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曉然皆知盜竊之人不可以為富也
- 《荀子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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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某在火車站的候車室的手機充電處附近徘徊伺機而動,然後趁他人不備之際盜竊他人手機,最後被反扒民警當場人髒俱獲。案件經過開庭審理,被告人秦某最終以盜竊罪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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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這個詞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已出現了,《荀子君子》:天下曉然皆知盜竊之人不可以為富也。無論在古代還是現代,盜竊都是對他人財產的侵犯都是要受到嚴懲的。
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別人發不了”,“就一次沒關係”,從而以身試法,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想法。往往就一次可能就會毀掉你的人生,正如尼采所說的:“當你凝視深淵時,深淵也在凝視你”,一旦衝破法律底線,行為就會更加無所顧忌。不要覺得小編在誇大其詞,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以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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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徒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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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看到這裡是不是有些人又開始存有僥倖心理,覺得小偷小摸沒什麼大不了的,也不夠入刑,不帶怕的。不著急,請聽小編娓娓道來,何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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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和扒竊認定為行為犯,簡言之,凡是著手實施的,不論數額大小,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加大了對小偷的打擊力度。
小編要詳細說說何為扒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扒竊”的定義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其中公共場所包括,火車站,地鐵站,超市,集貿市場,公共交通工具等一些場所。所以一旦在這些場所偷別人東西,哪怕是小小的交通卡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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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編希望人人都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心存僥倖,為了蠅頭小利,伸出“第三隻手”,最後得不償失,身陷囹圄。
文| 陳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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