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冒领保障金非诉执行案件

近日,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非诉执行案件。

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冒领保障金非诉执行案件

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咸丰县民政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涉嫌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自2009年7月开始领取其家庭成员四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009年7月19日,王某某的女儿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并于2010年1月19日送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王某某的女儿被刑事拘留和判刑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咸丰县高乐山镇城西社区委员会,仍然领取女儿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至2017年7月,共计28340元。

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王某某的女儿自服刑之日起即不属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王某某隐瞒该情况继续冒领女儿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于法无据,法院裁定王某某向咸丰县民政局退还所领取的女儿最低生活保障金28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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