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農村建房施工起糾紛 法官傾情調解化干戈

近日,雞冠區法院立案庭調解了一起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一致當場簽字並握手言和。至此該案在承辦法官傾情調解下,既化解了雙方的紛爭,又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案例」农村建房施工起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化干戈

2018年9月1日,周某與範某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書》,合同約定將周某家自住的房屋瓦工勞務承包給範某。該房框架柱部分使用人工自攪混凝土,完工工期為開工之日起六個月。2018年4月3日,範某開始動工建設,同年5月1日開始鑄造第一層的框架柱,共17根。5月5日,框架柱拆模,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工人均發現框架柱表面異常,認為可能存在質量問題。5月15日,範某承諾如框架柱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其願意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後周某委託銅陵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測,17根柱子有16根柱子未達到C30的標準。周某多次找範某進行協商解決未果。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範某告上了法庭。

承辦法官在瞭解了基本的案情後,將雙方當事人約到法庭。被告範某對案件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對方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過高,同時對鑑定意見有異議,認為原告提供的原材料也有問題,原告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承辦法官當場對其釋法明理:“現在你們雙方對案件的事實都沒有意見,主要的分歧集中在賠償價格事宜。你也承諾如框架柱出現任何工程質量問題,願意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如果重新申請鑑定機構鑑定,其鑑定費用很高,無形中又增加了成本,同時又增添雙方當事人的訴累。不管鑑定結果如何,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最終還是要回到案件的原點,其風險可想而知。”

“隨便他怎麼辦,我不怕,我買的原材料貨真價實。”原告周某則理直氣壯的說到。

“這就是你的不對了,農村蓋房子是大事,誰不希望順順利利、平平安安的。既然問題出來了,大家心平氣和的坐下來,一起協商解決問題才是,不能針尖對麥芒。況且真要鑑定先不說結果如何,其耗費的時間、精力、財力你可想過,你家房子還要不要做了。”承辦法官如是說。

雙方都沉默了,一看做的工作起效果了,法官繼續說道:“今天,你們雙方既然來到法庭,大家都要把姿態放高,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怎樣去求同存異,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這樣做對雙方都有利。”

“我聽法官的。”倆人異口同聲說道。也因此有了文章開頭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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