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農機給別人耕地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該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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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農機給別人耕地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該如何賠償?

這個是新話題,估計在認知上有不同的理解。剛才就看到有說是自己的事情和農戶無關的觀點。真的和農戶無關嗎?

農機耕地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事故,有很多種情況。比如農機手死亡,農戶死亡,幫忙的人死亡,圍觀人員死亡等幾種可能。不同的死亡人員和死亡原因,後果是不一樣的,在責任劃分上也不盡相同。

再一個方面,是農機手正常操作機械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的?還是誤操作造成人員傷亡的,最後的結論都不相同。還有,農機手是否經過正規的駕駛技術培訓,有沒有取得農機駕駛員資格等,都是在劃分責任上有區別的,要考慮進去。

農機在進行耕作之前,有沒有進行安全故障的排除檢查,農機是不是帶病作業?農機具設計是不是合理?都是要考量的因素。不是一句話說農機手的責任和農戶無關就解決的了的。人命關天,肯定要負責任,有的不僅僅是民事賠償責任,還要受到行政刑事等懲罰的。

咱們就具體到一種情況,一種案例。就說農機手,在給農戶耕地作業時,發生了安全事故,農機具在地頭翻進溝內,然後農機手當場死亡,或者在搶救過程中死亡。像這種情況怎麼辦?是農機手負全部責任自認倒黴,還是要求農戶賠償喪葬費和農機手家屬的後續撫養和扶養費呢?事到臨頭,總是要劃分責任的。

像這種情況,農機手和農戶都要負責任的。很多人可能認為我在不負責任胡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農機手雖然是農機的主人,但為農戶耕地,這期間就形成了一種僱傭關係。形象一點說,就是農戶是老闆,僱傭農機手為傭工,因為存在一定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農機手在操作過程中造成死亡。農戶自然也脫不了關係。

是農機手自己原因造成的,農機具又不存在缺陷的情況下,農機手自身要負責任的比例很大。可能會在80%,然後農戶在安全監管上不到位,也要負一定的責任,比例就按照20%劃分吧,也是應該的。
這個在侵權責任法中有明文規定的。提供勞務一方因為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這個案例,農機手和農戶之間的責任劃分,應該就是上面的比例。就算是農機手全責,農戶出於人道主義援助,也要給農機手家屬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其他幾種事故的死亡責任劃分,和上面的案例就又不一樣了。因此,具體案例具體分析,才是正確的態度。責任劃分,最終還是從農機手和農戶之間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勞務關係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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