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崗區法院公開宣判4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南岗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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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為進一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營造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氛圍,按照哈爾濱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部署,在上級法院的統一安排下,10月25日上午,南崗區法院公開宣判4起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有力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各部委辦局及社會各界群眾共100餘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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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勇等6人強迫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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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情簡介

姜勇、陳曉勇、高淑豔、朱玉春、劉長明、李偉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貨車司機超載懼怕受到處罰的心理,通過給交警行賄,以富量車隊為組織形成惡勢力,以舉報相威脅,強迫多名被害人繳納保車費,接受所謂的保車服務。

犯罪事實

2017年1月,姜勇夥同陳曉勇經營哈爾濱市香坊區富量汽車運輸隊,在哈爾濱市道外區道口三道街停車場設立辦公室,通過吸納自卸貨車車主加入運輸隊,並幫助違章運輸的車主逃避交通執法部門處罰的方式獲取非法收入,車隊成員包括高淑豔、劉長明、朱玉春、李偉,加入車隊的車輛均噴有富量車隊字樣。姜勇與陳曉勇約定車隊的盈利二人均分,姜勇負責打通哈西、南崗、香坊交通管理部門的關係,確保車隊車輛不受處罰,在車輛被執法部門查扣後負責要回車輛。陳曉勇負責車隊日常管理,並負責打通太平、松北交通管理部門的關係,確保車隊車輛不受處罰,在車輛被執法部門查扣後負責要回車輛。高淑豔系陳曉勇妻子,負責幫助陳曉勇管理車隊財務,向車主催收保車費。劉長明於2017年6月加入車隊,負責開車“清道”,監視道路違章查處情況並通知司機或車主,協助姜勇、陳曉勇向交通管理部門要回被查扣的車輛。朱玉春系殘土車司機,2017年5月其車輛加入富量車隊,為免交保車費,幫助陳曉勇收取保車費,給交費車輛噴塗富量車隊字樣。李偉系自卸車司機,2017年1月加入富量車隊,2017年3月離開,為免交保車費,幫助陳曉勇給交費車輛噴塗富量車隊字樣,監視道路違章查處情況並通知司機或車主,車隊運營期間姜勇夥同陳曉勇、高淑豔、朱玉春、劉長明、李偉以向交警舉報車主違法營運為由強行吸納多臺車加入車隊,根據車型不同每臺車每年需向車隊繳納3千元至1萬元不等的保車費。姜勇等人共收取馬帥、蘇曉健等14臺車車主保車費8萬元。

姜勇自2014年5月至2016年末,在哈爾濱國順運輸車隊、哈爾濱市道外區永誠運輸隊從事運輸經營工作過程中,為使車隊違章車輛不被警察查扣、車輛違章行為免受處罰或減輕處罰,用車隊收取貨車司機的管理費多次向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哈西大隊大隊長韓明、一中隊隊長劉世宏、副中隊長粱顏濱、民警韓永輝、陳兵;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南崗大隊副大隊長於海濤、中隊副隊長劉迎波、民警周立剛、申雪松、張玉濤、李建平、韓彥忠;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香坊大隊二中隊隊長刑彤、民警李樹安、張威,一中隊民警李宗徽,華南城中隊民警丁亞濱、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副大隊長李名實及哈爾濱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公安檢查站中隊長艾瑞華、曲繼濱、趙武財等人分別行賄,每次行賄金額500元至1萬元不等,共計行賄68 000元。

2016年4月,陳曉勇成立了哈爾濱市香坊區富量運輸隊。2016年年末,經與姜勇預謀後,開始“保車”,為使車隊違章車輛不被警察查扣、車輛違章行為免受處罰或減輕處罰,用車隊收取貨車司機的管理費由姜勇向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哈西大隊大隊長韓明、一中隊隊長劉世宏、副中隊長粱顏濱、民警韓永輝、陳兵;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南崗大隊副大隊長於海濤、七中隊副隊長劉迎波、民警周立剛、申雪松、張玉濤、李建平、韓彥忠;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香坊大隊二中隊隊長刑彤、民警李樹安、張威,一中隊民警李宗徽,華南城中隊民警丁亞濱;哈爾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副大隊長李名實等人行賄,每次行賄金額500元至1萬元不等。自2017年初至2017年6月間,共計行賄48 500元。

