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夫唱婦隨」?這對夫妻爲啥雙雙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案释法」“夫唱妇随”?这对夫妻为啥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

“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

夫妻都希望能同甘共苦,遇到問題時需要找到妥善的解決問題的方法,但是如果共同觸犯了法律將得不償失。

10月9日下午,紹興市上虞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拒執罪案件中涉及到一對夫妻,如今他們悔不當初。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7日,上虞法院就陳某訴王某等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判決王某應賠償陳某712871.35元。

判決後,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在一審上訴期間,王某與其妻子呂某共同商謀,於2017年8月29日,將二人名下的房產以7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

2017年12月15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王某應賠償陳某717371.35元。

判決生效後,2018年1月3日,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受理後,於2018年1月30日向被告人王某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告知書等,明確告知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財產申報範圍及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承擔的法律後果。

因被告人王某出售房產後未將財產轉移情況報告法院,並將所得房款用於支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履行。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歸案;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呂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王某已與陳某達成一次性支付66萬元的執行和解協議,並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同時取得陳某的諒解,法院出具執行完畢的結案通知書。

雖然案件已執行完畢,但王某與呂某夫妻二人依舊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呂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仍積極參與轉移、隱匿財產,其行為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呂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普法時間

1、根據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於2018年7月2日出臺《關於依法懲處拒執犯罪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有能力執行”的時間起算,包括在判決生效前,行為人為了逃避執行而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判決生效後繼續隱匿財產的情形,可視為拒執行為處於持續狀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判決尚未生效的上訴期間,為了逃避執行轉移財產,在判決生效後,仍繼續隱匿財產,擅自將所得房款用於支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其他債務,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且王某未就變賣房產情況作如實申報,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在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呂某主觀上明知其丈夫王某將承擔執行義務,仍與被告人王某共同商謀,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讓給他人,並共同隱匿賣房所得,將房款用於支付其他債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同犯罪。

3、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案發後,能積極籌款,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取得諒解,確有悔改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