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农村建房施工起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化干戈

近日,鸡冠区法院立案庭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当场签字并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在承办法官倾情调解下,既化解了双方的纷争,又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农村建房施工起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化干戈

2018年9月1日,周某与范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将周某家自住的房屋瓦工劳务承包给范某。该房框架柱部分使用人工自搅混凝土,完工工期为开工之日起六个月。2018年4月3日,范某开始动工建设,同年5月1日开始铸造第一层的框架柱,共17根。5月5日,框架柱拆模,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工人均发现框架柱表面异常,认为可能存在质量问题。5月15日,范某承诺如框架柱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其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后周某委托铜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测,17根柱子有16根柱子未达到C30的标准。周某多次找范某进行协商解决未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范某告上了法庭。

承办法官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后,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被告范某对案件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对方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过高,同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原材料也有问题,原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当场对其释法明理:“现在你们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都没有意见,主要的分歧集中在赔偿价格事宜。你也承诺如框架柱出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愿意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果重新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其鉴定费用很高,无形中又增加了成本,同时又增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不管鉴定结果如何,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最终还是要回到案件的原点,其风险可想而知。”

“随便他怎么办,我不怕,我买的原材料货真价实。”原告周某则理直气壮的说到。

“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农村盖房子是大事,谁不希望顺顺利利、平平安安的。既然问题出来了,大家心平气和的坐下来,一起协商解决问题才是,不能针尖对麦芒。况且真要鉴定先不说结果如何,其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你可想过,你家房子还要不要做了。”承办法官如是说。

双方都沉默了,一看做的工作起效果了,法官继续说道:“今天,你们双方既然来到法庭,大家都要把姿态放高,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怎样去求同存异,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利。”

“我听法官的。”俩人异口同声说道。也因此有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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