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縣法院審結一起冒領保障金非訴執行案件

近日,咸豐縣法院審結一起冒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非訴執行案件。

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冒领保障金非诉执行案件

2017年9月18日,申請執行人咸豐縣民政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被執行人王某某涉嫌冒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王某某自2009年7月開始領取其家庭成員四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09年7月19日,王某某的女兒因涉嫌搶劫被廣州市荔灣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並於2010年1月19日送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王某某的女兒被刑事拘留和判刑後,被執行人王某某未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給咸豐縣高樂山鎮城西社區委員會,仍然領取女兒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至2017年7月,共計28340元。

根據《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二)服義務兵役的現役軍人;(三)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四)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王某某的女兒自服刑之日起即不屬於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條件,王某某隱瞞該情況繼續冒領女兒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於法無據,法院裁定王某某向咸豐縣民政局退還所領取的女兒最低生活保障金28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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