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四)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籤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並採用問答的方式,便於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二、生產經營許可(下)

19.對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監管執法部門怎麼處罰?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四)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0.對食品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行為,監管執法部門如何對其實施處罰?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四)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對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都作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21.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備案人提交虛假資料,該如何處罰?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四)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註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二)規定,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該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保健食品備案材料虛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保健食品備案。該《辦法》第七十條明確,註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該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對於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可能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書,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四)


2017年11月1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37號令)明確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的部分條款作以下修改。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增加第六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作的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與印製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增加第五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製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製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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