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爲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家住射洪縣風來鎮的原告鄧某某是一位92歲高齡的老人,有一子四女,其中大女兒已離世,兒子患有殘疾。自2011年老伴去世後,老人健康狀況每況愈下,行走能力及其有限、思維意識逐漸喪失,神志不清。隨後,子女間便逐漸為贍養老人的問題發生越來越多的糾紛。從今年開始,老人的子女都以有困難為由,互相推諉照顧老人的職責,致使老人在今年部分時間無人照料,村委會、鎮司法所、鎮政府等組織多次調解未果。基於這樣的情況,當地村民委員會擔任起老人的臨時監護人,並將老人的四個子女告上法庭。

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為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10月17日,正值農曆九月初九重陽佳節。一大早,射洪法院第一派出法庭團隊法官便在當地村民委員會的院壩佈置起了巡回法庭。不過半小時的功夫,周圍的鎮村群眾便將本來較為寬敞的院壩坐得密密麻麻。同時,市各區縣法院的家事審判法官、代表委員、新聞媒體共計100餘人旁聽了此次庭審。

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為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為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為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庭審中,經法官的釋法明理,老人的四個子女都同意出錢,但均表示不願意直接照料老人。而老人進當地養老院每月需要交納近3200元費用,即便老人在養老院生活也需要其中一個子女負責日常事務處理。通過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回答法官的問題,該案審判長張揚注意到老人的三女陳某英跟老人的感情較好,也最適合照料老人。最終,合議庭當庭作出判決:由老人的二女兒和四女兒每月各向老人支付贍養費900元,由三女兒和兒子每月各向老人支付贍養費700元,所有費用由老人的三女兒代管並由其負責老人在養老機構的日常事務處理;老人今後所產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四個子女均攤,同時還判定了四個子女定期看望老人。

“閉庭!”隨著審理結束的一聲法槌敲響,在旁聽席裡爆發出一陣熱烈又持久的掌聲。旁聽群眾連聲叫好,人們久久不願離去,既在回味剛才所聽所看的生動“法制課”,也在為鄧氏老人老有所養深深祝福:家家都有老,人人都要老,願天下老人皆有所養!

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為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九旬老人神智不清 村民委員會代老人將為贍養互相推諉的四子女告上法庭

據瞭解,該案是201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實施以來全市首例由村委會擔任老人法定代理人的贍養費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沒有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法官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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