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寫在法條之中 更應由每一個個案體現

在浙江蘭溪也發生了一起關於正當防衛的案件,人稱《寶馬女案》。一位父親為了阻擋他人對幼兒侵害,阻擋過程中在自身也受到傷害的情況下自衛性的打了一拳,目前面臨冤獄之災。

十年前蘭先生因無法容忍前妻的作風問題離婚,後經他人介紹與現在妻子結婚並生了一個小孩今年7歲。

今年3月份蘭先生與上幼兒園的孩子傍晚回家。蘭先生和小孩手牽手在走到自己居住的小區內時,突然蘭先生的前妻從路邊的寶馬車衝出,前妻嘴裡喊著:"這是你兒子哇",伸手向小孩爪去,蘭先生本能的將孩子護到身後用身體去阻擋並後退了幾步。

片刻前妻第二次向他們衝去,手有攻擊的姿勢,蘭先生還是用身體去阻擋,此時蘭先生的前額、臉部多處被前妻抓破並流血,最大的疤痕為12釐米後經蘭溪市公安局鑑定為輕微傷。

在這樣的情況下蘭先生的前妻依然沒有罷手,前妻向他們發起了第三次攻擊,由於蘭先生緊牽著小孩的手,蘭先生用腳阻擋了一下,這回雙方沒有身體接觸到。

前妻不依不饒第四次衝向他們,蘭先生本能的揮了一拳,前妻摔倒在地。蘭先生讓小孩趕緊跑回家,並用手機打110報警,最後在家裡等待警察調查。事後推算前妻的四次攻擊一氣呵成,前後不到一分鐘時間。

後來前妻被鑑定為鼻骨骨折輕傷二級,前妻提出要蘭先生70萬元的鉅額賠償要求。按理蘭先生是在為了避免孩子受到傷害和自身已經受到傷害的前提下的自我保護,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該屬於正常防為。

不幸的是辦案機關以小孩沒有受傷為由,認為不屬於正當防衛,也沒有對前妻的不法行為進行處理。並以故意傷害罪對蘭先生進行公訴,蘭先生也可能因此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冤屈。

一、蘭先生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而是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第一次前妻向他們衝去時是直接向蘭先生兒子抓去,企圖傷害幼兒。第二次前妻向他們衝去時蘭先生還是用身體去阻擋,但前妻手抓蘭先生的頭部致使我左前額、臉部多處抓破並流血,左前額的疤痕為12釐米後經蘭溪市公安局鑑定為輕微傷。當時蘭先生的左前額有血流出,前妻的行為已經對他們造成不法侵害的事實清晰。

三、蘭先生在主觀方面是出於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兒子和自身的人身和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四、蘭先生對不法侵害人前妻實施了防衛行為,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蘭先生對前妻前三次的攻擊行為都是用身體阻擋,在自身受到傷害後面對前妻第四次對幼兒的攻擊才實施了防衛行為。當前妻摔倒後他們就當即離開,並在第一時間打110報警,在家等待公安機關調查,顯然是防衛適當,合情合理。

五、前妻對蘭先生傷害的行為是有預謀的不法侵害行為,並是一個有極度暴力傾向的人。

這次是前妻有意在蘭先生回家的路口埋伏並對蘭先生兒子進行攻擊,蘭花村金殿山路的丁字街路是蘭先生回家的必經之路,時間也剛好我們固定每週日下午回家的時間。而且攻擊的目標是蘭先生的兒子。

前妻是一個有極度暴力的人,在2009年法院判決離婚前就曾經多次對蘭先生暴力傷害,現在蘭先生身上還有用菜刀、剪刀等留下的傷痕。

離婚後前妻於2011年10月手持菜刀到蘭先生現在的家裡鬧事,並用菜刀將我家的門窗砍破,蘭江派出所有出警記錄。

2017年11月前妻用石塊砸我家的門,當時蘭先生在單位上班,警察到達現場喝令前妻放下手中石塊時,前妻依舊還用石塊砸我家大門,並大罵前來處警的警察,其行為惡劣猖狂。(有監控錄像為證)。下午到蘭江派出所處理時,前妻當著調解員老丁和二名警察的面對蘭先生進行暴力攻擊,致使蘭先生臉部抓破流血。

綜上所述,本案是由前妻到蘭先生居住處尋釁滋事引起的,並對幼兒進行攻擊,前妻的暴力行為,如果不是蘭先生的及時制止將肯定會對幼兒造成很大的傷害。而蘭先生的行為是典型的正當防衛行為。如果對這種正當防衛行為當作犯罪來處理,我們又如何能夠樹立社會正氣,公民又如何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蘭先生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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