綜上,姜勇行賄數額116 500元,其中單獨行賄數額68 000元,夥同陳曉勇共同行賄數額人民幣48 500元;陳曉勇行賄數額48 500元。

審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姜勇、陳曉勇、高淑豔、朱玉春、劉長明、李偉長期與個別交警相勾結,對多名大貨車車主進行威脅,在明知各車主並不自願交納保車費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其繳納保車費,接受所謂的保車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犯罪。姜勇、陳曉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本案強迫交易犯罪系共同犯罪,姜勇、陳曉勇、高淑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長明、朱玉春、李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本案行賄犯罪系共同犯罪,姜勇、陳曉勇均系主犯。姜勇、陳曉勇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依法以強迫交易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姜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判處陳曉勇等人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追繳姜勇等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被告人陳偉等10人敲詐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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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間,陳偉、左成祥組織、糾集米彥龍、黃宗宇、李文達、邵雪飛、方豔榮、唐德勇、李博健和李銘軒、徐子堯、劉京雨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四道街附近,分工配合多次採用“碰瓷”手段,並利用被害人害怕被處罰的心裡脅迫被害人進行所謂賠償,實施敲詐勒索行為。被告人陳正謙身為保健路派出所民警,在明知是 “碰瓷”仍以調解方式配合其他被告人進行敲詐勒索。十被告人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犯罪事實

1.2017年12月2日14時許,米彥龍開車拉乘陳偉、左成祥、黃宗宇、李文達和李銘軒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保健路副路29號附近。李銘軒選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嶽斌、宋廣德作為目標,李銘軒故意撞上嶽斌,並辱罵嶽斌。嶽斌被激怒後用拳頭打了李銘軒。左成祥、黃宗宇、李文達裝做路人佯裝拉架上來控制嶽斌二人。李銘軒乘亂偷打自己鼻部後報警。民警出現場將嶽斌二人及李銘軒帶回保健路派出所。邵雪飛受陳偉的指使與陳偉冒充李銘軒的姐姐和姐夫來到派出所。在拿到驗傷單去驗傷的路上,陳偉與左成祥擊打李銘軒鼻部做傷。後陳偉、邵雪飛到保健路派出所,在陳正謙的組織下與嶽斌家屬進行所謂和解,以李銘軒被打傷為由敲詐勒索嶽斌3萬元。事後,陳正謙分得1萬元,餘款被陳偉等人分掉、揮霍。

2.2017年12月10日14時許,米彥龍開車拉乘陳偉、左成祥、黃宗宇、李文達和李銘軒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198號附近。李文達選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嶽振華及其女友何禹婕作為目標。李文達故意撞上嶽振華,並辱罵、撕扯嶽振華。嶽振華將李文達摔倒,李文達倒地故意將鼻子磕到路邊的臺階上。此時左成祥、黃宗宇、李銘軒裝做路人佯裝拉架上來控制嶽振華。李文達報警。民警出現場將嶽振華二人及李文達帶回保健路派出所。方豔榮受陳偉的指使冒充李文達的姨來到派出所。在拿到驗傷單後先回到陳偉家,諸被告人又擊打李文達鼻部做傷。後方豔榮在陳正謙的配合下以孩子被打傷為由敲詐勒索嶽振華43 000元。事後,陳正謙分得1萬元,餘款被陳偉等人分掉、揮霍。

