大用處,真要出了事,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來處理。

如果是校內溺水,不論籤不簽字,學校都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是校外溺水,甚至是暑假在家期間溺水,完全應該由家長承擔責任。

至於交通事故,在校內發生事故的幾率很低,一旦發生,學校必須承擔責任,因為機動車進去校園是經過學校同意的,既然同意就必須承擔響應的責任。

放學路上的交通事故與學校無關,家長應該自行承擔責任。

說的簡單點,就是校門裡面歸學校,校門外面歸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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