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股票代碼:601011 股票簡稱:寶泰隆 編號:臨2018-076號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8年 10月27日,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議案。2018年6月2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回購註銷部分股權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由於激勵對象李德慧先生、陳防先生已離職,馮帆女士當選為公司職工監事,根據《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相關規定,上述人員已不具備激勵對象資格,公司對上述3人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註銷,並已於2018年10月17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完畢回購註銷手續,公司總股本由1,611,150,597股變更為1,610,979,597股,因此,董事會擬修訂《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中相應條款,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原《章程》中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611,150,597元。

現修改為: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610,979,597元。

原《章程》中第十八條 公司總股本為1,611,150,597股。公司成立時發起人股份290,000,000股。

現修改為:第十八條 公司總股本為1,610,979,597股。公司成立時發起人股份290,000,000股。

原《章程》中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1,611,150,597股,全部為普通股。

現修改為: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1,610,979,597股,全部為普通股。

原《章程》中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中國工商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現修改為: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中國工商報》上公告。

現修改為:第二百一十一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三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中國工商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將不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現修改為:第二百一十三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將不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中國工商報》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現修改為:第二百一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該議案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綜合部具體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事宜,修訂後的《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寶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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