3.2017年12月26日21時許,米彥龍開車拉乘陳偉、左成祥、黃宗宇、李文達和李銘軒、徐子堯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104號附近。徐子堯選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程天琦及其女友董旭作為目標,徐子堯故意撞上程天琦,後不斷辱罵、糾纏程天琦,並推了拉架的董旭。程天琦被激怒用拳擊打徐子堯面部和後腦,將徐子堯打倒。此時左成祥、黃宗宇、李銘軒裝做路人佯裝拉架上來控制程天琦。徐子堯報警。民警出現場將程天琦二人及徐子堯帶回保健路派出所。米彥龍受陳偉的指使冒充徐子堯父親的朋友來到派出所。在拿到驗傷單後先回到陳偉家,米彥龍用擀麵杖、斧子擊打徐子堯鼻樑做傷。後米彥龍在陳正謙的配合下以孩子被打傷為由敲詐勒索程天琦7萬元。事後,陳正謙得到一件貂皮、一箱軍中茅臺酒、兩桶散裝白酒等物。其餘贓款被陳偉等人分掉、揮霍。

4.2018年1月5日17時許,米彥龍開車拉乘陳偉、黃宗宇、李文達、唐德勇、李博健和李銘軒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測繪路107公交站臺附近。李博健被指使選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程德賢、烏日根、許龍斌作為目標,李博健故意撞上烏日根,後又辱罵對方。雙方四人發生推搡,李博健被其中一人打了左臉部一下就蹲在地上了捂著鼻子佯裝受傷。李銘軒、李文達、唐德勇、黃宗宇、米彥龍和陳偉先後過來,裝做路人佯裝拉架上來控制被害人。趁亂的時候同案將李博健的鼻子打出血。李博健報警,民警出現場將三被害人及李博健帶回哈西派出所。方豔榮、邵雪飛受陳偉的指使冒充李博健的親屬來到派出所。在拿到驗傷單後先回到陳偉家,陳偉、米彥龍、唐德勇用擀麵杖、斧子擊打李博健鼻部做傷。後方豔榮、邵雪飛出面在哈西派出所以孩子被打傷為由敲詐勒索三被害人每人5萬元。贓款被分掉、揮霍。

5.2018年1月7日17時許,米彥龍開車拉乘陳偉、唐德勇和李銘軒、劉京雨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70號附近。劉京雨被指使選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李宏宇及朋友作為目標。劉京雨故意撞上李宏宇,並辱罵李宏宇且推搡李宏宇。李宏宇將劉京雨推倒在地。李銘軒等人裝做路人上來控制李宏宇二人。劉京雨在倒地後用拳頭將自己的鼻子打出血並報警。民警出現場將雙方帶回保健路派出所。陳偉指使楊永斌冒充劉京雨的父親來到派出所,以孩子被打傷為由敲詐勒索李宏宇1 500元。贓款被分掉、揮霍。

綜上,陳偉、米彥龍均敲詐勒索犯罪5起,犯罪數額均為294 500元;黃宗宇、李文達均敲詐勒索犯罪4起,犯罪數額均為293 000元;方豔榮敲詐勒索犯罪2起,犯罪數額為193 000元;邵雪飛敲詐勒索犯罪2起,犯罪數額為18萬元;唐德勇敲詐勒索犯罪2起,犯罪數額為151 500元;李博健敲詐勒索犯罪1起,犯罪數額為15萬元;陳正謙、左成祥敲詐勒索犯罪3起,犯罪數額為143 000元。

審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偉等10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10名被告人分別系共同犯罪。10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陳偉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餘8名被告人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博健系被脅迫參加犯罪。陳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李文達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依法從輕處罰。李博健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並系脅從犯,對其減輕處罰。依法判處陳偉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法判處米彥龍等9名被告人九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責令10名被告人分別退賠違法所得給相關被害人。

被告人郝玉民等2人敲詐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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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郝玉民、張清中夥同郝慶濤、李明濤、徐首東(均另案處理)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分有合,在哈爾濱市市區內通過尋找酒後駕車的司機為作案目標,之後駕駛機動車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以如果對方司機不進行賠償就報警處理相要挾的方法,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郝慶濤、郝玉民、張清中等人的行為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巳形成惡勢力。

