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紅罐」之爭背後的包裝權

新聞背景

“王老吉”與“加多寶”歷時6年的“紅罐”之爭,日前終於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的再審申請,“加多寶”繼續與“王老吉”共享“紅罐”包裝。這一裁判結果再次讓許多市場經營者意識到商品包裝裝潢權益的重要性。

小石看法|“紅罐”之爭背後的包裝權

什麼是包裝裝潢權益?

“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紅罐”之爭源於2012年5月,廣藥集團和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包裝裝潢權益,並訴指對方侵權。那麼,何為包裝裝潢權益呢?

《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對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作了明確的定義:“‘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並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的包裝裝潢已經不再侷限於其功能屬性,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商業文化、企業形象,甚至成為企業競爭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特別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本身就凝結了較高的商譽,是企業的無形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的商品的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特有包裝、裝潢。

眾所周知,紅罐王老吉涼茶有著十分鮮明的形象:以紅色為底色,主視圖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個豎排黃色裝飾的楷書大字“王老吉”;罐體上部有條深褐色的裝飾線,罐體下部有一粗一細兩條裝飾線。無論是文字、色彩、圖案還是排列組合上,該紅罐包裝裝潢都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徵,並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

包裝裝潢權益的排他性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將包裝裝潢權益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來進行保護,但相關權利人仍可以依據外觀設計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商品包裝裝潢規定等途徑進行保護。

針對商品包裝裝潢的外觀設計權保護,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或者與現有設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且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產品包裝裝潢如果符合外觀設計的標準,其權利人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即可獲得專利法的保護。

針對商品包裝裝潢的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中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商品包裝裝潢作為文字、線條、色彩等要素組成的整體,如果具備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就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如果商品包裝裝潢的整體或要素符合商標法關於註冊商標的規定,權利人可以將其註冊為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確定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是判斷是否構成包裝裝潢侵權的前提。

“紅罐”之爭中,涉案紅罐包裝未申請外觀設計或註冊商標,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兩家公司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時,也未對紅罐包裝裝潢權益如何進行分割作出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判斷涉案包裝裝潢權益歸屬及是否構成侵權時,既要遵循一般性法律適用規定,也要考慮本案複雜歷史和現實因素。

首先,“王老吉”品牌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

廣藥集團和加多寶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經形成、積澱了一定的品牌價值,從而為該涼茶的知名度得以產生、延續和發展提供了基礎。

其次,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也作出了重要貢獻。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主體,加多寶公司通過多年宣傳和使用行為,顯著提升了加多寶公司及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知名度。

最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精神,在確定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時,應當尊重消費者基於包裝裝潢本身具有的顯著特徵而客觀形成的對商品來源指向關係的認知,即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相關公眾可以客觀上形成區分,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則不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並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知識產權糾紛常產生於複雜的歷史與現實背景之下,權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織在一起。對這類糾紛的處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糾紛形成的歷史成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以維護誠實信用並尊重客觀現實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本文刊載於《北京日報》2018年9月19日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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