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將人灌醉劫財,是盜竊還是搶劫?

析疑斷案

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劉某將被害人灌醉後實施劫財,這種行為究竟當屬盜竊罪還是搶劫罪?下面同析析一起來析疑斷案吧!

案情回顧

80年出生的劉某是貴州織金人,小學畢業後,輾轉外地務工。今年7月初,劉某與鄧某(另案處理)、王某(另案處理)商量準備通過微信搜索附近女性,然後加好友聊天,再把她們約出來用酒灌醉,從她們身上弄些錢財過來。

到了月底,劉某讓王某把他微信中的女網友李某約出來喝酒,因為他看到李某照片有一張是脖子上掛著一根金項鍊,如果能夠把她灌醉,就可以在其醉後“偷”得該項鍊。王某答應了劉某的提議,便約女網友見面吃飯。當日,劉某一行駕車來到李某住處,接上李某後來到三門健跳一個飯店請李某吃飯。飯桌上,三人輪流向李某敬酒,一杯接著一杯,蓄意將其灌醉。當時,三人點的菜還沒有上齊,李某就已經醉了,整個用餐過程,李某至少喝下五六瓶啤酒。劉某等人見李某已被灌醉,便將她扶上車,送其回家。

期間,王某負責駕車,李某坐在副駕駛位置,劉某與鄧某坐在後排。車子開出一段距離後,劉某與鄧某見被害人李某已經昏昏睡著,便將李某的包拿過來翻找,找著了700元現金,這筆錢被三人劫走揮霍。為了劫走李某脖子上的項鍊,劉某故意推搡李某,見其沒有意識,便伸手去拿李某脖子上的項鍊,但是拿不下來,劉某告訴鄧某其包裡有指甲剪,讓鄧某拿指甲剪把項鍊上的繩子剪斷。在鄧某剪斷繩子後,劉某輕輕地把項鍊抽了出來。

得逞後,劉某等人開車到李某住所附近,將醉酒無意識的李某放在路邊的石頭上,便駕車離開。

回去後,劉某找到其女友曾某,告訴她這條項鍊的真實來源,並委託曾某處理。女友曾某將項鍊拿到典當鋪以4700元的價格出售,非法所得均被兩人揮霍。

不同觀點

「微普法」将人灌醉劫财,是盗窃还是抢劫?
「微普法」将人灌醉劫财,是盗窃还是抢劫?

被告人劉某沒有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僅僅以喝酒的方式將被害人灌醉後非法佔有其財物,這種應行為屬於盜竊罪。

被告人劉某將被害人灌醉後使其喪失了反抗能力,並非法佔有其財物,與實施暴力、脅迫手段並無區別,應屬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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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12月26日,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灌醉酒的方法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並劫取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藏、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劉某、曾某如實供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已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如下判決:

以搶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檢察官分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財產權,搶劫罪侵犯的不僅是財產權,還有人身權。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劉某沒有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而是以喝酒的方式將被害人灌醉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這種行為是否屬於搶劫罪?從表面上看,暴力、脅迫的犯罪手段與以喝酒方式灌醉後劫財的犯罪手段不同,但二者實質是一樣的,即兩種行為都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被非法佔有財物。被告人將被害人灌醉後劫取財物,屬於刑法規定的以暴力、威脅以外的其他方法實施的搶劫行為。

搶劫犯罪中的“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具有多種表現形式,但其作用對象都是被害人人身,在程度上不要求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只要達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反抗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即可,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使用催眠術等等。但如果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是由於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如被害人自己飲酒過度後不知反抗,然後行為人臨時起意乘機拿走財物的,則只能構成盜竊罪。但本案被告人系蓄意謀劃,以灌酒方式劫取財物,並非被害人自行醉酒後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故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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