犯罪事實

1.2018年1月16日23時許,郝玉民、張清中夥同郝慶濤、李明濤、徐首東(均另案處理)在哈爾濱市南崗區中興大街西城紅場附近,利用上述手段敲詐被害人張帥13 000元。

2.2018年1月26日23時許,郝玉民、張清中夥同郝慶濤、李明濤、徐首東在哈爾濱市香坊區學府路與江南路交口處,利用上述同樣手段敲詐被害人王建7 000元。

審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郝玉民、張清中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的方法勒索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郝玉民繫累犯,應從重處罰。依法判處郝玉民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張清中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郝玉民、張清中共同退賠被害人張帥13 000元,共同退賠被害人王建7 000元。

被告人郝慶濤等17人敲詐勒索案、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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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間,郝慶濤、吳波、侯繼鵬、徐首東、李浩然、呂金柱、吳啟凡、王洪慶、李明濤、辛勝、曹宸儒、曹翰儒、肖海瑤、任立偉、張忠賀、劉曦營、門立蘭與郝玉民、張清中(另案處理)形成以郝慶濤,吳波、侯繼鵬,張忠賀為首的三個惡勢力團伙。上述惡勢力團伙與劉春明(已死亡),王旭陽(另案處理)為首的兩個惡勢力團伙有分有合,以酒後駕車司機或駕駛無路權車輛司機為目標,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交警部門處罰的心理,以不給付大額賠償就報警相要挾,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

犯罪事實

1.2013年7月16日23時許,劉春明夥同王洪濤(另案處理)、吳波、劉曦營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江畔路與北五道街交叉口,由吳波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王曉飛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王曉飛系酒後駕車相要挾,向王曉飛索要賠償,因王曉飛拒不給付,劉春明、吳波等人報警。經交警部門調解,王曉飛賠償劉春明、吳波等人5 000元。

2.2014年1月2日19時許,吳波夥同劉曦營、肖海瑤在哈爾濱市松北區陽明灘大橋上橋口,由吳波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續彥奎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續彥奎系酒後駕車相要挾,向續彥奎索要賠償,因續彥奎不能及時給付賠償,吳波等人報警,經交警部門調解,續彥奎賠償吳波等人1萬元。

3. 2015年12月6日23時許,吳波、侯繼鵬、郝慶濤夥同被告人呂金柱、李浩然、王旭陽、裴會軍(另案處理)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哈爾濱大街與中興大道交叉口,由呂金柱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汪子心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汪子心繫酒後駕車相要挾,向汪子心索要賠償5萬元,因汪子心逃離現場而未得逞。

4.2016年4月28日凌晨,王旭陽夥同劉小亮、王連秋、邢海東、高巖(均另案處理)、徐首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先鋒路與宣化街交叉口,由徐首東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馬海龍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馬海龍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馬海龍4 500元。

5.2016年5月9日凌晨,王旭陽夥同王連秋、邢海東、耿子恆(均另案處理)、被告人徐首東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東直路農業銀行附近,由徐首東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蘇寅寧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蘇寅寧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蘇寅寧17 000元。

6.2017年6月3日22時許,郝慶濤夥同李明濤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前進路與鋼鐵街交叉口,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蒿佔貴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蒿佔貴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蒿佔貴13 000元。

7.2017年8月30日23時許,郝慶濤夥同吳啟凡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哈西大街與永豐街交叉口,由郝慶濤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孫佳齊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孫佳齊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孫佳齊15 000元。

8.2017年9月1日23時許,郝慶濤夥同李明濤、吳啟凡在哈爾濱市道里區麗江路與群力第六大道交叉口,由郝慶濤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孫洪強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孫洪強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孫洪強2 000元。

