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心存僥倖、違規經營,邢臺市一賓館負責人被罰

【行政案例】

1月29日至2月9日,邢臺市新河縣某賓館負責人韓某某,拒不執行特殊時期緊急通告規定要求,持續經營並容留多人住宿,並未及時上報情況,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律師解讀:

《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政府部門有權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措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6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

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賓館經營者韓某某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間的防控措施,容留多人住宿,擾亂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之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來源:牛城晚報 編輯:肖延昭 青媒編輯:谷曉邁 責編:張永忠 監製:耿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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