9.2017年10月13日13時許,郝慶濤在哈爾濱市松北區中源大道904研究所附近,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楊友三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楊友三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楊友三11000元。

10.2017年11月8日23時許,王洪慶夥同辛勝、李明濤在哈爾濱市香坊區幸福路與哈平路交叉口,由辛勝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孫金百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孫金百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孫金百15 000元。

11.2017年12月2日19時許,張忠賀夥同任立偉、曹宸儒、曹翰儒、郝慶濤、李明濤在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與鐵順街交叉口,由任立偉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劉雪風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劉雪風駕駛無路權車輛相要挾,敲詐劉雪風12 000元。

12.2018年1月16日23時許,郝慶濤夥同郝玉民、張清中、被告人李明濤、徐首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中興大街西城紅場門前,由郝慶濤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張帥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張帥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張帥13 000元。

13.2018年1月20日23時許,張忠賀夥同被告人曹宸儒、曹翰儒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工農大街與麗江路交叉口,由張忠賀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王明宇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王明宇系酒後駕車相要挾要求賠償,王明宇因害怕被交警部門處罰駕車逃離現場,張忠賀在追趕王明宇過程中王明宇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明宇一名同車人張倩死亡。

14.2018年1月22日0時許,吳波、侯繼鵬夥同被告人張忠賀、門立蘭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安隆街與上海街交叉口,由吳波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趙宏亮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趙宏亮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趙宏亮7 600元。

15.2018年1月26日23時許,郝慶濤夥同郝玉民、張清中、被告人李明濤、徐首東在哈爾濱市香坊區學府路與同江南路交叉口,由郝慶濤駕駛車輛故意與被害人王建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以王建系酒後駕車相要挾,敲詐王建7 000元。

綜上,郝慶濤參與敲詐勒索8起,敲詐即遂73 000元、未遂5萬元;李明濤參與敲詐勒索6起,敲詐即遂62 000元;徐首東參與敲詐勒索4起,敲詐即遂41 500元;吳波參與敲詐勒索4起,敲詐即遂22 600元、未遂5萬元;張忠賀參與敲詐勒索3起,敲詐即遂19 600元、未遂一起死亡一人;吳啟凡參與敲詐勒索2起,敲詐即遂17 000元;王洪慶、辛勝均參與敲詐勒索1起,敲詐即遂15 000元;曹宸儒、曹翰儒均參與敲詐勒索2起,敲詐即遂12 000元、未遂一起死亡一人;任立偉參與敲詐勒索1起,敲詐即遂12 000元;劉曦營參與敲詐勒索2起,敲詐即遂15 000元;肖海瑤參與敲詐勒索1起,敲詐即遂1萬元;侯繼鵬參與敲詐勒索2起,敲詐即遂7 600元、未遂5萬元;門立蘭參與敲詐勒索1起,敲詐即遂7 600元;呂金柱、李浩然均參與敲詐勒索1起,敲詐未遂5萬元。

2018年1月23日17時許,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康安二道街59號門前,張忠賀與被害人陳文因堵車問題發生爭吵後互相廝打,張忠賀用拳頭將陳文胸部打成輕傷二級,左手打成輕傷二級。

審判結果

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郝慶濤、李明濤、吳波、侯繼鵬、呂金柱、李浩然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張忠賀、徐首東、曹宸儒、曹翰儒、吳啟凡、劉曦營、王洪慶、辛勝、任立偉、肖海瑤、門立蘭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張忠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三起犯罪系未遂,對侯繼鵬、呂金柱、李浩然可減輕處罰,對吳波、郝慶濤可從輕處罰。第十三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對曹宸儒、曹翰儒可從輕處罰。張忠賀一人犯數罪,應並罰。依法判處郝慶濤等17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十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罰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給相應被害人。

此次公開宣判,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充分彰顯了法治權威及人民法院懲治黑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定決心。下一步,南崗區法院將持續加大對黑惡勢力的依法打擊力度,對黑惡勢力犯罪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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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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